咨询劳动法,请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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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8-5-3 15: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应签书面劳动合同;1年以上3年以下劳动合同,试用期恰恰是不超过2个月。2、不合法,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部分就是加点,应付加点工资,150%; 休息日工作的可以调休,调休后不算加班;但法定节假日,即使调休也算加班,要付加班工资;3、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或者说08年1月1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第二个月起劳动者有权主张双倍工资;若用工一年后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社保等,都可以主张,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针对楼主补偿的问题:1、服务行业,如果不能实行周六周日双休,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部门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制,经批准的可以在双休日安排工作且不算加班,但即使这样每周工作时间也不能超过40小时,否则算加班加点;当然,用人单位未申请上述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制的,应按正常双休,休息日工作未安排补休的,就算加班。2、休息日加班是200%工资,法定节假日是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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