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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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8-5-4 22: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试论实行“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基本措施徐浩然一、什么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段解释,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四点含义: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对象,即国家的各项事务和各项工作,重点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吏。依法治国所依据之“法”,一方面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另一方面,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极大稳定性,核心是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的领导和执政的基本方式。因此,依法治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 “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在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因为首先,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纲领,就是坚决厉行法治,彻底摒弃人治,从根本上解决人民掌握国家政权后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问题,以开辟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通道。其次,法治同市场经济具有内在的亲缘关系。依法治国,包括依法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人权,就是对市场经济需求法治的必然回应。离开了法治,不实现依法治国,市场经济是无法顺利生长、发育并走向成熟的。同时,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方向,是人的尊严和人格无条件地被尊重,每个人都有权力追求幸福生活和个性解放,人权得到全面确认和充分保障。而要达成这些目标,必需依靠法治,在法治的框架内建立合理的人际关系、个人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等等。所以,实行法治或依法治国,就成为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尺。还有,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安居乐业,社会的稳定有序,都有赖于法治保障。法律本身就意味着一种秩序,法治的轨道就是有序化的政治、社会机制,所以,法治也是释放社会风险,防止和克服社会危机的安全阀。人治可能带来一时的繁荣昌盛和天下太平,但却难以保障长治久安,从历史发展的过程来看,依法治国和法治,带来的是“盛世”,代表的是“文明”,标志的是“秩序”。这也是中国人寄托于法治之中的期望。二、 实行“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方略,只有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从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体说来,实行“依法治国”的必要性为以下六点:一,为了坚持党的领导,把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面的领导核心作用,就必须实行“依法治国”。在中国,如果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如果不能坚持贯彻实施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那么我们国家势必出现混乱的政治局面和不安定的社会环境,势必极大的影响国家的建设和社会发展,极大的损害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显然,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党在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从而维护国家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二,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必须实行“依法治国”。如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都无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各行其是,那么就不可能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事业的有序发展,势必损害和影响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为了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正确处理国家、社会、集体、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正确处理各民族和社会各个阶层的关系和利益,从而增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增强人民之间的团结,改善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以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必须实行“依法治国”。四,为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惩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切实做到不狂不纵,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各项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实行“依法治国”。五,为了处理好我国与各国及国际社会的对外关系和交往,增强同各国人民的了解与友谊,从外部创造有利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和平环境,同时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促进和保障国内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必须实行“依法治国”。六,为了在新形势下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不断改善党的领导,使各级党组织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避免和制止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必须实行“依法治国”。同时建立和健全对权力的监督约束机制,防止滥用职权,不断消除党政机关的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才能实现真正的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的安定。三、 从“法制”到“法治”,从“人治”到“依法治国”,我国开辟出了一个新的民主法制化的时代。那么实行“依法治国”必须采取什么样的基本措施呢?具体来说有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必须建立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特别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政治立法、经济立法、文化立法等方面。政治立法:它是以宪法为依据,但宪法又不能包括政治立法,除宪法外,还有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结社法、政党法、监督法等,我国政治生活的许多领域尚无法可依。经济立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它包括:(1)市场主体法,市场主体是指依法在市场上从事经营的企业活动和个人;(2)市场主体的行为规则,为了使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合理,必须制定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例如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票据法证券法、担保法、信托法、运输法,海商法、知识产权法等;(3)市场秩序法:即规定市场平等竞争秩序的法律,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4)市场宏观调控法,我国实现的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国家必须实行宏观调控,例如投资法、计划法、预算法、银行法、信贷法、物价法、税法、国有资产法等;(5)社会保障法:市场经济体制既带来了高效率和高效益,也带来了风险,市场的激励竞争,优胜劣汰,也带来了企业破产和工人失业,必须对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例如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工资法、养老保险法等。此外,社会主义文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加强文化方面的立法,例如新闻法、出版法、教育法、科技、,广播法、电影电视法、体育法等。第二,必须实现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民主和法制是一种互动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两者是统一的,是一个整体的两个方面,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可缺一,不可偏废……但就二者的相互关系而言,则社会主义民主是目的,社会主义法制是保卫社会主义的手段。民主法制化,是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各个方面都要用社会主义法律加以规定,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用社会主义法律保障民主的实现。在想民主化迈进的过程中,要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树立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监督“一府两院”严格依法办事,要定期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管理工作与执法工作进行评议和质询。法制民主化,是指法律与相关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制度都要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在进行立法时,要广泛征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使制定出的法律真正能代表人民的意见。在执法司法方面,要增加执法、司法的透明度,让公民及时了解执法、司法的重大情况。总之,让人民群众感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齐心协力地来建设自己的国家。第三,必须建立公正廉洁的行政执法制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利,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由于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扩展和滥用的倾向,往往容易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侵害,因此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要进行监督和控制,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要克服行政机关之间互相争夺管辖权、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处罚权的现象,以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要在严格内部监督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行政程序的外部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如果违法,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进行行政赔偿。第四,必须建立公证、严明的司法制度保证法律的切实贯彻执行。司法是法律实施的最后一道关卡和屏障,有无公证、严明的司法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法治国家的标志之一。要认真贯彻司法独立的原则。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司法独立原则,是平等公正执法的需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是建立法治国家的要求。贯彻这一原则,当前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要让检察院和法院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至于受制当地政府,检察机关要以垂直领为主,有独立的编制,独立的人事权与才权,才能有效地行使法律监督权,法院要有独立的审判权,人事权和财权,不能让法院变成为地方政府服务的工具,实施地方报复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破坏法制的统一。要做到依法司法,不但要执行实体法,而且要执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第五,必须建立一支廉洁奉公的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和司法队伍。公务员制度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而出现的,它使人身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科学化的 。采用公开竞争,择优录取, 严格考核, 升级的办法建立公务员队伍,要切实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优化、精干、廉政和稳定以便卓有成效地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保证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必须有一支德才兼备的司法队伍,它包括法官,检查官,公证员,警官等,要清除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保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以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保证法制的统一。加强和发展法学教育事业不但是科教兴国的需要,也好实施依法治国的需要。第六,必须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水平,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水平。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观点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法律意识对行使依法治国,建立治国家据有关部门具有的作用,法律意识具有认同功能,它使人们能够接受,认同法律的权威;它具有指引功能,法律意识对人们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它能指引公民或去做某种行为或不做某种行为。要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意识,做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凡是法律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任何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毫不例外。要提高法律意识水平,必须大力开展全民普法教育,我国已开展“一五”、“二五”和“三五”普法教育,收到了显著成效。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就是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法治国家创造了良好的思想文化条件。“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完整的提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方略要达到的基本要求和最终目标。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同过去所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反映了我们党要“法治”不要“人治”的民主法制理论认识的深化,是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也是我党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坚定信心的表现。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根本上解决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历史课题。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大计,是社会政治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应该看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场深刻的变革,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进程。20年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适应形势发展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确立了依法行政制度,健全了现代司法机关,开展了民主监督工作,广泛地宣传了法律知识,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取得新的发展,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基础。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仍然相当严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相比还是相当大的差距。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为增强“依法治国”的思想观念,扩大“依法治国”的民主基础,完善“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强化“依法治国”的监督机制,加强和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做出更大的努力,从而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目标前进。参考资料:http://www.xuhaoran.com/3-2/3-2-d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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