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洛宁韦耀武案一审枉法裁决 郑重请求中院二审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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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9 | 回复29 | 2021-1-10 07: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洛阳市中院张廷钢院长,毛仰春庭长:
  我们是洛宁县韦耀武涉黑案中当事人·当事人家属·及有关该案的证人。自洛宁县韦耀武案上诉到洛阳市中院,我们曾多次到洛阳市中院,要求面见各位领导及办案法官,但是每次都是领导繁忙或者办案法官不在,都是说约好时间再通知我们,直到今天我们只有向各位领导公开写信:
  由于本案件在一审开庭审理期间,洛阳市政法委领导不辞辛劳亲临一线督战,陪同广大律师共同的“度过了两天艰难的审理活动”,所以本案件更加具有神奇“特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质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认为洛宁县法院一审判决书是违背法律,歪曲的事实典型歪理邪说,是在洛宁县原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张廷璞徇私枉法领导下的枉法判决,郑重请求洛阳市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韦耀武案,就有关的证人·证据调查落实,把事实真相公之于天下!
  一、本案件是名副其实的“毒树之果”
  洛宁县公安局违法法律,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于2012年2月27日就公然直接忽悠地球人,拉大旗当虎皮向社会发布所谓“拂晓行动”亮剑洛宁 拉开龙年除恶战幕”、 “洛宁县韦耀武涉黑团伙案件侦办情况通报”。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2月22日凌晨,洛宁县公安局400余名民警兵分多路,雷霆出击,展开了声势浩大代号为“拂晓行动”的集中抓捕行动,对排查出的29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进行捂窝抓捕,其中20名犯罪嫌疑人已落入法网,当天,有1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此案就这样荒谬的情况下,在没有正式“立案”的情况下,就对当事人实施抓捕,不分青红皂白将无辜的农民投入监狱。在没有进行侦查的前提下,就向社会高调撒布恐怖的虚假信息,用文化大革命的方式就将本案件认定为“黑社会组织犯罪”;将陈吴乡韦寨村党支部书记韦耀武,以莫须有的方式扣上黑社会老大的帽子。这显然是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肆意践踏,在未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就在电视、报纸、布告等各种手段,将案件定案。
  所以,本案件就是一个“怪胎”!!!!!
  二、“公平、正义”在洛宁县法院一审庭审形同虚设

  (一):公然剥夺39名被告人的诉讼权力 :
本案件仅出庭接受审判的被告人就多达39名,其中还没有包括31名被洛宁县司法机关认定为“在逃”的人员。案件涉及“黑社会、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罪名。如此复杂繁琐的案件,洛宁县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居然在两天之内就草率了结(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仅仅宣读证人名单,说明要证明方向,就一言代过。两天平均到39名被告人,每个人仅仅数分钟)。这样的审理案件,岂不是草菅人命。所以,洛宁县法院开创了人民法院审理复杂刑事案件的“先河”。
【本案件仅仅案卷材料就数千份,若让认真当庭宣读,恐怕专业播音员两天也难以完成】。

  提请请求:在此恳请中级法院进行进行司法鉴定,全卷材料宣读一遍需要的实际时间,用于揭露一审违法审理案件的事实。
  (二):剥夺公民旁听“案件公开审理”的权力:
本案件在洛宁县社会反响极其强烈,有关机关在电视、报纸、布告,等各种形式大肆对韦耀武等人进行“累累犯罪的描绘”,使得不知道真情的人对此是谈虎色变。 开庭当日,军警林立。洛宁县法院规定一名被告人只能够一个亲属参加旁听,这岂不是违背了公开审理的司法规则。

  三、圣神的法律在洛宁县变成“魔术” :

  洛宁县法院一审公然置法律、事实不顾,采用欲加之罪方式将韦耀武扣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将39名无辜农民兄弟荒谬网罗各种五花八门各类罪名定罪处罚,将判决书变成迫害农民兄弟的歪理邪说。
  根据《刑法》第294条以及《刑法修正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4个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违背事实与法律杜撰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公诉机关为了增添本案件的戏剧成分,忽悠法律,不惜将本案件中原本风马牛不相及相对独立的个案,一股脑全部扣在韦耀武的头上,荒诞的将贾丰国作为该黑社会组织的主要成员。可是,可笑的一幕是:在法庭上韦耀武与贾丰国这两个组织黑社会的头领,他们之间居然是法庭赐给他们“相识”的机会!!! (公诉人也不提前给他俩安排相识的机会,让人哭笑不得)。
组织者之间根本就不认识,起诉书如此拙劣的谎言被揭穿后,判决书居然将“程伟鸽黑组织组织”全班人马全部囊括于韦耀武的麾下;居然将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的五名农民强行罗列于韦耀武的麾下。这样就形成了所谓该黑社会的组织。

  (二)、原判决书无耻到随心所欲编造韦耀武有巨额的财产 :
黑社会组织犯罪要求一定的经济实力,即犯罪组织及其成员所获取的经济利益,能够维持犯罪组织的基本活动和维系成员的生活;其次经济利益是以有组织的方式通过违法犯罪取得;最后,获取的经济利益是由犯罪组织管理、分配、使用,并主要用于支持该犯罪组织的活动。
判决书公然不顾客观事实,辩护人依法向法庭提交了:购买矿渣(也就是判决书P40“说事”),当事人证明,不存在强迫交易获取巨额财产的事实;刘秀沟聚众斗殴(该案件被洛阳市中级法院已经判决的程伟鸽黑社会组织犯罪主要犯罪),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件在以前生效的判决书中并没有涉及韦耀武【在此,试问?是以前判决书遗漏了韦耀武,还是其他企图】;公然污蔑2009年开年开办沙场,获取大笔经济收入(在没有丝毫证据的情况下,判决书玷污法律,无耻到遮羞布都不要了,一派胡言),同时,该沙场经营过程中有那个黑社会成员加入。原判决书大言不惭的:“该组织自1991年以来,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二十几年”,组织壮大到洛宁县城、陈吴、赵村、西山底、涧口、底张、下峪、罗岭,还居然走出洛宁县发展到三门峡的义马市。这岂不是一派胡言。

  (三)、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性特征 :
本案判决书指控的犯罪并不具备组织化行为特征。虽然东拼西凑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都是事出有因,而非有组织地预谋实施。实质上是各自独立的单一事件,相互之间没有联系纽带。没有一起是韦耀武组织策划的,与其风马牛不相及。

  (四)、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非法控制性特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性特征是指,在某一个区域或某一个行业内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等形成垄断地位或者足够的影响,在这个领域内该组织说了算。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本案中被涉黑的韦耀武书记,深的广大群众的爱戴,本律师当庭提交广大村民联,他们都认为韦耀武是共产党培养的孔繁森的好支部书记。

  综上所述,韦耀武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四、洛宁县法院166号刑事判决书不惜践踏法律,包庇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 :
判决书认定的案件,都是发生在十年、二十年以前的芝麻算皮的小事情。侦查机关为了网罗这些所谓是罪证,不遗余力,采用各种软硬兼施的方式愚弄淳朴憨厚的农民,骗取诱供,胁迫,甚至篡改口供。
  1、韦华庭与韦耀武在十几年前,原本属于一般的小纠纷。有关人员无限上纲上线,多次找其,胁迫其必须出来指控韦耀武(故意破坏安定团结);

  2、编造、篡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在韦专林、韦生祥、韦保国得知一审如此迫害他们的好书记韦耀武,义愤填膺出具证明揭露有关办案人员陷害好人(韦妙灵在一审期间就勇敢的控告有关人员的卑劣行径,一审判决书居然对此违法行为装聋卖傻);

  3、胁迫当事人对韦耀武栽赃陷害(阴永军出具有关人员胁迫其对韦耀武栽赃陷害);

  4、对程伟鸽犯罪组织骨干成员的询问笔录过程中,居然将哪些被告人变成指控韦耀武案件的证人(他们是在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假若指控韦耀武,那么也是供述以前没有如实交代、隐瞒、或者包庇韦耀武的犯罪);

  5、故意的编造“报案人”;在没有办理“刑事案件受理登记”的情况下,在更没有“刑事立案”前提的情况下,居然兴师动众、别有用心的进行违法的“侦查活动”(违法的委托鉴定机构,故意的夸大鸭棚损失);

  违法的一审判决书,对以上诸多违法(编造询问笔录,篡改当事人笔录,践踏法律的行径),非但不予追究,反而为其掩盖;公然违法解释公安机关办案规则(引自判决书P83:因此,公安机关在立案前的调查是合法,有效的。)【试问?用调查偷换刑事侦查,是否为掩耳盗铃】。

  五、公诉机关编造案件,洛宁县法院草菅人命
  洛宁县起诉书严重损害了检察院的形象!。在指控黑社会部分“程大军等人将其一个指甲盖拔下”。然而,在非法拘禁罪“程大军逐用老虎钳子夹、拔其指甲盖”(同一件事情,在同一份起诉书中,居然两种表述)。判决书不分青红皂白就把非法拘禁的罪名强加广大农民头上。

  (一)、把法庭变成“衙门”,仅仅查明那个被告人是否去了“蒿坪沟”,去了就构成犯罪。这是法庭审理案件吗,这简直是在恐吓!辩护人在询问这些朴实憨厚的农民兄弟过程中发现,他们首先连“护矿”与“抢矿”的概念都没有弄清楚,难道跟着别人上山准备打工,就够成参加“犯罪活动”,这岂不是在愚弄我们洛宁县的农民兄弟吗?。
  (二)、“因矿产纠纷”(试问?:谁的矿产?谁与谁纠纷?如何纠纷?)都没有审理清楚,就将聚众斗殴罪名扣在广大农民兄弟身上;

  (三)、另外贾丰国带领几个农民“护青”,公诉人当庭用严厉的质问:“村里广布,指名道姓通知是让你去护青吗?你有委托书吗?”,憨厚朴实农民回答:“没有”。就这样稀里糊涂的被扣上敲诈勒索的罪名。


  (四)、判决书污蔑韦耀武带领二百余人去蒿坪沟,在此一个简单的逻辑概念,黄涛的中巴车能够载多少人?;下峪派出所民警的证词证明:“洛宁县这方六七十人”。

  六、本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审判践踏法律,给社会埋下严重的隐患,神圣祖国的威严和公信力受到侵害)
  在审理本案件过程中应当引起我们警觉的是,我们当地的司法机关的执法理念有失偏颇。忽视了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性。对本案件如此简单的问题,无限上纲上线。一个国家级的平困县不惜动用400多精兵强将办案,不惜大动干戈,将群众爱戴的好书记韦耀武强行扣上黑社会的帽子,在洛宁县造成极其恶劣影响,大肆的滥抓无辜,法院采用判缓刑的方式蒙蔽朴实的农民兄弟,这岂不是低估了农民的智商和揭露腐败的决心… …!。
  还有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件还有几十个所谓在逃人员如何解决?。所以我们希望洛阳市中级法院不要无视农民兄弟的权力,不要与一审同流合污。迅速纠正这种尴尬的局面。

  综上所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党和政府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在党的十八大上胡锦涛 强调:“要坚决反对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我们有理由相信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对证据认真进行审查(对韦专林、韦生祥、韦妙灵)等人控告侦查机关个别人徇私枉法,枉法办案的事实认真的审查;对洛宁县民警出具的证言:①、李光超(下峪派出所民警)②、杨耀文(刑警队民警作)③、徐建新(下浴派出所民警),以上证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参加人数寥寥无几,没有聚众斗殴。所以,判决书认定的蒿坪沟聚众斗殴完全是对韦耀武栽赃陷害)。排除各种外界人为“干扰”,充分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无辜的当事人不再蒙受不白之冤。还有各种证据,不在一一列举。
  恳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韦耀武以及39位无辜农民无罪… …!
  洛宁县曾多次到洛阳市中院的群众
  电话;15136347664 1523790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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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7: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件自上诉到洛阳市中院,发生了许多不应该发生的事情:洛宁县法院原审法官、以及公安局打黑专案民警、二审的主审法官(不知道为什么如此惧怕受到冤判人员的上诉),纷纷粉墨登场,采用各种卑鄙的手段(威胁、恐吓,上诉人):敢上诉就抓起来;敢上诉就重判。
  为了揭露洛宁县法院的徇私枉法行径,广大的当事人,知情人纷纷挺身而出为“黑社会鸣冤”,依据《新刑诉法》规定,本案件必须重新开庭审理(律师也提交了必须开庭申请书)。但是,该案件的主审法官陶向阳对广大上诉人是讽刺、挖苦、恐吓,称:“领导决定不开庭;上诉也是白上诉,弄不好重判”。更加让人愤慨的是以工作繁忙或者不在为由,拒绝接待证人反映案件事实情况,甚至当问到不担心错案追究吗?身为洛阳市中院二审主审法官陶向阳居然泰然自若的说:”等追究我的时候,共产党都下台了“。
  走投无路的我们不得不到洛阳市中院,2013.2.22洛阳市中院大接防日,要求面见各位领导及办案法官,受到了张院长与毛庭长两位领导的热情接见。张院长明确表示:洛阳市中级法院没有任何领导说本案件不开庭。直到今天(2013.4.3中午10.45)许多证据,证人已经摆在陶向阳法官面前,陶大法官居然还是 说;不开庭。鉴于陶向阳法官的所作所为已经明显违反我国最新刑事诉讼法216条,222条,223条的规定,触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十条禁令的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请求陶向阳法官回避洛宁县韦耀武案在洛阳市中院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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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7: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名举报洛宁县法院涉嫌违法办案的事实,请看洛宁县公检法是如何利用公权力栽赃陷害
  我叫韦汉卿,男,生于1943年03月03日生。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陈吴乡大原韦寨村。韦耀武涉黑案目前已经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我现在实名举报洛宁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吕高洁,在审理韦耀武一案中涉嫌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请洛宁县检察院立案调查。
  程大军.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陈吴乡大原上沟村二组。洛宁县公安局局长张廷璞为了给韦寨村好支书韦耀武扣上黑社会老大的罪名,于2012年2月26号下午13时许、公安机关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闯入他家以“聚众斗殴”的罪名将程大军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逮捕,5月又以涉嫌参加黑社会罪名将程大军网罗于韦耀武麾下,在这期间多次胁迫、诱供,逼迫程大军指认韦耀武并不存在的所谓犯罪情况。因程大军并无犯罪事实,更没有所谓的参加黑社会,迫于政法委书记的压力,洛宁县公检法三家联合违法办案,在没有确凿证据,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对程的军羁押十个月后,经过洛宁县法院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判程大军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程大军对洛宁县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特此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消一审判决书。但是从上诉这一天开始,洛宁县法院有关人员联合洛阳市中院办案法官陶向阳(当时不知道姓名,后来才知道叫陶向阳)就多次找上诉人员谈话,要上诉人员不要上诉,威胁他们立即撤诉,要不就把他们还关起来,洛阳市中院陶向阳还堂而皇之的说:此案就是上诉,洛阳中院也不会开庭审理,这都是领导定了的,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上诉也是白上诉。
  此事发生后,为了了解事实真相,我走访大量群众,了解了洛宁县公检法在政法委书记张廷璞领导下,在韦耀武案中大肆收受巨额贿赂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对程大军羁押期间,程大军的父母救子心切,虽然知道自己儿子不犯法,但是求佛无门,为了能让大军能早一点出来,四处借钱托程大军的表哥少军四处跑动,最后找到洛宁县法院吕高洁吕庭长,送去一大笔钱。判决书下来,程大军实际上是住了十个月,判了十个月,所谓的缓刑只不过是一块遮羞布。程大军被释放后,觉的自己太过冤枉,没有犯罪事实,还花了那么多钱买了个罪名,一审判决不服,特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吕庭长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害怕事情败露,联合二审法官陶向阳和洛宁县刑警三中队队长马振武就多次找程大军,程大军不理,就找到中间人少军,要其顺服程大军撤诉,为此少军三番五次的到程大军家找他,同时联合洛阳市中级法院法官陶向阳助纣为虐,威逼程大军,协迫当事人撤诉,甚至说还要把他抓起来,迫于无奈,程大军只得撤诉。
  最新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在此,我怀着对党的无比信任,依法郑重向洛宁县检察院揭露洛宁县法院吕高洁作为执法人员收受贿赂,执法犯法的犯罪事实,认真对待我的请求,严格执行法律,依法立案对证据认真审查,排除各种外界‘干扰’,充分发挥党为民请命的精神,我相信党对这种党内蛀虫绝不会姑息手软,为了回应党中央预防打击腐败问题的号召,为了“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势必会与党内毒瘤战斗到底...
  上诉人:韦汉卿
  电话:15136347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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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7: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件自上诉到洛阳市中院,发生了许多不应该发生的事情:洛宁县法院原审法官、以及公安局打黑专案民警、二审的主审法官(不知道为什么如此惧怕受到冤判人员的上诉),纷纷粉墨登场,采用各种卑鄙的手段(威胁、恐吓,上诉人):敢上诉就抓起来;敢上诉就重判。
  为了揭露洛宁县法院的徇私枉法行径,广大的当事人,知情人纷纷挺身而出为“黑社会鸣冤”,依据《新刑诉法》规定,本案件必须重新开庭审理(律师也提交了必须开庭申请书)。但是,该案件的主审法官陶向阳对广大上诉人是讽刺、挖苦、恐吓,称:“领导决定不开庭;上诉也是白上诉,弄不好重判”。更加让人愤慨的是以工作繁忙或者不在为由,拒绝接待证人反映案件事实情况,甚至当问到不担心错案追究吗?身为洛阳市中院二审主审法官陶向阳居然泰然自若的说:”等追究我的时候,共产党都下台了“。
  走投无路的我们不得不到洛阳市中院,2013.2.22洛阳市中院大接防日,要求面见各位领导及办案法官,受到了张院长与毛庭长两位领导的热情接见。张院长明确表示:洛阳市中级法院没有任何领导说本案件不开庭。直到今天(2013.4.3中午10.45)许多证据,证人已经摆在陶向阳法官面前,陶大法官居然还是 说;不开庭。鉴于陶向阳法官的所作所为已经明显违反我国最新刑事诉讼法216条,222条,223条的规定,触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十条禁令的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请求陶向阳法官回避洛宁县韦耀武案在洛阳市中院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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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7: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在喊冤,天在看,是黑是白洛阳中院你能公开开庭审理吗!
  受广大网民异常关注的河南省洛宁县韦耀武案一审判决下来后,至12012.12.31日上诉截止日为止有12人上诉,但是在洛宁县政法委书记张廷璞的授意下,洛宁县公检法到处做工作,不让上诉。现在可以说在洛阳人人都知道这是一起冤案,但是就因为该案是洛宁县政法委书记张廷璞于2012.2.27日已经对媒体高调宣布的案件,调子已定下,所以就是错了,也没有人敢说,典型的公权力下的徇私枉法行为。在此案一审中,起诉到洛宁县法院涉黑的有39人,但是在逃的31人(这31人很多不知道自己是在逃人员)。经一审判决2人组织领导黑社会,4人积极参加黑社会(其中1人是韦耀武四弟,),4人5年到1年实刑,其余29人全部不是实刑(其中21缓刑,多人已经被关十个月,5人管制,3人免予刑事处罚),这就足以证明审判的荒唐!难道洛宁法院可以拿法律当儿戏吗!?更令人遗憾的是洛阳中院也派出办案人员于2013年元月31日到洛宁找上诉人张红乐,程大军等要求他们立即撤诉,还堂而皇之的说:此案就是上诉,洛阳中院也不会开庭审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群众代表多次找洛阳市中院要求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向洛阳市中院主管刑事的张廷刚院长做了反映,洛宁县法院在一审中有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针对洛宁县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故意歪曲事实,为了掩盖政法委书记张廷璞非法办案的犯罪事实,不顾老百姓死活,践踏法律,鉴于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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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7: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洛宁县政法委书记张廷璞和洛宁县公检法看看今天中央电视台2013.4.8日【今日说法】十年冤狱谁之罪,浙江杭州再审程序,被无罪释放。做过的事,是要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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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7: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叔侄奸杀冤案的新闻
  浙江调查叔侄奸杀冤案“女神探”聂海芬
  2013-4-8 11:00:49
  叔侄冤案当事人:要么无罪要么死在监狱 2003年杭州“5·19”奸杀案发生后,以聂海芬为首的杭州警方办案人员在没有物证和目击证人的情况下,通过“突审”张氏叔侄,获得了该案“无懈可击”的“铁证”。时任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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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7: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名控告洛宁县公检法在政法委书记张廷璞的指示下
  联合二审法官违法办案的事实
  我叫韦汉卿,男,生于1943年03月03日生。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陈吴乡大原韦寨村。韦耀武涉黑案目前已经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我有确凿证据可以证实洛宁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吕高洁,在审理韦耀武一案中涉嫌疑收受贿赂,和洛宁县刑警三中队队长马振武联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陶向阳威胁,逼迫当事人撤诉的犯罪事实,请洛宁县检察院立案调查。
  程大军.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陈吴乡大原上沟村二组。洛宁县公安局局长张廷璞为了给韦寨村好支书韦耀武扣上黑社会老大的罪名,于2012年2月26号下午13时许、公安机关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闯入他家以“聚众斗殴”的罪名将程大军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逮捕,5月又以涉嫌参加黑社会罪名将程大军网罗于韦耀武麾下,在这期间多次胁迫、诱供,逼迫程大军指认韦耀武并不存在的所谓犯罪情况。因程大军并无犯罪事实,更没有所谓的参加黑社会,迫于政法委书记的压力,洛宁县公检法三家联合违法办案,在没有确凿证据,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对程大军羁押十个月后,经过洛宁县法院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判程大军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程大军对洛宁县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特此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消一审判决书。但是从上诉这一天开始,洛宁县法院有关人员联合洛阳市中院办案法官陶向阳(当时不知道姓名,后来才知道叫陶向阳)就多次找上诉人员程大军,韦长明,张红乐等谈话,要上诉人员不要上诉,威胁他们立即撤诉,要不就把他们还抓起来,洛阳市中院陶向阳还堂而皇之的说:此案就是上诉,洛阳中院也不会开庭审理,这都是领导定了的,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上诉也是白上诉,洛阳市中院根本不会开庭。
  此事发生后,为了了解事实真相,我走访大量群众,了解了洛宁县公检法在政法委书记张廷璞领导下,在韦耀武案中大肆收受巨额贿赂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对程大军羁押期间,程大军的父母救子心切,虽然知道自己儿子不犯法,但是求佛无门,为了能让大军能早一点出来,四处借钱托程大军的表哥少军四处跑动,最后找到洛宁县法院吕高洁吕庭长,送去一大笔钱。判决书下来,程大军实际上是住了十个月,判了十个月,所谓的缓刑只不过是一块遮羞布。程大军被释放后,觉的自己太过冤枉,没有犯罪事实,还花了那么多钱买了个罪名,一审判决不服,特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吕庭长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害怕事情败露,就多次找程大军,程大军不理,就找到中间人少军和洛宁县刑警三中队队长马振武,要其顺服程大军和韦长明撤诉,为此少军三番五次的到程大军家找他,同时联合洛阳市中级法院法官陶向阳助纣为虐,威逼程大军,协迫当事人撤诉,甚至说还要把他们抓起来,迫于无奈,程大军只得撤诉,在外打工的韦长明也不得不回来撤诉。
  最新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在此,我怀着对党的无比信任,依法郑重向洛宁县检察院控告洛宁县法院吕高洁,刑警队马振武,洛阳中院陶向阳作为执法人员收受贿赂,威胁,逼迫当事人执法犯法的犯罪事实。请求立案调查他们的违法犯罪事实,并追求他们的刑事责任!揭露洛宁县公安局违法办案的事实真相。奉劝各位好好看看头顶的国徽,在处理韦耀武的案件中,到底有没有尽到执法人员的责任,不要再充当张廷璞违法办案的马前卒。请三位对阻拦、逼迫当事人撤诉一事做出合理解释,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恢复他们上诉的权利。恳请检察院认真对待我的请求,严格执行法律,依法立案对证据认真审查,排除各种外界‘干扰’,追查幕后指使人。
  上诉人:韦汉卿
  电话:15136347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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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7: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控告材料
  ——实名控告河南省洛宁县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
  张廷璞恶意违法犯罪?徇私枉法的事实
  尊敬的中纪委王岐山书记:
  我叫韦双卿,河南省洛宁县陈吴乡韦寨大队一村民,是轰动河南的黑社会老大韦耀武的父亲。
  在此我要实名控告河南省洛宁县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张廷璞在韦耀武涉黑案中,借打黑之名,行黑打之实,执法犯法,严重践踏法律,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循私枉法行为提出控告。请上级领导认真调查、落实,将这种目无国法,肆意枉为的可耻之徒绳子于法,还洛宁县广大人民群众和谐生活!
  自从张廷璞在新闻媒体宣布侦破韦耀武涉黑案后,洛宁县公安局局长兼政法委书记张廷璞肆意妄为,徇私枉法。随着案件的进展,越来越多的证据证明,韦耀武并非如他所说,为了维护他公安局长的“尊严”,为了捞取政治资本和政绩,(洛宁县都知道这次打黑之后,张廷璞要到洛阳市当公安局副局长,并且曾用茅台酒在洛宁县公安局庆功)张廷璞不惜脚踏别人的血肉之躯,一错再错,用卑鄙无耻的手段来获取韦耀武的所谓“罪证”。践踏法律,绑架洛宁县公检法做出枉法的一审判决书。
  一、“洛宁县,我张廷璞说了算”这是张廷璞亲口说的话。这是法盲政法委书记张廷璞在洛宁县的口头禅。土皇帝就是说了算。谈何:“人民公仆”,把自己凌驾于党和人民群众之上,任意践踏法律,肆意妄为,唯我独尊。
  二 ,程序违法;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就公然面对社会媒体高调宣布:所谓的“洛宁县韦耀武涉黑团伙案件侦办情况通报”,号称“打响洛阳市打黑除恶第一枪“。此案就这样荒谬的情况下,在没有正式“立案”的情况下,就对当事人实施抓捕,不分青红皂白将无辜的农民投入监狱。在没有进行侦查的前提下,就向社会撒布恐怖的虚假信息,用文化大革命的方式就将本案件认定为“黑社会组织犯罪”;将陈吴乡韦寨村党支部书记韦耀武,以莫须有的方式扣上黑社会老大的帽子。这显然是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肆意践踏,在未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就在电视、报纸、布告等各种手段,将案件定案。
  疯狂的借政法委书记职务之便,先定罪,再取证的草率行为,直接绑架了洛宁县公、检、法、司,公然剥夺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力,凌架于法律之上,巧立名目,随心所欲编造韦耀武有巨额的财产 ,给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作为洛宁县第一司法长官,张廷璞有什么权利胡言乱语?拔掉十个指甲盖到底有没有?为何又包装成非法拘禁?】
  所以,本案件就是一个草菅人命的“怪胎”!!!
  三,方法违法:政法委书记张廷璞为掩盖自己的谎言,居然胁迫手下民警“采用野蛮的方式刑讯逼供,胁迫广大群众,诱供、骗供,篡改口供”,故意编造假的受害人、报害人,假的物价鉴定。栽赃陷害。有多人出示人证物证【张红乐、韦妙灵、韦专林、韦生祥、阴永军······】。
  四,假借打黑之名,大肆敛财,收受贿赂。在韦耀武涉黑案中,河南省洛宁县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的39人,而取保的23人,实际在押只有屈屈17人,更为离奇的是31人在逃,(而实际上网逃的只有3人)据知情人透露,这些取保的和在逃大部分都向洛宁县公安局送了3—10万元数目不等的费用,我一个农民搞不懂在现今这个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下,我们的党岂能容忍这种巧其豪压的可耻行为?既然是在逃人员,为何洛宁县公安局不去追逃?是何人在庇护他们?谁是他们的保护伞?(我亲眼看到开庭当日,多名所谓在逃人员在法院门口出现)。经过了解,许多人“自己都不知道属于在逃人员”。既然在逃为何不抓捕(胆大包天)!现在已经有多位所谓的‘在逃人员’勇敢的要站出来说明事实真相。在一审判决后,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害怕事情败露,一审法官联合二审法官逼迫上诉人撤诉是不挣的事实。
  五,明知雷永波和程伟鸽非同一般的社会关系,故意调任其为韦耀武案的主要办案人员,而放任其胡作非为,轻信他栽赃陷害。严重破坏国家权利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
  【雷永波其人: 洛宁县陈吴乡雷寨村人,现任洛宁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副队长,洛宁县黑社会老大程伟鸽儿子的干爸,其弟弟是程伟鸽的司机(程案中大部分有其参加,至今逍遥法外)。因2010年程伟鸽一案与他有非同寻常的联系,曾受到洛宁县公安局的处分。程伟鸽判决后,收受程伟鸽媳妇贿赂,抛妻弃子,陷在金钱和美人的温柔乡里,和程伟鸽勾搭成奸。在洛宁县弄得众叛亲离,人人皆知。】
  六、“公平、正义”的公开审理在洛宁县法院一审庭审形同虚设
。案件仅出庭接受审判的被告人就多达39名,其中还没有包括31名被洛宁县司法机关认定为“在逃”的人员。案件涉及“黑社会、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罪名。如此复杂繁琐的案件,洛宁县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居然在两天之内就草率了结(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仅仅宣读证人名单,说明要证明方向,就一言代过。两天平均到39名被告人,每个人仅仅数分钟)。这样的审理案件,岂不是草菅人命。所以,洛宁县法院开创了人民法院审理复杂刑事案件的“先河”。
【本案件仅仅案卷材料就数千份,若让认真当庭宣读,恐怕专业播音员两天也难以完成】。

  强烈请求上级部门成立专案组,对事实真相认真核实——此类事情在韦耀武涉黑案中不胜枚举,在此不再列举。
  今天河南省叶县十二年冤案再次当庭 释放!有力的说明党和政府对冤假错案的纠正态度!不到一个月时间,接连出现两个震惊全国的冤案,当事人都被错误执行十年乃至更多!被害者惨,被冤枉者也惨,如何避免这样的惨剧一再重发,值得公检法部门警醒!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而且明确提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要求。十八大后,
和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法治建设。
多次发表讲话、做出批示,明确提出要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我誓死愿做一块维护司法公正的垫脚石!
  综上所述,不能一一言尽,河南省洛宁县公安局局长兼政法委书记张廷璞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了不可告人之目的,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该行为已触犯我们国《刑法》关于循私枉法罪之规定,恳请有关部门调查、落实,将这种人间败类,党内的蛀虫渣子清除,揭开他丑恶嘴脸,并将之绳子于法。张廷璞:我有确凿证据证明你知法犯法,徇私枉法。
  控告人:韦汉卿
电话:15136347664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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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7: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独立公正的法院,所有审判就只是完成既定目的的演戏。只是完成一个虚假的表演程序。只要是在重庆审理这个案件,一切结果已经确定。律师的出场,只是陪练。辩得越精彩,配合其选择性录播和报道,正中其下怀。李庄案的意义,只是进一步告诉国人一个明确的真理:一个国家的司法如果被权力操纵,公检法如果只受一个权力指挥,百姓为鱼肉就是必然的。而且可以封杀得让你找不到任何救济渠道。冤假错案的发生会是司空见惯的。洛宁县韦耀武案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关注??为什么没有判决就有了新闻报道???为什么这么长时间也不说开庭?、???为什么逼迫当事人撤诉???太多的为什么???谁来解释,????谁在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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