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殴打致伤,启东公安局寅阳派出所18个月未作出处理,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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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10 07: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访信
  光天化日之下被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构成多次轻伤)
  启东公安局寅阳派出所18个月未作出处理,天理何在?!
  上访人一:张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0626197307105011,住址:江苏省启东市和合镇临海桥村五组58号,联系电话:15250609533。
  上访人二:徐惠(系受害人张涛的妻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0626197403064424,住址: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临海桥村五组58号,联系电话:15250609533(案发现场报警电话)。
  被上访人一:启东市公安局寅阳派出所警员陆健荣
  被上访人二:启东市公安局寅阳派出所警员钱振东
  启东市公安局寅阳派出所电话:0513-83778300
  启东市公安局督察科电话:15250611119
  启东市公安局电话:0513-83313395、0513-83720000
  请求事项:
  一、依法查处被上访人一及被上访人二涉嫌渎职的违法行为。
  二、强烈要求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来涛等三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公诉。
  事实和理由:
  上访人一原来与犯罪嫌疑人张来涛(刑满释放犯)系朋友关系,后因生意上的琐事发生过少许过节。犯罪嫌疑人张来涛系刑满释放犯。2013年3月4日11时30分许,上访人一张涛路过启东市寅阳镇“道达船厂”大门口西侧50米处,犯罪嫌疑人张来涛及其妻子下车谩骂上访人一,身材彪悍的张来涛妻子从背后紧紧抱住上访人一张涛,配合犯罪嫌疑人张来涛进行殴打,张来涛手持凶器铁棍暴力猛抽张涛的头部,张来涛的儿子就在近处小店冲出来加入殴打上访人一的犯罪行动中,上访人一被打得满头是血,疼痛得在地上打滚,铁棍上也沾满了上访人一张涛的鲜血,致上访人一张涛眼部等多处严重受伤,当场休克过去,后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2013年9月16日,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启公物鉴(法检)字[2013]15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上访人一经鉴定为多处轻伤:(1)上访人一右眼损失程度评定为轻伤;(2)上访人一头皮裂伤,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综上,上访人认为三犯罪嫌疑人张来涛、张来涛的妻子及张来涛的儿子因案发前与上访人一的少许矛盾,在上访人一路过其店铺时,竟然无缘无故在光天化日之下,恶意寻衅滋事,行凶伤人,致上访人一数处轻伤。犯罪嫌疑人张来涛在光天化日之下手持铁棍作为凶器,暴力殴打上访人一,犯罪嫌疑人张来涛的妻子积极配合参与犯罪嫌疑人张来涛的行凶殴打---从背后紧紧按住受害人张涛,犯罪嫌疑人张来涛的儿子年轻气盛,不分青红皂白积极参与其父母的暴力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来涛系刑满释放犯,张来涛出狱后一贯胡作非为、凶狠残忍、欺行霸市!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来涛可以确认为累犯!犯罪嫌疑人张来涛等夫妻三人的共同殴打的行为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的等相关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
  但是从2013年3月4日案发至今已十八个月
  有余,启东市公安局寅阳派出所办案警员的行为一直令人匪夷所思,长期拖延办案。至2013年9月16日,在受害人家属多次的强烈催促下,时隔六个月有余才委托鉴定机关作出鉴定文书。受害人张涛被鉴定为多次轻伤,案发至今竟然十八个月有余,罪犯仍然逍遥法外,公安机关仍未将张来涛等三名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故意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已严重地违反了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查处的相关规定!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办案的程序和部分笔录的时间都超过了法定的规定,控告人完全有理由怀疑被控告人故意不查处本案,涉嫌严重的渎职行为,甚至可能与罪犯坑壑一气,造成本案迟迟得不到立案查处,本案的发生其实很简单,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但控告人感觉查处本案已阻力重重,只有上级执法机关和领导介入追究二被控告人涉嫌渎职的违法行为,才能彻底查处本案,还上访人一个公道!!!
  上访人:张涛、徐惠
  2014年9月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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