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冤!冤!四川省开江县喊冤求助被政府无情的抓捕,黑暗的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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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1 | 2021-1-10 07: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99年至2014年十五年间,对居住在四川省开江县永兴镇龙头桥村一组村民张启成一家人在无穷得诉讼中度过,日夜不安,不能安居乐业,不能发家致富,现在无家可归,这究竟是谁之过?
  1999年11月,永兴镇党委王成学书记,镇长张修菊,副镇长王万成带领国土所所长毛启建、司法所长王万海,会同村组干部、村民共四十多余人在镇政府会议室开会,镇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我带动一方经济,为开办永兴镇第一家的预制场,给我做工作,以土地转承包方式(由于经济不发达,村民纷纷外出,该田挖坑取土建房,良田变成了烂泥坑无法耕种,荒芜多年无人管理,杂草丛生,影响环境。村组多次向政府反映汇报)共2.853亩土地上建预制场,并将涉地6户村民及村组干部通知到场与我签订了15年的承包合同。我千辛万苦到处借贷挖窑填坑平场,缴纳费用,办理了工商税务各种证件,用去30多万元,终于可以经营了,但噩梦从此开始了。
  2001年4月镇村公开拍卖我承包土地中的1.3亩土地,同时我打电话联系了该户主唐继英(荒芜多年的烂泥坑,废弃砖瓦窑的户主,因超生小孩全家外出躲罚款,多年没有缴纳农税提留、公路集资款和其他村民自治的费用,也没有耕作田土抛荒2年以上,组里通过社员大会将其田土收回集体所有。) 告知情况,希望她本人能够回家一趟。我签订了15年的承包期限没到,加之我倾家荡产投资30多万元根本没有收回成本,在高出别人(共六家人参与竞标)几千元每亩上我拍到了此地。全体村民签字同意,其中一户唐继英委托代理人胡成玖到场签字。
  后来知道该款用于村民集资上交永兴镇人民政府。
  从1999年至2001年我开办预制场、建库房、堆码场和修居住的工棚,直至生产生活经营到2004年8月相安无事,县镇村组干部多次来检查工作,表扬我为发展经济建设家乡了奉献,并得到了各级政府的肯定和表彰。2004年9月5日一场特大洪灾席卷四川盆地,开江县未能幸免。四川省委省政府、达州市委市政府、开江县委县政府想为人民所想,急为人民所急,为民办实事。在这次洪灾中,我老家旧房也受灾严重,经村民、村组、永兴镇人民政府同意我在购买的1.3亩土地上建房屋,老家旧房拆除复耕。正当我老家旧房拆除之时,离我家二十公里之外的灵岩乡,受灾严重的“三无户”邱显泳、邱显发两兄弟按照救灾救济的投亲靠友原则,要求维修我的旧房居住,后来经村民、村组、政府、派出所同意千户口到我处落户。
  正当我新房落成时,唐继英及子胡江北看到计划生育政策松了,政府不收农税提留了,原烂泥坑废砖窑处纳入了城镇规划,土地值钱了,便从外地回原籍,镇、村、组主动及时地为他家调剂田土。后唐继英胡江北母子又到我家敲诈勒索未果,向集体提出非要原烂泥坑砖瓦窑处,以期不劳而获。于是,唐继英胡江北母子便以失去土地为由层层上访。永兴镇政府为了平息这件事(当时胡江北家亲戚是县政府一重要领导),伙同国土局、法院等其他部门多次采用威胁、欺骗等手段,利用手中的权利制造各种理由,要求我无条件让出一半土地给胡江北。
  从2005年至2014年十年间我就在无休无止的官司中度过,2005年4月开江县国土局,第一次以我非法占地建房下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果是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6000元;开江县人民法院对这一行政处罚下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法不全面,不准予强制执行。2008年8月开江县国土局,第二次以我非法占地建住宅下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果是没收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并处罚款3000元;开江县人民法院对这一行政处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下行政判决书撤销其行政处罚。2009年6月开江县国土局,第三次以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破坏耕地下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果是限我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上的新建的建筑、构筑物及其设备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将所占土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并处罚款6.6万余元;开江县人民法院对这一行政处罚予以维持。同一件事出了两个结果??对我怎么显示法律公正??2011年3月法院强制挖毁我的预制厂,在这期间我多次向各部门反映,2011年9月开江县委副书记李先忠牵头处理此事,专门给我发了会议纪要,一是不再撤除我已修建的房屋;二是按历史遗留问题对待,责令永兴镇党委、政府牵头,住建局、国土局配合,减少办理环节,免税费,及时办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三是叫我缴罚款6.6万元(后变为3万元); 2011年法院强行扣押我3万元工程款。我当时同意了该纪要的决定,在办理过程中我往返于住建局、国土局、信访局、法院了不下100次,这些部门之间却相互推责,住建局说:以前办了规划证的有效,如再办要法院或自己申请撤了才能办;国土局说:住建局不办,我们国土局怎么办?信访局说:镇政府牵头办理。法院说:申请注销原已办的证,重新办。就这样推来推去,3年过去了,领导换了又换,我这事一拖再拖,不知道是政令不畅通,还是某些领导故意这样。
  2014年3月,胡江北教唆其哥哥胡世金拉一车气罐来炸我家,派出所未对他给任何处理。2014年4月在我同意让出土地时,胡江北唆使其堂哥胡世才把我残酷的殴打致伤,使我住院15天,政府没有对胡江北实行任何处理。8月8日,法院强制抓我,带拷至伤交看守所,还导致我亲哥及幺妈两人死亡。当我还在失去亲人的痛苦中,9月17日,知道我不在家时,又强制拆除了我合法预制厂的厂房及我家厨房、猪圈,导致我家属惊吓过度住院,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至今无人过问,使我一家人走投无路无家可归。9月22日,我向开江县人民政府喊冤时,不问青红皂白,不问任何理由直接把我逮捕。谁给我公平公正???谁为我做主???

  另有《转承包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买卖合同》《全体社员大会同意签名单》《买卖收据》《全体社员分配清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税局收费发票》《国土资源局收费发票》(《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原件已交国土资源局多年)为证
  张启成联系电话:1362906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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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7: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茂名是中国乃至于全世界最大的贪官集地,而四川是中国第二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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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7: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官太多了楼主要加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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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7: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有你们的支持,我会坚持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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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7: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民朋友:
  现将该案实际情况汇报如下:
  一、张启成不是该龙头桥村村民。
  二、张启成所修建房屋、预制场使用的土地系胡江北之母唐继英承包经营的土地。
  三、张启成于1999年11月与同村1社高某等6户村民协商,将位于开江县永普公路旁龙头桥耕地2.853亩,转包给张启成用于修建预制场及临时库房。2001年8月,永兴镇原八庙村(现为龙头桥村)2社因无钱修建永普路,由村委与2社代表决定将转包给张启成的部分土地1.3亩(唐继英承包地)以1.7万元的价格(计币2.21万元)卖给张启成。2004农历10月,张启成再次扩建房屋并在原库房上加层。永兴国土所以开国土监字(2004)第47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张启成停建。张启成仍抢修抢建。2004年4月,张启成将原住房卖给灵岩乡2村5社村民邱显发、邱显勇。同年11月,张启成以“9.5”洪灾为由,再次申请建房用地未获批准,其所建房屋系违法建房。
  四、土地买卖未经原承包经营权人唐继英同意,系非法。
  五、按照开江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开江行初字第6号和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达行终字第24号均维持开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6月9日对张启成违法占地作出的开江国土资罚(2009)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限张启成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上新建的建筑、构筑物及其设备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将所占土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二、并处罚款66142元﹞。两级法院判决生效后和执行中,与国土、永兴镇等部门多次组织协调未果,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我院几经商讨,考虑到采取强制措施拆除张启成全部房屋,张启成夫妇将居无定所,从人性化考虑,执行中只拆除其房屋后拖步部分约92平米,保留其基本居住。
  六、张启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拘留属实,之后,张启成等人违法上访、闹访行为,已被公安局处罚。
  七、2014年9月17日,我院对张启成房屋强制执行当天,其妻情绪激动,开江县“120”车将其接至县医院医治确诊无碍本人自动出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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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7: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民朋友:
  现将该案实际情况说明如下:
  一、张启成系龙头桥村1社村民,唐继英系龙头桥村2社村民,后来两社合并成为同社村民。
  二、张启成所修建房屋、预制场使用的土地系胡江北之母唐继英承包经营的土地。
  三、张启成于1999年11月与同村1社高某等6户村民协商,将位于开江县永普公路旁龙头桥耕地2.853亩,转包给张启成用于修建预制场及临时库房。2001年8月,永兴镇原八庙村(现为龙头桥村)2社因无钱修建永普路,由村委与2社代表决定将转包给张启成的部分土地1.3亩(唐继英承包地)以1.7万元的价格(计币2.21万元)卖给张启成。2004农历10月,张启成再次扩建房屋并在原库房上加层。永兴国土所以开国土监字(2004)第47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张启成停建。张启成仍抢修抢建。2004年4月,张启成将原住房卖给灵岩乡2村5社村民邱显发、邱显勇。同年11月,张启成以“9.5”洪灾为由,再次申请建房用地未获批准,其所建房屋系违法建房。
  四、土地买卖未经原承包经营权人唐继英同意,系非法。
  五、按照开江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开江行初字第6号和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达行终字第24号均维持开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6月9日对张启成违法占地作出的开江国土资罚(2009)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限张启成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上新建的建筑、构筑物及其设备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将所占土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二、并处罚款66142元﹞。两级法院判决生效后和执行中,与国土、永兴镇等部门多次组织协调未果,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我院几经商讨,考虑到采取强制措施拆除张启成全部房屋,张启成夫妇将居无定所,从人性化考虑,执行中只拆除其房屋后拖步部分约92平米,保留其400余平米住房供其居住。
  六、张启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拘留属实,之后,张启成等人违法上访、闹访行为,已被公安局处罚。
  七、2014年9月17日,我院对张启成房屋强制执行当天,其妻情绪激动,开江县“120”车将其接至县医院医治确诊无碍本人自动出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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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7: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恳请广大群众为我张启成评评理!看看开江县人民法院及国土局是否以各种手段多次威胁、欺骗、诈骗本人血汗钱?开江县法院调查与事实不相符,一下说我不是龙头桥村民,一下又是龙头桥村民,从2005年至2010年先后三次行政处罚,法院也判了三次,结果都不一样,这就是开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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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7: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恳请广大群众为我张启成评评理!看看永兴镇政府及各大部门是否以各种手段多次威胁、欺骗、诈骗本人血汗钱?
  开江县法院调查与事实不相符,
  一、我是与原本村二社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不是与他们六户私自签订的,有《土地转包合同》《村、社抵扣六户农税提留的依据》为证,我经营的预制厂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为证,说我经营预制厂违法,请问开江法院,老百姓办企业还需要哪些证件?
  


  


  


  


  二、《买卖土地》一事是通过村委会及原本村二社全体社员一事一议同意的,在我签订了15年的承包期限没到,加之我倾家荡产投资30多万元根本没有收回成本,在高出别人(共六家人参与竞标)几千元每亩上我拍到了此地,有《买卖土地合同》《全体社员签字》《全体社员分钱的分配签字表》的复印件为证,原件在村委。后来知道该款用于村民集资上交永兴镇人民政府,是否有欺骗、诈骗本人行为,试问村、组里卖地给我,不发证给我,违法是政府、村、社还是我张启成?法院既然判我违法,政府、村委、社是否违法,我的22100元钱的事一字不提,我的血汗钱到现在也没有一个说法,合不合理,对我张启成公平吗?
  

  

  

  

  


  三、国土局针对我建房,同一事件多次执法,从2005年至2010年先后三次行政处罚,结果都不一样,上面已说明,现在同一块土地上2.853亩(2200平方米的承包地)又修建了三处房屋(这三家黄安林、付吉云、高维兵都有多处住房),我多次反映,国土局及其他部门不理不睬,罚款该我张启成拿吗?这是否针对我一家专门执法?选择性执法?大家评评理。

  

  


  


  

  四、法院说我以“9.5”洪灾为由建房,事实我在上面所述中已说明,是2004年9月16日才与灵岩乡2村5社村民邱显发、邱显勇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并不是在4月,不知是为了掩盖什么,难道我救济贫困的“三无户”亲人有错吗?我的建房是通过了建设局、永兴镇政府、永兴镇国土站到场定点划线及拿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让我完善手续,交了各种费用。我农民不知道还要怎么做,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才能让老百姓有一个安稳的家。有《有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原件已交国土资源局多年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税局收费发票》《国土资源局收费发票》为证

  


  

  

  



  五、国土局说我建房属农田保护区,请大家看看下面的照片是不是农田保护区,法院说给我留了400多平米的住房,实际只有平方130多平米,我家有9人,按照规定我应该申请多少他们知道,我建设规划证上审批了200个平方,他们在我修的厂房及房屋一共230平米左右之上强制拆除了90多平米,这不是法院在乱说吗,2011年法院强还行扣押我3万元工程款。其目的何在大家应该会想到吧!------要求我无条件让出已修房屋之外的剩余土地交出来给胡江北(胡江北家亲戚是县政府一重要领导)。
  谁给我公平公正???谁为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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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7: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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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7: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民朋友:
  根据您反映情况,现将该案实际情况说明如下:
  一、法院扣划张启成的3万元工程款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66142元中的一部分,至今还下差罚款36142元。
  二、张启成承包他人土地开办预制场属实,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其修建住房违法,才被国土局处罚,并由国土局申请执行。
  三、张启成反映他人违法建房问题,是否属实,应向行政职能部门反映处理。
  四、农村集体土地按法律规定不得买卖,张启成修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唐继英及家人享有承包经营权,未经唐继英及家人同意,擅自买卖违法。
  五法院现暂保留给张启成房屋一楼一底面积大约400平方米。

  开江县人民法院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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