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民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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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4-26 23: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对李某负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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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4-26 23: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个不是民法问题,是商法问题,实质上是个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消费者在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内受到人身损害,经营者有何种责任的问题。国外对这种案例有明确的规定,如有人翻墙进夜总会,结果墙内有坑,导致翻墙人摔成重伤,结果夜总会的老板要赔偿。所以教授所说的法定义务是在这个层面上的,就是说消费者在经营者场所内人身受到伤害,经营者应当赔偿,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不是说,消费者没有购买商品,但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内安全的附随义务,所以应当赔偿。此外,附随义务指的是合同主义务之外的按惯例应当担负的义务,比如饭馆除了提供饭菜外还包括上饭上菜的义务等。但在我国实际处理中,由于并没有明文规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一般都是按公平原则处理的。具体可参考的法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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