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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10-4-27 13: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说详细点········ 前几天写的··看看行不···从“中华女”视频看四个法律关系
从“中华女”视频看四个法律关系
现在是法治社会,老百姓要尊法、守法、懂法,执法单位和个人更要严格执法。“中华女”视频已经被炒作的沸沸扬扬,各种论调充斥网络,各种观点激烈碰撞。其实,只要透过法律这个视角,从四个法律关系入手,就不难理解这个问题。
第一个法律关系:交警执法与“中华女”违法的关系。交警执法是法律赋予交警的权利,中华女无牌行驶,违章行驶,理应受到处理,执法主体没问题,执法行为没问题,执法依据没问题。
第二个法律关系:交警执法与“女记者”配合执法的关系。完整视频中,交警说该记者配合执法(注意,后期视频中这段已经被删掉)。“女记者”及其所在的新闻机构不具备执法资格,因此她没有配合执法的资格,她只能从记者的角度站在中间立场毫无偏见的报道此事,因此,“女记者”配合交警执法的法律关系不成立。
第三个法律关系:民事行为主体关系。记者有采访权、有新闻报道权及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权利(新闻出版总署2009年8月24日公布、10月15日起施行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华女”作为自然人,有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因此,“中华女”在遵守法律同时,法律也赋予她拒绝接受采访的权利(某省长大人都可以拒绝接受记者采访,甚至没收了记者的采访设备,“中华女”为什么不能呢)。因此,“中华女”与“女记者”在民事主体的关系上是对等的。既然对等,就引出了第四个关系----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
第四个法律关系: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其实“中华女”与“女记者”的武斗行为完全可以从交通违章处理中分离出来,用治安处罚条例来处理。“女记者”涉嫌侮辱诽谤他人,是事件的始作涌者,同时存在干扰交警办案、扰乱交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及攻击对方的行为,负事件的主要责任,拘留十五天,罚款2000元。“中华女”在受到不法侵害之时,人的尊严受到攻击之时,情急之中首先动手攻击他人,涉嫌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拘留5日,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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