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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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10 10: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十几年前已经了结的继承事实,无数律师、法官都认为毫无疑义的事实,在法院审理期间,因为南阳市人大一领导连续强力干预,居然神奇翻盘,黑白颠倒,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何时休?
  一、案件事实
  汪云涛,男,1937年出生,自小父母双亡。1972年与妻子李大欣从外地回南阳工作开始与其岳父岳母共同生活,1973年李大欣出车祸严重脑震荡及残疾一直病休在家至今,1980年,岳母过早离世,后直至2001年岳父去世,近30年间汪云涛夫妇及两个女儿和岳父5人始终在一起共同生活,经济共同支配。岳父李启舜原为南阳市一中副校长,共有三个女儿:李大欣、李大华和李华娜,除李大欣、汪云涛一家与父亲李启舜一起长期共同生活外,李大华和李华娜均在外居住,经济独立。1984年李启舜离休,南阳市卧龙区老干部局为其安置卧龙区老干部院一套住房,李启舜与汪云涛一家5口搬去居住,每月缴纳租金。1989年,因二女儿李大华缠闹,李启舜将自己与汪云涛一家人共同积攒的60000元钱给三个女儿每家20000元进行了分配,出于尊老观念和亲情考虑,汪云涛未提异议,仅将自家分得的20000元存了起来,日常收入仍交由岳父共同支配。1990年,一家人共同搬至汪云涛单位河南工院分配的住房居住,原老干部院住房由汪云涛二女儿居住至今。1996年南阳市启动住房改革,李启舜念及汪云涛对自己生活长期细心的照料,决定将卧龙区老干部院住房办理在汪云涛名下,并要求汪云涛用1989年自家分得的20000元钱购买,同时将此意向告知了另外两个女儿,二人表示了认同。但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汪云涛此住房原为李启舜福利分房,不能直接办理在汪云涛名下,只能办理为李启舜为所有权人,汪云涛为共有人,经与岳父商议即按此办理,由岳父亲自将此意见告知了相关工作人员,办理完毕,汪云涛拿到的房产证和买卖契约均显示所有权人为李启舜,共有人为汪云涛。2001年,李启舜去世,汪云涛考虑到岳父的住房为自己购买,出于善良本性,再次对两个妹妹进行了补偿,将一家人最后剩余的60000元存款分给李大华25000元,李华娜35000元,并再次重申了此住房为自己购买,产权归自己所有,也算是岳父遗产的最后分割,两个妹妹再次表示了认同,但碍于面子和对亲情的信任,汪云涛未要求二人出具书面手续,也未将此住房办理过户手续。2004年,汪云涛二女儿在此住房进行了装修和增建,并请李大华进行指导,李大华未对房屋产权提出任何异议。2010年,因外孙入学问题,汪云涛决定将此住房办理过户到女儿名下,遂要求两个妹妹出具书面手续以便办理,小妹妹李华娜爽快答应,而大妹妹李大华却突然意外反悔,对之前自己所做承诺矢口否认,并以承诺没有证据为由将汪云涛告至法院,同时鼓动小妹妹李华娜以房管局登记存根存在疏漏为由,要求法院判决汪云涛与此住房共有关系无效,2011年4月卧龙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而李大华在二审中四处托人,干预司法审判,而其所托一南阳市人大领导居然为此将南阳市中级法院相关审判人员和领导招至人大进行安排,致使二审中裁定为发回重审。而在卧龙区法院再次审理中因为相关人员的强力干预,开庭之前临时更换审判人员,审委会审议时所有成员意见高度一致,置大量的事实和证据于不顾,仅仅抓住与当事人毫无关系的房管部门的一点登记疏漏便悍然判决汪云涛住房共有关系无效,干预力度令人发指。汪云涛愤而上诉至南阳中院,判决前,干预再次出现,南阳中院再次不顾事实,不顾司法尊严,做出枉法判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行为令人震惊,两级法院这种不顾事实,不顾法律公平和公正的判决,给汪云涛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同时也使法律的神圣性遭到践踏、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损害、社会的公平和公正性遭到严重破坏。
  二、案件争议
  1、从事实看,此房产在1996年房改时李启舜已明确为汪云涛所有,是李启舜的真实意愿,购房款为汪云涛全额出资,并于1996年购房时和2001年李启舜去世时两次得到李大华和李华娜认可,否则不可能在1996年至2001年的5年时间里李启舜未提出过任何有关此房产的异议和处理意见,而在1996年至2011年的长达15年时间里李大华和李华娜二人均未提出过任何有关此房产异议。
  2、在该房产手续办理完毕,汪云涛和李启舜拿到的房产证和买卖契约中均明确显示李启舜为所有权人,汪云涛为共有人,而且买卖契约一式两份,另一份留存在房管局登记簿中,两份契约完全一致。而房管局在事后登记的房产登记申请表和房产存根中因工作疏漏,漏填了共有人一栏,而这些登记内容的填写作为当事人的李启舜和汪云涛根本就不可能见到。两级法院在相关人员的干预下,毫不顾及房产证和买卖契约的合法性,也不顾及1996年房产证办理完毕至2001年李启舜去世的5年时间里李启舜对房产证的办理内容完全知晓的事实,更不顾及2001年李启舜去世至2011年李大华提起诉讼的10年时间里,李大华未对此房产提出任何争议足以证明李大华对此房产归属汪云涛是心知肚明的事实,仅仅依据当事人毫不知晓的房管局的一点登记疏漏便悍然判决汪云涛与该房产共有关系无效是典型的为维护领导权力罔顾司法尊严的极不负责行为,试想,房管局的工作疏漏由当事人来承担后果能够服众吗?
  3、此纠纷属于典型的没有道德底限小人见财起意,不讲诚信和良心,且贪得无厌行为引起。作为汪云涛本人,细心照顾岳父生活30年直至去世,此房产为其全额出资购买,还把一家人的共同积累的财产全部分给李大华和李华娜,而李大华和李华娜,不尽一点赡养义务,拿着他们的财产,现在却说此房产完全是他们父亲的遗产,而结果,法院居然判决此房产与汪云涛无关,试问天理何在?正义何在?难道,小人就应该骑在老实人头上拉屎拉尿?换作任何人,谁又能接受这个结果?
  此案件时间跨度较大,涉及事实较多,暂不一一列举,仅将此案件事实和案件争议内容简单发布,大量的事实证据根据需要适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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