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就是这样无法无天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0 | 2021-1-10 10: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非法查封并执行案外人张秋香的房产。
  2003年张鹏(案外人之子)因与王永欣民间借贷纠纷(标的8.5万元)被诉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03年9月2日牡丹江市西安人民法院以(2003)西沿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张鹏所有位于西安人区、产权证号为201681,面积67.47房屋一套。该房屋的市价足以超过8.5万元诉讼标的。但在王永欣诉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结后在执行中,没有执行所查封的张鹏所有位于西安区、产权证号为201681.面积67.47的房屋,而是裁定执行反映人张秋香所有的位于东安区1027片2号楼1层107号建筑面积88.96的门市房。
  案外人随即提出了执行异议,该房产是案外人于2001年5月出资36万在信大公司卢占荣处购得,购买此门市房的钱是分两次付清,第一次是我用大额存单作抵押向农业银行贷款25万元,收费票据上是我的名字,合同上也是我的名字。余款是我让我的儿子张鹏去交的。钱交齐后换了正式发票,由于这次是张鹏去交的钱,信大公司在发票上写成了张鹏的名字。卢占荣清楚我购房的经过,申请执行异议时我向法庭说明了全部经过,法庭也完全可以向信大公司和卢占荣问清由来。更何况2001年我的儿子张鹏年仅25岁刚刚步入社会,没有任何积蓄和资本。他哪来36万元去购买这个门市房?常人可以想知。为何在我向法庭提交了2001年4月24日我购买该门市房的发票,和中国农业银行的借款凭证等充足的证据,法庭却不采信?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法庭坚决不去执行已经查封的产权明确的被执行人张鹏所有,位于西安区,产权证号为201681,面积67.47的房屋,却执意要执行案外人的房产,我儿子张鹏只欠王永欣85000元,张鹏所有位于西安区、产权证号为201681,面积67.47的房屋足够偿还了!而他们却为了背后私利强行将案外人36万元购得的门市房以28.8万元拍卖!可见利欲熏心,丧尽天良!
  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非法注销张秋香的房屋所有权证。
  东安区1027片2号楼1层107室门面房的房屋产权人张秋香是通过合法购买而来产权证也是通过合法手续办得,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却非法注销了张秋香的产权证。
  1、2004年10月18日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向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办理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03)西执字第288-3号执行裁定书中确定的有关事宜。”即为郭俊清办理房产权证。
  2、2005年8月15日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向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产权人为张秋香、产权证号为1030803号房屋的产籍。”执行依据《(2003)民执字第288-4号裁定书》该裁定书已经明示张秋香为案外人,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在协助执行时理应审查清楚是否应当协助执行。
  3、2006年12月26日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依据《(2003)民执字第288-4号裁定书》作出牡房发(2006)第89号文件决定:注销张秋香第1030803号房屋所有权证。但该决定至今未送达张秋香。
  4、2007年1月23日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在法制日报登报公告注销张秋香第1030803号房屋所有权证。
  5、然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却在2006年12月13日给郭俊清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我在2005年7月27日就办理房照,为什么现在郭俊清又办出一个呢?据原房产局法规科张建国说:“这个门市房是你邻居的,当时没办照,她才有机会”。我的产权证号为1030803,房产图号为380-490-4/4-2-000115。为了以假乱真,后来郭俊清又通过房产登记查询更改了房产图号,把她手里的房产证的房产图号改成我的房产图号,所以说,她手里的房产证是假的,是我邻居的产权证号,我的房产图号。是个不伦不类的假房照。
  根据规定首先要依法注销房屋产权证,才可将房屋另行作证。然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却先行给郭俊清办证后注销张秋香所持有产权证,是为违法!况且至今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也未合法的注销张秋香所持的产权证,因此应当依法撤销对郭俊清所发的产权证。
  牡丹江市法院,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就是这样无法无天!
  郭俊清更改房产图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