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发出无人理 其中奥秘为哪般(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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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10 10: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判决阴差阳错 主次责任颠倒
  近日,我的一个朋友张某爆料了一个发生在两年多事情。他被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的(2010)徒刑初字00123号《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事情是这样的:我的朋友张某住在灵璧县某村,1972年5月28日,身份证号码:342224197205281832,持有A2驾照驾驶某号重型半挂车,于2010年5月3日19时许,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312国道某处一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与相对方向沿312国道由东向西急急行驶的(无证无号且驾驶员又属醉酒及违章载人)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使车上所载之人一人抢救无效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3人轻微伤。
  据现场勘察及当事人述说,张某驾驶的半挂车17.5米长,转弯是车速极慢且完全打开转向灯,对方所驾驶的某摩托车撞在车尾前6米处。而该法院以“由于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且未按规定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为由,定性为负主要责任,适用《刑法》有关条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从判决书列举的有关事实来看,张被判处相关的刑期量刑适当。而事实是张某是被雇驾驶员,所驾驶车辆现场转弯处置无不当,对方所佳士得正三轮摩托是无证无牌,该车驾驶员又是醉酒驾驶而又违章载人。根据现场勘察应判断张某无过错,不该负一点责任,更不要说主要责任了。
  再者张某自出现这次交通事故以后,先是于2010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又于当月20日被逮捕。2010年9月2日由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做出了判决。除此之外,张某家人为了“消灾”先后花去六七万元来支付各种费用。
  该法院仅以“程序”来审判,没有通过符合事实的各种物旁证等来审理,量刑时又用了富有极大弹性的所谓法律条文来作为唯一标准,显得对当事人不负责任、对事实不负责任。这样的判决是否属于阴差阳错,颠倒主次责任的判决呢?请各位明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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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10: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汴水老翁 警方认定呢。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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