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黄石大冶市铜都国际小区若干问题的申数(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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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10 02: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黄石、大冶市委市政府领导:

  您们好!我们是大冶市铜都国际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铜都国际位于大冶市新冶大道与下黄路交汇处(下黄村),由黄石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小区于2007年开工建设,购房合同中明确标明2010年12月31日前交房,但直到2011年12月,该楼盘在基础设施未完工、未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情况下通知业主交房。业主委员会自成立起,频频向开发商和政府部门反映,争取业主的合法权益,在相关部门的大力帮助下,这两年相继解决了天然气开通、可视对讲系统安装、小区绿化等问题,但仍有诸多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现经业主委员会商议,决定将小区存在的若干问题向贵局反映如下,并恳请给予帮助。
  1、《房产证》。按《购房合同》第十五条之规定: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90日内,给购房者办理权属登记资料,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第十六条之规定:办理好房屋交接手续并发给《住房质量保证书》。但直到如今,大部分业主甚至连正规购房发票都没有,只是一张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据,《房产证》的办理更是久拖不决。我们全体业主强烈要求:为业主开具正规机打发票,并尽快办理房屋产权证。
  2、小区商业用房一至五楼被中院整体查封。在大冶市规划局铜都国际小区的规划图纸上显示,小区一楼约230平方用作物业管理用房。现开发商因与人产生经济纠纷,小区一至五楼被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整体查封、拍卖,而我们的物业管理用房正包含其中。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我们全体业主强烈要求:归还大冶市规划局所规划的一楼物业管理用房,不能因开发商与他人的经济纠纷,而将物业管理用房挪作它用。
  3、延期交房所发生的违约金未赔付。按《购房合同》第八、九条之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12月31日前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开发商在此期间,对部分有关系、社会地位较高的业主违约费用已赔付,但大部分业主的违约金至今拖之不理。我们全体业主强烈要求:小区商业用房拍卖后,按《购房合同》所规定条款赔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并完善开发商2013年12月18日向大冶市人民政府所承诺的7条配套设施。
  4、裙楼屋面(五楼楼顶)空中景观花园在建设施被无故叫停。小区一至五楼为商业用房,自六楼起为业主住房,开发商承诺将五楼楼顶平台建成空中花园,供小区业主休闲、娱乐。开发商通知交房时,平台上一根草都没有,在业委会的努力下,近两年在五楼楼顶平台陆续完成了部分绿化,并安装了一些健身设施,但小区的休闲场所仍达不到要求。在多方反映未果、配套设施未完善的情况下,业委会本着“自给自足、自我完善”的原则,根据《购房合同》第十七条之规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业主所有;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经过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商议决定,将五楼楼顶部分面积通过广告招商的办法,所得收入修建一个居民活动中心,并逐步完善小区内的配套设施。
  今年5月28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公告叫停在建设施,给出的理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和七十一条。经查这两条规定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目前在建设施已全部停工。
  小区自开工建设至今已有8年,房屋诸多配套设施未完善,房产证的办理更是一拖再拖,种种不快和不安,像一根刺卡在各位业主心中。在当前房价下,我们这些老百姓买一套住房不容易,有的甚至是花光了上、下两代人的积蓄,才有了一个安身立命的地方。书记说过“群众利益无小事”,值此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之际,恳请贵局领导察民情、解民忧、办实事,监督和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尽快将各项问题予以解决,还我们小区308户业主一个愉快、安宁、舒适的生活环境。
  大冶市铜都国际业主委员会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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