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冤案有几多,我之所冤比窦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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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99 | 回复99 | 2021-1-10 03: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0万矿石款“被拒执”“黑矿主”至今逍遥法外 武都区法院执行局法官渎职、枉法该谁管?
  天下冤案有几多,我之所冤比窦娥!
  我是四川绵阳安州区雎水镇的一名农村弱女子,丈夫林乃明在甘肃陇南武都区深联矿业打工,被矿洞里巨石砸伤,致工伤四级伤残,生活为部分护理依赖。2015年第一次,武都区法院判深联矿业一次性赔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假肢安装及维护费等共计243万余元,但是,还是武都区法院,2016年发回重审后,改判仅赔96万余元。同一个法院,做出如此天差地别的判决,我们心里真的不服。这是第一冤!
  


  6年来,通过无数次地奔波和请求,他们仅拿到了27万元赔偿,主要用于丈夫林乃明安装假肢,偿还亲友部分借款,现在依然欠亲友近20万元,债台高筑,生活难以为继。
  2018年7月11日,武都区法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是在此之前,我向武都区法院执行局法官赵小龙提出查封该公司矿石等财产请求,赵小龙明知深联矿业当时有一堆矿石堆放在河滩上,却对我说:“抓不到人,矿石不值钱,无法拍卖。”我查封矿石的请求未获采信。上述情况有录音为证。
  但是,就是我当初提出查封的那堆矿石,在2018年12月份,我从当地村民处得知,深联矿业法人代表林秉西将这堆矿石卖了50多万元,立即向武都区法院执行局反映了这一情况。林秉西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法院行政拘留15日。林秉西在法院的笔录中说:“卖矿石的钱付给了劳务公司。”。
  如果当初法官同意我查封矿石的请求,这堆矿石难道不就是我们可供执行的财产吗?被执行人在有矿石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武都区法院执行局为什么还做出了终结执行书,这算不算是执行法官的渎职?如果不是法官的渎职,这堆矿石就不会最终被矿主卖掉并被非法转移他用,我重伤的丈夫现在就不会无钱继续治疗,就不会只好卧在病床上等死。这是第二冤!
  卖矿石的50万元究竟去了哪里?我找到林秉西的儿子,他说:“矿石都是队上卖的,我们欠队上的钱太多了。”武都区法院执行庭胡庭长告诉我:“林秉西说他把卖矿石的钱给劳务公司,你又反映钱是队上拿走了,这个情况我们需要一一核实。”
  我认为,不管谁拿走了卖矿石的钱,都是变相转移资产,抗拒法院执行,都应该依法追回,林秉西的行为涉嫌触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应该依法予以惩治。
  尽管我无数次请求武都区法院依法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林秉西绳之以法,但武都区法院执行局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视法律为无物。近日,武都区法院给我送来了《关于你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长举报我院执行干警徇私枉法罪、执行判决失职罪、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渎职问题的答复》,一是被执行人陇南深联矿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定代表人林秉西现在下落不明,被执行公司现也停业,我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的(2017)甘1202执828号終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发出栽定前给您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向您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
  二是您反映被执行人陇南深联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8年12月28日把矿石卖了一百多万元,经我院多次核实调查不属实,您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说是卖了五十多万元,现在又说卖了一百多万元,首先数额上就有矛盾。据我们调查的材料反映,2019年春节前被执行人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提供开采业务的劳务公司直接将矿石出卖后支付给农民工,因我们无法联系上该家公司,具体数额不详。
  请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是不是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法官未采纳我的意见对这堆矿石进行查封,如此明显的渎职,为什么会被武都区法院“无视”?难道林秉西是“人间蒸发”了,还是“隐身”了?还是武都区法院执行局对此不作为,而以下落不明来搪塞?
  请问,这堆矿石的产权是谁?是不是陇南深联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所谓的劳务公司凭什么可以卖掉属于他人的财产,为什么可以不被追回?我只是反映情况,卖矿石的金额是当地村民向我提供的,具体金额是不是该法院来调查求证?为什么把金额不详的责任推在我一个妇道人家身上?法院始终还是那一句,因我们无法联系上该家公司,具体数额不详。难道这家所谓的劳务公司也是隐形的?武都区法院还说自己“穷尽一切努力”,脸红不红?!
  我还举报了陇南市深联矿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黑矿”,但是陇南市没有一家单位对此展开调查,音讯全无。
  武都区自然资源局矿管股股长告诉我:“深联矿业从来都没有采矿证,只有2008年从另一家公司转让了一个探矿证,目前已经到期。”探矿证作为国家行政许可证书,是不能转让的,转让行政许可违法,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但它却不仅被武都区自然资源局“默许”,还公然记录在案!
  11年来,深联矿业打着探矿的幌子,大肆盗采国家矿石,致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失,还造成了多次人员死伤的重大工伤事故,但没有受到任何部门的查处。只是在2015年,深联矿业因为以探代采,被国土部门罚款5万元。这点罚款,和被盗采的国有矿石相比,真的可以说是九牛一毛。这次罚款,也是深联矿业属于“黑矿”的一个有力证据。
  现在,我丈夫林乃明因长期在矿山工作,患有矽肺病,因颅脑受损造成面瘫,卧床不起,亟待拿到执行款用于治病救人。但是,令我绝望的是,我没有等来胡庭长对50万矿石矿去向的调查结果,等来的依然是“下落不明”和“联系不上”之类搪塞的话。
  尤其令人气愤的,违法转让探矿证,非法盗采国家矿石,致矿工伤残,却将卖矿石巨额资金以劳务费名义非法转移的林秉西,由于法院的渎职不作为,甚至可以说枉法裁判,至今其仍逍遥法外。
  但是,我深信,今天的中国是法治中国,天理昭昭,天网恢恢,作奸犯科者,最终难逃人民的公正审判。
  弱女子潘海鸥泣血以书
  2020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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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3: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年工伤何时休?法院法官枉法裁定工伤赔偿案,有财产执行却终结执行,这样的法官还有职业道德吗?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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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3: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乾坤朗朗、国法昭昭,居然发生这样令人发指的事情,真是令人难以置信。如果法院疏于管理、人民法官玩忽职守,让这样的事泛滥成灾,那么工伤四级残疾人的权益何以维护,法律的威严又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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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3: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服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答复
  现就我(一个七年工伤四级伤残者)对武都区人民法院的《答复》有几点议异。
  工伤四级伤残者(原审原告,执行人):林乃明
  请求事项:
  1. 对被执行人陇南市深联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移送公安立案。
  2. 对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 甘1202民初828号终结判决书的执行、判决法官移送公安立案。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不具备执行终结条件,不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关于你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长拒保我院执行干警徇私枉法罪、执行判决失职罪、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渎职罪的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贵院表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的原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与事实不符。根据《答复》第二条被执行人把法院查到的矿石卖了;《答复》第六条回复,贵院已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现有矿石,矿石属于被执行人资产,资产未经处置的条件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与法院查到被卖、扣押矿石事实不符,答复内容自相矛盾。说明在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情况下,法院违法作出终结执行本案。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不能成为执行不能的理由。首先,2019年9月2日武都区公安局让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林秉西到公安局问话(武都区公安局有问话纪录),说明可以联系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其次,法律明确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不影响司法程序效力。那么,试问法院执行局是否对本案尽职尽责?是否追究被执行人变卖矿石的违法行为?
  3.贵院发出执行裁定前未与上访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上访人的委托代理人是上访人的妻子,在强制执行阶段,上访人的妻子并不知道案子已经终结执行。并且上访人的妻子还在一直和执行法官通话,恳求法院发布悬赏通告(2018年6月法院做了悬赏通告);恳求法院拘留被执行人;恳求法院拍卖矿石(2018年7月5日恳求拍卖矿石,有录音为证)。在法院发布了悬赏通告后,在2018年7月27日,通过上访人的举报,法院还拘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拘留期间还偿还了工伤赔偿款五万元。在有财产的情况下(矿石还没有拍卖)上访人的妻子怎么会同意法院终结执行本案。上访人的妻子在2018年7月11日法院作出的终结执行之后,与执行法官通话,法官从未提起已经终结本案。
  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私自处置资产问题是毫无争议的事实,已构成犯罪,应当由武都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局立案。
  上访人作为四级伤残的自然人丧失了劳动能力,伤残赔偿款是上访人赖以生存的唯一保障,而案款是否能执行到位只有依赖法律手段,贵院执行法官2018年6月告知上访人的妻子,被执行人名下有一批矿石待处置(有录音),经过上访人妻子多次申请要求对矿石进行查封扣押并对矿石进行评估拍卖,法官却以拍卖程序复杂、矿石不值钱为由拒绝拍卖(有录音)。后来,法官拘留了被执行人。
  又过了两个多月,在2018年10月30日上访人没有等到处置矿石裁定书,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贵院在执行过程中的不作为行为,给被执行人可乘之机,被执行人在上访人拿到终结判决书两个月后(2018年12月28日)将矿石进行了处置(2019年3月10日于法官通话录音可知)并私自将款项用于他途,而就是这次法院不作为行为(不处置查封资产)给上访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赔偿经济损失。上访人妻子为了解情况还在2019年7月19日到深联矿业公司工地与被执行人的儿子沟通(录音为证)了解到法院查封的矿石已经分两次被处置,且处置款项已归还他人,并未用于偿还本案工伤赔偿欠款。关于《答复》提到的矿石拍卖款项前后不一致的问题,不能构成法院不作为的理由。法院未能及时处置查封矿石,导致了上访人的赔偿款项无法清偿。矿石处置价款的具体数目并非重点,重点在于矿石处置款确有其事,被执行人确实存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处置资产的情况,在贵院《答复》中调查的情况中也有陈述。但贵法院明知被执行人变卖矿石而不追究责任,有保护,为被执行人开脱罪行的嫌疑?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被执行人私自处置资产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构成拒执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为此,武都区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立案,但贵法院不作为行为明显偏袒、包护被执行人。给上访人造成了极不公平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工伤四级伤残的重大经济赔偿。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定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以上武都区人民法院的回复,事实依据。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查到有矿石却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书》,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触犯法律,民事枉法裁定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证据确凿。为此,请求陇南市检察院将执行办案法官、裁决终结判决书法官移送公安立案。
  三、上访人家庭情况
  在工伤发生七年里,上访人的妻子一天做过两份工,也能勉强让一家三口度日。上访人的妻子从早上6点20分起床,做早餐,炒两顿的菜、饭带上,上洗衣店9点到晚上9点——12小时的班,下班再坐40分钟的公交去写字楼打扫卫生。做完卫生回到家通常是晚上11点半左右。军人(上访人的父亲是抗战老兵、上访人妻子的父亲、哥哥都是新中国的义务兵)的孩子从没有叫过一声苦,只盼望新中国的人民法院为民做主,主持公道,早日为工伤者执行到赔偿款,而不是让工伤者对人民法院、人民政府失望。法院本应该澄清渺雾,明辨是非,公平公正受理、处理每一个案件,自从被执行人2019年3月10日写下承诺书,4月10日不曾兑现。工伤者及家人笼罩在黑暗里,几经崩溃,无处申冤,天理何在!公理何在!
  恳请甘肃省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为我四级伤残工伤者主持公道、明察秋毫,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还法律以青白!!!
  此致。

  上访人:林乃明
  2020 年 1 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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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3: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七年没有结果,法院是人民的摆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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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3: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财产怎么不去执行,这样劳动人民还可以相信法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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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3: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财产为什么要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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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3: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欺负手无寸铁的老百姓了,当地法院你们的回复在敷衍老百姓吗?法官你们也是老百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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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3: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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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3: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工伤赔偿里的太无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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