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八旬老人仍无安身之所,背后究竟发生了怎样的悲哀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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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10 03: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告状
  控告人:刘翠娥,女,194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武陵区城东人民东路201号1栋1号,身份证号码:43242119470929002X,联系方式:13974260667。
  控告人:唐先春,男,194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武陵区城东人民东路201号1栋1号,身份证号码:432401194201160018。
  被控告人:陈碧玉,女,194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刘家坪巷545号。
  被控告人:唐刚,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人民东路201号1栋1号,身份证号码:430702197408180053。
  被控告人:涂奕,女,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溪水城水榭花城,身份证号码:430702197305250020。
  控告事项:
  1、被控告人陈碧玉在离婚前将唐先春的财产恶意转移,并导致唐先春负债累累,但该房屋系控告人唐先春的个人财产,与陈碧玉无关,唐先春没有将房屋的58%产权赠与给唐刚的意思表示;
  2、唐先春明确表示将该房屋赠与刘翠娥,并协助刘翠娥进行相关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已依法转至刘翠娥,而唐刚非法占用控告人的房屋,使得控告人没有容身之所,应当责令其立即退还房屋;
  3、涂奕身为单位会计,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不仅为唐刚提供虚假的收据用以混淆事实,还与唐刚一起强占唐先春的房屋。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控告人唐先春与前妻陈碧玉离婚前,陈碧玉将夫妻财产全部转移,唐先春没有将该房屋赠与给唐刚的意思表示,该房屋亦与陈碧玉无关,陈碧玉无权处置;后陈碧玉又逼迫唐先春提前申请退休,由唐辉顶职,使得唐先春既无工作也无财产,生活无以为继。
  首先,离婚证系国家政府部门出具,依法具有官方性以及社会认可的公信度,但是在唐先春与陈碧玉的离婚证中,关于“财产处理”一栏并没有“将房屋归次子唐刚所有”这样的句子填写,明显是因为双方亲自办理离婚登记时,唐先春根本没有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唐刚,亦没有这样的意思表示,否则就会将“房屋归唐刚所有”的意思表示填写到离婚证中“财产处理”一栏中。同时,在陈碧玉的威胁和逼迫下,唐先春不得不在多张空白纸上签字,从《离婚报告》中即可看出,所有内容的字迹均是陈碧玉一人所写,唐先春的签名落在最下面,明显与正常的签字位置不一致。而所谓“将房屋归次子唐刚所有”的内容恰巧从侧面说明了,因为是陈碧玉执笔,所以陈碧玉在离婚报告中和离婚申请登记表中表明将房屋赠与给唐刚纯属其个人想法,唐先春对此并不知情,明显是陈碧玉与唐刚事先串通,恶意谋取该房屋的所有权,通过陈碧玉私自在离婚申请登记表中添加“将房屋归次子唐刚所有”一句来暗箱操作。
  其次,在唐先春与陈碧玉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并没有多余的钱缴纳了购房款,且因为陈碧玉知晓唐先春要与其离婚后,让唐先春多次对外借高利贷,使得唐先春负债累累,对外负债高达2万元多元,故在单位通知购房时,唐先春仅是根据优惠政策预定了购房名额,并未缴纳任何购房款。同时,交钱不等于拥有实质性房产权,必须要经层层审批,所以应当以经过审批的1995年6月30日来认定唐先春拥有实质性产权的时间,即该房屋系唐先春的个人财产,与陈碧玉无关,“将房屋归次子唐刚所有”的内容亦是没有任何存在依据。
  最后,陈碧玉又串通唐辉、涂奕等人,逼迫唐先春向单位出具《提前退休申请书》,以莫须有的血吸虫病来申请提前退休,由唐辉来顶替唐先春的职务。陈碧玉的一系列行为导致唐先春在离婚后,既没有工作,又没有任何财产,居住的房屋也被唐刚所霸占,甚至还负债累累,完全无法维持生活,陈碧玉侵害了唐先春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明显违法。
  二、被控告人唐刚与陈碧玉、涂奕两人恶意串通,其所依据的1993年9月23日收据是其伪造而成,该房屋应当归刘翠娥所有,与唐刚无关,其应当依法立即退还该房屋。
  唐刚主张当年赠与条款有效的主要证据是,1993年9月23日唐先春与陈碧玉离婚之前,唐先春缴纳房款4989元而取得58%产权的收据,控告人认为收据明显是伪造所得,理由如下:
  首先,从1993年底,常德电业局车辆管理所优惠出售公房审批央可以证实,备注栏中打“√”的12个付款户为杨瑞政、赵辉富、巩玉辉、韩德顺、王金秋、崔德军、程庭英、谭辉明、高丕信、庹辉南、张治中、肖爱儒,并没有唐先春的付款标记。同时,车管所截至1995年12月30日的《优惠出售公房审批汇总表》中仅14户付款,其中第一页审批汇总表载明:按标准价购房8户,按成本价购房6户,1995年12月30日市政府房改办审批意见“同意出售,原14户已付款57266元抵作购房款”;第二、三页审批汇总表(附表)则承第一页注明14户姓名,除1993年的12户之外,新加刘良辉、刘颖2户,所付款的名单中并没有唐先春,此事有证人高丕信、崔德军、陈庭英、丁桂珍可予以证明。
  其次,唐先春与单位于1993年9月30日签订《公有住宅优惠出售合同书》,而唐先春的付款日期是1993年9月23日,付款日期比签约日期提前了7天,明显违反了办事程序。同时,从1990 年至今,陈碧玉的大儿媳涂奕在电业局任会计一职,完全具备为唐刚开具虚假收据的便利条件。
  故,控告人认为,该收据明显是造假所得,其目的就是为了霸占控告人的房屋,使得控告人老无所依、生活无以为继。
  最后,1995年2月20日,唐先春与刘翠娥结婚,组建新的家庭。2010年10月18日,两人支付7996元用于购买房屋的剩余产权,后唐先春将房屋赠与给刘翠娥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至此,刘翠娥成为了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唐刚并没有任何产权证明的情况之下,使用房屋20年之久,法院非但没有对其非法侵占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责令其退还房屋,反而确认唐刚与控告人一同拥有产权,实在是令人费解,亦侵犯了控告人对房屋合法的所有权。但是,多年以来,控告人通过诉讼、信访途径救济,均没有得到任何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实在令人寒心!被控告人唐刚在明知自己非所有权人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控告人的房屋长达20年之久,使得控告人夫妇颠簸流离,没有容身之所,请求责令唐刚立即向控告人归还房屋。
  三、涂奕作为电业局的会计,多次更改真实年龄,在违规拥有两套面积共300m2的房产的情况下,仍强占唐先春的房屋,同时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为唐刚出具虚假的收据,其行为明显违法。
  涂奕现任常德电业局财务部网改主要负责人,但真实的出生年月为1968年5月25日,涂奕将其改为1973年5月25日,往后推迟了5年,明显是弄虚作假,已严重的违反了相关纪律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从《职工保险福利异动卡》可以看出,涂奕的出生年月为“68.6”,工作时间为“90.7”;同时,在湖南省财政厅于1993年发放、1999年10月20日换证的《会计证》内容中,明确可以看出涂奕的出生年月为“1968年5月”,工作时间为“1990年7月”;但是,在2014年11月1日的《国家电网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水平考试准考证》中可以看出,涂奕的身份证号码为“430702197305250020”,其出生年月已经从“1968年”改至“1973年”。以上事实均有相关文件为证,足以证明涂奕在年龄上弄虚作假的事实。
  从1990年参加工作至今,涂奕拥有两套面积共300平方米房产,还违规加修了一层。但她还强占她公公唐先春的房子,将唐先春赶至传达室住了九年之久。现唐先春已70多岁,人老却居无定所,唐先春想住回自己的房子,但涂奕利用自己的职权,私自为唐刚出具以唐先春为交款人的收据,并自己加盖公章,使得唐刚以此为依据获得了该房屋的产权,明显是滥用职权。
  四、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唐刚拥有58%的房屋产权错误;并径行将唐刚伪造的收据作为本案事实的依据,完全与事实相违背。
  首先,武陵区人民法院认定“1994年12月27日,唐先春与陈碧玉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唐刚,并于1995年1月9日正式离婚”、“控告人唐先春购买房改房的时间是1993年9月23日”的事实错误。根据当时的相关政策文件,职工福利房的买卖程序十分复杂,交钱不等于拥有实质性房产权,必须要经层层审批才能生效,所以应当以经过审批的1995年6月30日来认定唐先春拥有实质性产权的时间,即该房屋系唐先春的个人财产,与陈碧玉无关,“将房屋归次子唐刚所有”的内容亦是没有任何存在依据。
  其次,唐刚提供的收据是在一审庭审结束后向法院提交的,控告人对此拒绝质证,两级法院却均予以确认。但该收据并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且依法没有经过双方质证,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依法不得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但唐刚既然下定决心与控告人打官司,其明显是有备而来,不可能、也不会遗漏足以证明唐先春拥有产权的重要证据,原审法院认定该证据是新证据的看法明显不妥,且在没有经过控告人质证的情况下,径行认定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明显与事实相违背。
  最后,退一万步来讲,即便当年的唐先春对唐刚的赠与关系成立,而唐刚一直没有要求唐先春协同其变更房产登记,故应当视为唐刚没有接受赠与;再者,也没有向唐先春提出过请求,反而是在时隔二十年之后才提出主张?这恰恰表明唐刚的主张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且,唐先春在向唐刚讨要房产证无果后,向房管部门以房屋产权丢失为由补办,又实际挂失变更产权人为刘翠娥,直接行使了撤销权,该房屋依法应当归属于刘翠娥所有。武陵区人民法院却径行认定赠与条款有效,系没有查清案件事实的表现,明显侵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亦是认定事实不清,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陈碧玉、唐刚、涂奕三人串通损害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明显违法,控告人唐先春也没有将房屋无偿赠与给唐刚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亦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唐刚补充提交的收据亦系伪造,依法不能作为判决依据,请求贵机关帮助控告人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纠正陈碧玉、唐刚、涂奕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唐刚退还房屋,让控告人夫妇能够有个容身之所,感激不尽!
  此致
  控告人:刘翠娥、唐先春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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