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辞退聘用制干部养老待遇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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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7 | 2021-1-10 03: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乡镇辞退聘用制干部养老待遇问题亟待解决
  网站编辑同志:
  1987年,我以优异成绩从青冈县师资班(青冈为弥补师资不足,面向全县招考了一批社会青年拟任中学史地教师)毕业,准备去中学教书。在等待教育局安排工作的日子里,我去乡里应聘做了德胜乡党委新闻干事、乡党校教师,(在县人事局备了案)。采写的报道多次在省级报台及《绥化地区报》刊发。承担乡党委、政府的材料,组宣监材料也承担,还要为烤烟站等事业站刻钢板、油印材料,同事称“万能机器人”, 忙的脚不沾地。记得有一次,给乡党委书记孙凤祥写党代会报告,洋洋万余字一笔一划写到次日凌晨3点半。80年代的“文山会海”,又没互联网,让我苦不堪言,右手中指硬是写材料磨出了老茧。那时,20出头,根本不知道累,成了“万金油”式的干部。曾有四位乡书记承诺:保我一辈子,确保改革不受冲击。(后来,领导荣转,这些成“空头支票”)。领导的赏识,我乐此不疲,乐不思蜀。走在政府大院,充满了满足感、成就感、自豪感。几次外聘机会都放弃了。后来。我又转战成教办、林业站、广播站等站所,直到并乡前,我重回政府办公室。至今,没有也没收到乡政府的解聘书面通知,其境遇成了第二个“高加林”。
  据了解,我市各地从1984年起陆续从社会中选聘了不少的乡镇自聘干部充实到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称“亦工亦农”干部。二十余年来实践证明,当时实行乡镇干部选聘制是适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为推进农村各项改革,促进干部队伍建设,为农村各方面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那时,干部不足,尤其是80年代,大学生极缺分不到乡镇,只能面向社会招聘。我们这些乡镇自聘干部,工作可以说是哪用哪到,上边千条线下边一根针。从春种植树、夏防抓赌、秋开膛破肚、冬钱粮入库。整日整夜工作在一线,由于不在体制内,不能与正式工同工同酬,拿着最低的工资,干最多的活,默默的为党工作。后来,一些有背景(其中的乡村干部子女)的转入国家干部,尤其绥化受马德买官卖官影响,绝大多数仍然没有转入体制内。我后来在乡广播站做过编播,当时,市里发文要加强乡镇广播站建设,确保机构改革不受冲击,我的公务员考核都是称职,完成了青冈县人事局的岗前培训,即将纳入体制内。但在2001年之前被“辞退”,至今没有得到任何经济上补偿,也没给办理养老保险。现如今,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村级干部等等,都有了养老方面的补偿。这些改革红利,理应当惠及到我等曾经在农村乡镇工作,并且为之奉献了青春与大半生的人们。论工作和贡献,丝毫不比上述人员差,昔日是政府工作人员,头上的光环不止一个,如今却遭遇“灯下黑”。当年,如不是投身政府,我早成为正式教师,或者校领导,因我曾是师资班的班长及团支书,昔日同窗都已转为国家正式教师。但是,为党和政府工作无怨无悔!我为能成党的宣传员而自豪,因二女儿一岁起患一型糖尿病从大庆报业集团记者离职,为让子承父业,我的女儿王丹丹已是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大三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如今,我仍然为各级新闻媒体供稿,讴歌绥化这片黑土地上的人和事,热切期待有市关部门关注我们这些原乡镇聘用制干部,根据《劳动法》相关条文及省政府2000年6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落实相关待遇。谢谢!黑龙江省网友青冈县王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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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3: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关系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布时间: 2009-5-17 17:48:54 被阅览数: 9 次 来源: 青冈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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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劳动关系的事实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劳动,单位给予相应报酬。各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工作期间被告单位给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应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郭小明等五名原告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一条㈡项的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被告中国某银行青冈县支行仅以口头方式通知各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而未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告知各原告享有经济补偿金的权利。而后来各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被告协商解决和报请区行为由而未解决纠纷,故各原告延期申请仲裁存在正当事由。青冈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法律依据不足,被告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超过仲裁时限和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该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为2007年12月10日原告申请仲裁之日,即主张权利之日。
  三、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依据的问题。
  劳动部劳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庭审中各原告已向法庭陈述了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标准,被告虽有异议,但未向法庭提供工资花名册和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各原告的经济补偿年限和月工资标准以原告陈述和证实的为准。
  综上,各郭小明等五名原告要求被告青冈支行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青冈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6日判决:
  被告中国某银行青冈县支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小明经济补偿金4 697元和额外经济补偿金2 348.50元,合计7 045.50元。给付原告王磊经济补偿金4 270元和额外经济补偿金2 135元,合计6 405元。给付高中宝经济补偿金2 100元和额外经济补偿金1 050元,合计3 150元。给付张启发经济补偿金3 843元和额外经济补偿金1 921.50元,合计5 764.50元。给付郑岩经济补偿金2 562元和额外经济补偿金1 281元,合计3 843元。上述五原告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为人民币26 208.00元。
  青冈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纠纷,而原审判决错误地认定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纠纷,并将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和解除劳动合同混为一谈;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有三项,而原审判决引用第二项规定错误,并导致对补偿金问题认定错误,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属于法定补偿金,根据我国劳动部《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辞退临时工的行为属于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就此种情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二审法院正确认定本案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仍然是郭小明等五名原告与被告青冈支行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郭小明等五名原告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上诉人青冈支行聘用被上诉人郭小明、王磊、高中宝、张启发、郑岩为本单位的临时工,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上诉人青冈支行并没有下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因此五被上诉人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上诉人青冈支行并没有承诺为被上诉人郭小明、王磊、高中宝、张启发、郑岩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原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并无不当。因上诉人青冈支行没有承诺为五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不适用该法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上诉人青冈支行所提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及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于2008年9月3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王凤玲 宋丽丽 王宝
编辑:郑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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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3: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文件
  黑办发【2000】6号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清理、清退乡镇超编人员、编外人员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清理、清退乡镇超编人员、编外人员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3月10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黑龙江省清理清退乡镇超编人员编外人员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8届54次常委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清理、清退乡镇党政机关、事业站所、中小学校的超编人员、编外人员工作(以下简称“两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发[1999]12号文件精神和省委8届54次常委会议决定为指针,对乡镇党政机关、事业站所和中小学校超编人员、编外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清退。通过“两清”工作,进一步改善乡镇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素质;减少乡镇财政开支,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捉进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两清”工作要坚决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地方和有关部门自行下发的非正式文件,或者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均不能作为人员任用的依据。
  (二)“两清”工作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各地、各部门要服从大局,积极做好这项工作。在具体实施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做好清退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把清退工作与发挥清退人员作用结合起来,可通过兴办经济或服务实体、到乡镇企业工作,下村任职、充实教育岗位、退休退职、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妥善安置。做到分流不失业,扶持上新岗,以保持社会的稳定。
  (三)“两清”工作要同民营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密切结合。在清退的基础上,空出的编制如果工作需要,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优先用于补充军转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对于非清退对象中的不称职者和清退人员中的优秀者,可结合人事制度改革,该退出干部队伍的退出干部队伍,该进入干部队伍的录用为干部。
  (四)“两清”工作要促进各项工作上水平。通过“两清”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要保持人员思想稳定和工作的衔接,周密安排,积极推进,绝不能影响正常工作。
  三、“两清”的范围和对象
  (一)清理范围和对象。
  1、乡镇党政机关的超编人员;编内的代干人员、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干部、符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等;借用人员、未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临时用工)等编外人员。
  2、事业站所(经管、农技、农机、林业、畜牧、水利、水产、计划生育、文件、广播、财政、粮食、土地等)的超编人员;编内的代干人员、1996年1月1日以后的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聘用制干部(或合同制干部)合同期满且工作不需要人员、符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等;借用人员、临时用工等编外人员。
  3、中小学校的超编人员;编内的以工代教人员、符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等,借用人员、临时用工、临时代课教师、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顶编代课教师、1986年底前参加工作并享受国家补助费的民办老师(1998年师范内招考试已录取的民办教师除外)、1986年底以后参加工作和198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但不享受国家补助费的自采民办教师等编外人员。
  4、上述单位中长期病休人员、停薪留职人员、无故长期不上班人员。
  (二)清退对象。
  对清理范围内的人员,在确认其身份的基础上,对其中应该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进行清退。清退对象具体包括:1996年1月1日以后的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干部合同期满且工作不需要的人员;超编或虽不超编且工作不需要、符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顶编代课教师、198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享受国家补助费的民办教师,在2000年一季度前仍不能转为公办教师的;1986年底以后参加工作和198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但不享受国家补助费的自采民办教师;临时代课教师;借调人员;临时用工;无故长期不上班人员;长期病休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经批准回到岗位工作的除外)。
  四、有关政策
  (一)关于超编人员。每个单位的超编人员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核定的编制进行清理,做到人员同编制一致。属于清退对象的,按清退规定办理。不属于清退对象的,在事业单位的超编人员,可在本乡镇的事业站所、中小学校之间调整,也可在乡镇之间的事业单位调整,或安排到乡镇企业。对于政策性安置的军转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军人等,可由乡镇作适当调整,实在无法调整的,可暂时超编,逐步用空出的编制来冲销,不能作为清退人员。党政机关的超编人员,可以调整到空编的其他党政机关或安排到事业单位、乡镇企业。
  (二)关于选聘的合同制干部。在乡镇机关工作的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干部(不含副科级)一律予以清理,属清退对象的,应予以清退。在事业单位工作的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干部如属超编人员、借用人员、合同期满且工作不需要的人员等,应予以清理,属清退对象的,应予以清退。1996年1月1日以后的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一律予以清退。被清退人员,属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省人事局、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从农民中聘用乡镇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人联字[1988]12号第四条“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六年以下的(含六年)每满一年除发给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外,加发相当于一个月标准工资额的生活补助费;七年以上的,从第七年起,每满一年加发相当于本人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的规定执行。属聘用制、合同制干部,按合同规定的待遇执行。
  (三)关于以工代干人员。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黑人联字【1999】10号)规定,代干人员要退出干部岗位。代干期间,已被提拔为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可暂不退出干部岗位,待乡(镇)机构改革时,通过竞争上岗进行选拔,合格者在行政岗位的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在党群岗位的录用为机关工作人员。回到工人岗位具备条件的,可评定工人技术等级。被清退的以工代干人员,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待遇执行。
  (四)关于工勤人员。工勤人员的总数,在机关应当控制在核定的工勤人员编制内,在事业单位应当符合人员结构的规定。在“两清”工作中,经过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不属于“两清”对象的,必须补签劳动合同;对超编结构不符合规定并符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予以清退;对虽不超编、结构也符合规定,但符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清退,另选优秀者,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清退的工勤人员中(不含临时用工),凡经过县以上劳动单位部门办理招工手续,虽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参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劳动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二条二项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他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当地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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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3: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规定:
  1.“补充乡镇一般干部,在行政编制定员内,实行聘用制。”“乡镇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2.“聘用人员的聘用期一般为三年。聘用期满,工作需要、本人称职、经严格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但不得沿用过去的办法转为国家固定干部。聘用期满不再续聘或中途解聘的,仍回原工作单位或生产岗位。”
  3.“聘期内,同国家机关其他干部一样,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工资;享受同级国家干部的保险福利待遇;因公致残、享受同级国家干部的工伤待遇。”
  4.“七、选任人员任期届满落选和受聘人员聘用期满解聘,对从农村聘用的人员,可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六年以下的(含六年)每满一年除发给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外,加发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七年以上的,从第七年起,每满一年加发相当于本人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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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3: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雷州市七位聘用乡镇干部上书市委书记要待遇
  本报记者郑科授 王子璇发自雷州
  广东雷州市7位在镇政府工作了三四十年的聘用制干部近日上书新任市委书记江毅要待遇。据了解,七位上书人在聘用期间工作积极,成绩显著者,曾经获得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广东省统计局、湛江市人事局、统计局及雷州市政府的奖励及证书,而他们每月仅仅领取300元至500元的工资任劳任怨地为党和人民工作了三四十年。七位上书人陈述,湛江市人事局、雷州市人事局和农业局及用人单位至今未依法解决其工资、福利和劳保待遇问题,导致生活极度困顿,晚景凄凉。
  七位聘用干部告诉记者,他们在雷州市各乡镇政府自1970年代至今已经工作了40多年,且具有10年以上的聘用合同(1993年2月1日至2006年2月1日,合同期满后,继续留用7年,共20年),与用人单位形成了长期的劳动关系。1992年经海康县人事局招考农村经管干部,经考试录取了合格的43人,再经海康县人事局和湛江市人事局审查批准,于1993年2月1日聘用莫其聪等43人为各乡镇政府经营管理站副站长,其中已有36人转为国家干部,分布在各镇政府及雷州市各单位工作,但尚未落实待遇的有该市北和镇莫其聪,沈塘镇陈发法,杨家镇陈盈,唐家镇吴栋希,覃斗镇陈益、陈炮,乌石镇邱志栋等七位继续聘用至2006年,此后继续留用至今。
  “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聘用10年以上的退休、退职者,原则上按(1978)104号文件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文件、法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我们这些聘用制的经管干部应该享受与当地公务员同工同酬待遇,并解决社保、编制等悬而不决的问题,让我们这些人无后顾之忧。”上书人陈盈如是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闫洪师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七位曾经被聘用10年以上的干部,除了享有同工同酬外,亦应与原聘用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

  附录:《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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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3: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各地都要关注此事,切实解决乡镇聘用干部的养老问题,不要让这些为政府机关作出贡献的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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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3: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有相同经历 什么待遇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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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3: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相同经历十多年 什么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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