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法院错判一起民事案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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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10 03:4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吴川市法院错判一起民事案件?
  最近吴川市法院错判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具体如下:
  一、被上诉人伪造证据起诉上诉人
  吴川市人陈某寿拿着仿照遂溪县吴某某的签名笔迹变造合成的货物过磅单,在其律师的配合下,向吴川市人民法院提起欺诈性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吴某某给付其废旧电池货款及利息共362847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接到陈某寿(以下简称被上诉人)的起诉后,吴某某(以下简称上诉人)发现陈某寿的起诉证据是被上诉人变造的。该过磅单没有货物的名称、价格和金额,没有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字,是清清楚楚的过磅单。但是被上诉人在其狗头军师的指点下,在这张过磅单上,把上诉人在其他过磅单曾经使用过的签名笔迹,用模仿的手法,在起诉用作证据的过磅单上模仿上诉人的笔迹签上诉人的名字,另外又在该过磅单上签上被上诉人的名字、单价、重量和总金额等。但是伪造过的过磅单上仍然没有收货和发货人等栏目,也没有写明收货和发货人的签名、货款给付时间等合同必具的合同要素。从被上诉人在起诉书提供的、经过变造的过磅单的复印件就可以看出,该过磅单加上的添加的上诉人的签名是彻头彻尾的造假产物,在原审的答辩状中,上诉人就指出该过磅单的上诉人的签名是仿造的,并且申请原审法院要做笔迹司法鉴定,对该过磅单打印和被上诉人用墨水笔书写的时间及该过磅单的拼揍合成进行司法鉴定。在原审开庭对这张过磅单的对证和质证时,上诉人当庭指出,该过磅单上的上诉人的签名是被上诉人仿冒变造的,这张过磅单对证明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货款没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并且再次、多次请求对该过磅单上仿冒申请人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但是原审法院却不许做司法鉴定就进行判决。对于需要司法鉴定而又未经鉴定、在庭审时对证、质证中上诉人又不认可的证据,法院是绝对不能认定和采纳的,这是民事诉讼法的铁的规定!但是原审法院却明知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却非法认定和采纳,所以,原审法院就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某些审判人员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二款,对该案做了妄判。这是是绝对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的第6页第15行作出:本院认为:“被告吴晓波向陈金寿购买废旧电池,原告陈金寿提供了有被告吴晓波确认《过磅单》”作为证据,被告吴晓波在庭审中确认过磅单为其所签并将涉案货物拉走。”原审法院这种认定简直是胡说八道!
  在本案,吴晓波自始至终都认为陈金寿提供的涉案的过磅单是伪造的,在本案的答辩状中、庭审中都没有确认这张过磅单;多时、多次向原审法院提出要对该过磅单作司法鉴定。并且按照庭审中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在庭审后五天内向该法院递交《申请司法鉴定书》,其实上诉人在庭审后的二天内就向原审法院递交了《申请司法鉴定书》。但是,原审法院没有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对有影响本案公正判决有着重大质疑的涉案证据不经过司法鉴定就进行妄判、错判,这也是法律不能容许的!原审法院认定吴某波向陈某寿购买电池有什么证据?一张过磅单就是过磅单,过磅单上就算有双方的签名,但是没有写明谁发货,谁收货,在庭审中上诉人对这张过磅单认为没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因为是变造),原审法院又未对该有造假嫌疑的过磅单进行司法鉴定,违反审判程序,就判决。因此原审认定的事实缺乏确凿的证据证实,故此是胡说八道的!
  三本案庭审法官提问水平低、问错话、判错案
  至于《判决书》中“被告吴某波在庭审中确认过磅单为其所签并将涉案货物拉走”的错误认定是原审法院法官的错误提问造成的。这是该案庭审法官提问的水平太低,问错话、表错情而误判,错判所致!现将该案庭审中原审法院法官认定吴某波确认其亲笔签名的庭审笔录摘录如下:“审(即原审审法官简写):被一(即第一被告吴某波的简写)过磅单是否你本人亲笔所签?被一:是我本人所签。”。由于这个法官缺乏法律水平,他提问的字眼中只是问及过磅单是否上诉人所签,而在提问时没有针对性提出“本案的过磅单”是否上诉人所签。他的的提问应该是“审:被一,“本案涉案的过磅单”是否你本人亲笔所签?被一:“本案涉案的过磅单是我本人所签”,只有这样的提问和回答才是上诉人对涉案的过磅单的确认,所以,在本案法官的提问要指出是对涉案证据的提问,以及当事人要按指定性的回答,才能作为本案的确认证据。水平低的法官没有提出“本案涉案的”过磅单的字眼,上诉人的回答又不具有涉及本案过磅单证据的确定回答,就完全没有上诉人对证据确认的证明力!法官的不涉及本案过磅单字眼的提问,误导了吴某波,让吴某波产生以为其他的过磅单的签字是他本人所签。这是法官的过错,不能让上诉人为他的错误买单及付账!因为过磅单有多种多样的过磅单,有不同时候的,也有不同物品的过磅单等等、等等的。如果法官没有指明是“本案涉案的过磅单”的提问,上诉人的回答对本案是没有证据的证明力和法律约束力的!在逻辑上也说不通,试问法官,如果吴某波认为是涉案过磅单是他所签,为什么从本案的答辩状开始,一直到庭审,到庭审后都坚持申请对被上诉人提供的涉案过磅单做司法鉴定呢?既然法官的提问没有指明该过磅单是该案的涉案过磅单”,本案庭审法官的提问存在错误,上诉人在庭审中的回答,就不是面对本案的涉案证据确认回答,因此《判决书》认定吴某波确认涉案证据并把涉案货物拉走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持的!
  四、错拿鸡毛当令箭,过磅单变合同书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的第5页倒数第三行又作出:“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3日,被告吴某波从陈某寿购入一批废电池,货物经过过磅后,由原告陈某寿、被告吴某波在注明‘净重47945KGX7.2=Y345204’的《过磅单》上签名确认,后再由被告吴某波将货物拉走,但至今仍未付款。”。该判决书在其第7页第三行又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规定,认定双方的行为成立买卖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寿请求被告吴晓波支付尚欠的货款345204元有理,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这种认定和实体处理是荒天下之大谬!
  原审法院在原审的判决书上,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的事实和理由载明可以证明上诉人存在向被上诉人购买废旧电池的证据,也没有何事实和理由能够证实《判决书》上认定的事实。
  原审法院单凭陈某寿用一张过磅单写上“净重47945KGX7.2=Y345204”在过磅单下角签上陈某寿的名字,在大半张的过磅单面上套上吴某波笔迹的签名,原审法院就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货款的合同’的规定,认定双方成立买卖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寿请求被告吴某某支付尚欠的货款345204元有理”。这种认定和处理可谓混账透顶!
  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不能现场结清货款、交清货物的买卖合同必须用书面的型式表达和保存备用。合同书上必须清清楚楚地写明标的物的名称,规格,单价、数量、总价、购货人的姓名和住址、供货人的姓名和住址、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货款的付款时间和方式、购货方必须在购货方的栏目内签名盖章,销货方必须在销货方的栏目内签名盖章、以及写明违约责任等等要素。如果不能及时结清货或者款的,欠货或者欠款方还应该出具欠条给对方。在本案,根本就没有这些条款和格式,而是陈某寿在一张过磅单写上“47954KGX7.2=Y345204”和写上他的名字,然后仿造吴某波的签名于大半过磅单上,况且被上诉人没有吴某波的签收单或者欠款条,等关联性的证据佐证,就不能证实吴某波向陈某寿购买废旧电池和他拖欠其货款。陈某某在本案没有任何的证据可以足够证明吴某波向他购买废旧电池及尚欠他的货款,他就就应负举证不能而败诉的后果!原审法院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确就胆大包天地认定上诉人为购货人并且判决上诉人要偿还30多万元的冤枉钱给造假证据,妄图靠诉讼欺诈发财的被上诉人!作出这种认定和判决的法官不是别有用心,就是糊涂虫!
  五、公安的立案、法院的审判资源都不是诉讼欺诈的生财之道
  上诉人和他的的亲戚都没有经营废旧的蓄电池,但是上诉人却为经营蓄电池的遂溪县的卢云老板打工。为他从事过磅、跟车煮饭等工作。卢云有时也把把货款打进黄某森和上诉人的账户,让黄X森和上诉人转给陈金寿充当货款。卢云一般都不会拖欠陈某寿的货款。但是财迷心窍的被上诉人却在2016年的7月底向吴川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控告上诉人诈骗他的蓄电池一车(案额与本案数额同等),上诉人被传唤到吴川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在吴川市公安局,上诉人说明是为卢云打工的,上诉人在吴川市公安局与被上诉人经过对证和质证,公安机关秉公办事,没有认定上诉人诈骗,在留置将近10个小时调查清楚后,就结案让上诉人离开。离开公安机关时,吴川市的公安机关没有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废旧电池款,也不要上诉人留下什么欠条给陈某寿。陈X寿也不敢要上诉人给他写欠条。
  在书记领导下的祖国大地,司法公正,正在全面推进,吴川市公安的公正司法值得称赞。但是某些人妄想勾结某些法院中的个别人搞诉讼欺诈,即使可能在某些原审法院可以得逞,但是终审法院对他们可能就难过关了,即使能过终审关,也过不了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这些廉政法院的关,特别是最高检的抗诉关,还有新闻媒体的监督关。为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我们希望某些法官不要碰到《刑法》第399条,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丢掉执业道德和美好前途。在此我们也奉劝那些妄想搞诉讼欺诈的人苦海回头!诉讼欺诈行不通!
  六、追加卢云参加诉讼和做司法鉴定是本案的正道。
  在吴川市公安局传唤上诉人时,上诉人说明上诉人是为卢云打工的,上诉人并且亲自带卢云到吴川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吴川市公安局对卢云作了将近10天的留置调查,认为卢云不涉及诈骗,将其释放,释放时在场的被上诉人也没有什么依据要卢云留下欠条。这是卢云不存在拖欠被上诉人的任何货款的结果!在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时,上诉人在答辩状提出追加卢云参加本案诉讼请求,并且多次请求,也写了申请书,要求追加卢云参加本案的诉讼及请求原审法院对涉案诉讼的过磅单进行上诉人的笔迹、和过磅单是否变造进行鉴定。但是原审法院没有依法办理,造成本案违反法律程序并且严重错判。这是触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在此请求终审法院依法处置。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提供的涉案过磅单有变造的可能,为了弄清事实真相,上诉人请求终审法院对涉案的过磅单进行司法鉴定,在此坦言,退一万步就算该过磅单能够通过司法鉴定,但是这张过磅单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交易合同,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过磅单上这批涉案的电池是陈耨寿的,更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把被上诉人的废旧电池拉走而尚欠被上诉人30多万元的货款。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违法,请求终审法院完全彻底撤销原审法院的错误判决!
  为了公平、公正审判本案,上诉人在此请求终审法院调查吴川市公安局去年7月份,在处理陈某寿控告上诉人和卢云的案卷、把陈金某提交涉案的过磅单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同时终审此案一定要追加关键人物卢云参加本案的诉讼。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公平、公正审判,除了此法,别无他方。
  现住本案已进入终审程序,希望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公平、公正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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