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月传》小说抄袭剧本,这是什么鬼?(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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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10 03:5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抄袭?
  谁?谁抄袭谁?
  著作权的事儿你懂么?
  情节梗概
  近日,海淀法院接到了起诉,原告浙江东阳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儿影视”)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被告蒋胜男告上法庭,索赔2000万元。据悉,海淀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这一纠纷,也引起了舆论的关注。
  花儿影视诉称,蒋胜男于2009年在网络上发表名为《大秦太后》7000字左右的小说,随后花儿影视看中了这个创意题材,并与蒋胜男签订了《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
  双方在合同里约定:花儿影视聘请蒋胜男根据公司的委托和要求改编电视剧《芈月传》剧本,花儿影视作为该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的著作权人,在全球范围内永久享有在改编和创作过程中形成的一切智力成果和电视剧剧本、电影剧本、电视剧作品、电影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和衍生品的权利。
  说简单点,花儿影视认为己方拥《芈月传》电视剧剧本所有法定的权利。
  但是,花儿影视随后发现,蒋胜男未经公司授权同意,将《芈月传》电视剧本等内容改编成了《芈月传》小说,而且其中内容与电视剧剧本内容高度一致。公司认为,蒋胜男擅自以小说作者的身份发行《芈月传》小说,侵犯了花儿影视的著作权。因此,产生了本文开头的事情。
  小巴分析
  上述眼花缭乱的情节,让我们不禁产生“李逵和李鬼”、“真假美猴王”的错觉。下面,我们来一步步抽丝剥茧,一探究竟。
  不难发现,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双方签署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以及随后签署的一系列相关补充协议的内容以及效力。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芈月传》电视剧剧本的著作权归委托人即花儿影视所有,那么蒋胜男只享有署名权以及相应的报酬权。
  那么,蒋胜男作为编剧,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包括今后网络文学作家在与制片人签约时,建议明确以下几点:
  明确双方签署的合同是受委托创作,还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两者有着天壤之别,一般情形下,前者的作品著作权归于制片人,后者的作品著作权归于作者本人。本案中,蒋胜男与花儿影视签署的合同以及合同内容即是委托创作合同。
  明确约定编剧的署名权。蒋胜男与王小平就因为对《芈月传》的署名权之争打了很长时间的官司以及口水战。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芈月传》电视剧剧本的所有权归于花儿影视,花儿影视有权委托蒋胜男以及王小平进行改编。最终《芈月传》剧本署名为,王小平是该剧的总编剧,蒋胜男是该剧的原创编剧。这样一来,蒋胜男的署名权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所以,建议蒋胜男在合同里加入“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委托第三人进行改编”以及“本人享有《芈月传》剧本独占的署名权”等字样。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芈月传》电视剧本创作合同签署在前,《芈月传》小说完成在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蒋胜男一方面为花儿影视受托创作《芈月传》电视剧剧本,另一方面又自己据此创作《芈月传》小说,这就会导致权利交叉,著作权的归属往往会产生分歧。
  小巴结语
  因此,建议之后的网络文学作家们,尽量要先发表作品,并且卖出放映权之后再签署编剧合同。这样就可以将原先作品的著作权牢牢掌握在我们自己的手中。这些年赚的盆满钵满的南派三叔,就是采取这一做法。如果是连载的作品,发表完第一部,那么这这作品的著作权已经归属作者,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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