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秋伟28年冤案告状无门?怎么办?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7 | 2021-1-10 03: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秋伟28年冤案告状无门?怎么办?
  老百姓告状无门,难道这就是现在的依法治国?李秋伟28年冤案,5次开庭,没有一次开庭法庭质证李秋伟有罪,李秋伟当年的办案民警沈继出证明材料又证明办案刑讯逼供,吉林省三级法院28年违法办案,用公安局刑讯逼供和检察院造假的抗诉材料,不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枉法裁判,第一次开庭,法庭质证李秋伟无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第二次开庭法庭质证李秋伟无罪,维持原判,服刑6年后申诉,12年后法院再审开庭法庭质证李秋伟无罪,法院改判李秋伟无罪。检察院抗诉(判李秋伟有罪的法院院长齐壮去检察院当检察长),从此案件不再审理,李秋伟不断上访,22年后法院违法给我一个人第四次开庭,用宣读造假的抗诉书和刑讯逼供的笔录开庭,再判有罪。上诉后,再再次撤销有罪判决发回重审,第五次违法开庭再判李秋伟有罪,李秋伟案被吉林省高院信访局终结,不给手续,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又不受理被吉林省高院信访局终结的案子,去北京上访,被拘留,被训诫,被接访,不能进京告状,李秋伟现在告状无门? ???这就是现在的依法治国?

  吉林省榆树市正阳街4委33组。
  申诉人:李秋伟。
  电话:13514302221。


  2017年11月29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10 03: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案子!你得说清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10 03: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吉林省司法腐败李秋伟案28年5次开庭质证无罪、王常松枉法裁判有罪至今告状无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10 03: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篇:给中纪委国家监委的控告-
  国之殇李秋伟案
  中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
  从李秋伟给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控告状中,可以看出一个错案的发生完全可以毁掉一个用千百万革命烈士鲜血换来的新生共和国的政权。在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指引下,深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彻底解除旧法律体制对法治环境的束缚,法官、检察官竟敢冲破法律底线违法作出枉法裁判无人能管得了他们的地步,让他们自己监督他自己不可能达到监督的效果。他们就敢胡作非为到处施展他们的淫威。监察体制改革他们的权力将受到制度的约束。下面就结合李秋伟案看一看这样的法官还能在法官的岗位上继续来祸害我们的人民群众了吗?这样十恶不赦的罪犯怎么还能做我们共和国的法官呢?
  1,作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党组书记,二级大法官王常松,明明知道孙晶波多次在法庭上承认多次盗窃都没有我李秋伟参与,而且法院也改判了我无罪,检察院编造我在1990年看守所审查期间贿买孙晶波让在法庭上翻供。凭着有基本常识人都知道同案犯在看守所羁押能可以相互串通,有可能进行贿买吗?这显然就是虚假的伪证。就是有着专业法律科班出身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国家二级大法官的王常松竟能作出违反常理犯低级错误的事情,用这虚假的伪证去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吗?
  2,法庭为了不让孙晶波,田密到庭,怕他们在法庭上翻供。在派出所做一个假的找不到孙晶波,田密证明,只有派出所公章,而没有包街民警签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七)项之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样的证明显然无效。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常松为了达到将我判刑的目的,则用尽世界上最卑鄙龌龊手段,陷害我这个无辜的公民。
  3,作为有着专业法律科班出身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王常松,竟能将你们都已经证明找不到的几个关键证人孙晶波,田密等,他们可能到法庭参加法庭的庭审吗?而他们又是怎么在法庭上质证我在1990年贿买他们在法庭上翻供的呢?而你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给我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确说我贿买孙晶波等在法庭上翻供的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而几个关键证人都没有到庭。你们又是和谁去质证的呢?你们是拿我李秋伟在和空气质证吗?你们在说着弥天大谎。根本是违反法理逻辑的。必须严惩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常松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徇私枉法罪的行为。
  4,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明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案没有任何终结法律文书。而你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却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我案终结为由,拒收我的申诉材料。这是严重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剥夺当事人申诉权的行为。这是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徇私枉法罪的行为。必须追究胡云腾的刑事责任。


  此致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控告人:李秋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10 03: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李秋伟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
  控告申诉状
  控告申诉人:李秋伟,男,汉族,1957年2月1日出生吉林省榆树市,中专文化,原系榆树市人民医院药剂士,现住榆树市正阳街道4委33组,联系电话:13514302221。
  控告申诉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二款,241条之规定,对吉林省榆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0)刑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0)刑上字第76号刑事裁定书。和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榆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和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长刑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书。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长刑监字第2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吉刑监字第7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拒收我的申诉材料。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
控告申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据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全部证据证明的事实,
  1,对参与本案所有司法人员,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依法追究其他们的刑事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长刑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重审本案,依法撤销该裁定,改判控告申诉人无罪。
  控告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在榆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0)刑字第88号刑事判决中认定:“被告人李秋伟在被告人孙晶波的勾结下,自一九八七年四月至一九八九年五月间,参与盗窃作案三次,盗得三洋牌十八吋彩色电视机一部,日历牌二十吋彩色电视机一部,永久牌自行车一辆,价值三千八百余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依据证据:
  1,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1,1989年5月11日第一次孙晶波的讯问笔录中,证明了李秋伟从没有参与盗窃。
  2,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2,1989年5月11日第二次孙晶波的讯问笔录中,证明了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
  3,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3,1989年5月30日第五次孙晶波的讯问笔录中,证明了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
  4,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4,1990年7月31日公安办案人沈继的询问笔录中承认:“讯问了李秋伟,开始李秋伟根本不承认有盗窃问题。”证明了我李秋伟一审笔录根本没有承认参与盗窃活动,而在卷宗中不见一审笔录被毁。
  5,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5,1989年5月19日和20日李秋伟的讯问笔录中,证明对我李秋伟实施了刑讯逼供情况下,自证其罪不得不在参与盗窃犯罪活动的讯问笔录上签了字。
  6,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6,1989年5月31日李秋伟的讯问笔录中,证明对我李秋伟实施了刑讯逼供情况下,自证其罪不得不在参与盗窃犯罪活动的讯问笔录上签了字。
  7,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7,1989年8月28日李秋伟的讯问笔录中,证明李秋伟从没有参与盗窃活动。
  8,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8,1989年8月30日孙晶波的讯问笔录中,证明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
  9,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9,1989年9月2日田蜜的讯问笔录中,证明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
  10,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10,1989年10月7日李秋伟的讯问笔录中,证明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
  11,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11,1989年11月4日田蜜的讯问笔录中,证明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
  12,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12,1989年12月1日李秋伟的讯问笔录中,证明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
  13,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13,1990年5月28日榆树县人民法院第一次法庭审理笔录中,公诉人问孙晶波:“过去你咋交待的?”孙晶波答:“交待的是李秋伟,田蜜,我们三个干的。”公诉人又问孙晶波:“为什么那么交待?”孙晶波答:“他们打我。”公诉人又问孙晶波:“过去咋交待的?”孙晶波答:“我说和李秋伟合伙干的,实际不是那样。”公诉人又问孙晶波:“那过去为什么交待你俩偷的?”孙晶波答:“审我第一次交待是我自己干的,后来审讯让我说和李秋伟干的,我才说的。”审判长问孙晶波:“李秋伟,田蜜参与盗窃没有?”孙晶波答:“李秋伟没参与,田蜜参与一次。”李秋伟的辩护律师问田蜜:“你曾供述过和孙晶波,李秋伟偷电视这事存不存在?”田蜜答:“不存在。”李秋伟的辩护律师问孙晶波:“如果确实没有李秋伟,你说了要犯诬陷罪?”孙晶波答:“那可以。”公诉人问孙晶波:“89年第一次交没交待李秋伟等?如在89年之前交待有李秋伟,田蜜盗窃你怎么负责任?”孙晶波答:“那都不属实,现在交待的属实。”公诉人又问:“那次属实呀?”孙晶波说:“在建设派出所第一次提审我时说的属实。”孙晶波,田蜜,苏晓东在法庭上均证明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
  从以上证据证明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而该判决中指控我李秋伟伙同孙晶波,三次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而该办理此判决的司法人员犯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裁判罪。
  二,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0)刑上字第76号刑事裁定书认定:“上诉人李秋伟参与结伙盗窃,盗窃三次,盗得三洋牌十八吋彩色电视机,日历牌二十吋彩色电视机各一台,永久牌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四千二百余元。裁定驳回李秋伟的上诉,维持原判。”在如下证据中:
  1,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14,1990年7月30日孙晶波的讯问笔录中,长春中院法官杨绍强问孙晶波:“有几个问题再问你?”孙晶波答:“行。”杨法官:“你刚才讲你说在公安局第一次讲的是属实?”孙晶波答:“对。”杨法官:“这次交代的为什么是属实?”
孙晶波答:“因为这次没打我,也没骂我,是我自己交代的。” 杨法官:“后来为什么交代有李秋伟、田蜜参与盗窃?” 孙晶波答:“公安办案人梁兆国说:“你说吧他们都承认了、他爸在公安局上班、你说出来能借光”” 杨法官:“讯问你的人提没提谁承认了?” 孙晶波答:“没有。” 杨法官:“说没说谁都怎么承认的?” 孙晶波答:“就说这事不是你一个人干的,我说没有,他说李秋伟,我说不是,他说你不说我整死你,后来我就承认了。” 杨法官:“你说李秋伟和田蜜盗窃的情节是不是你自己交代的?” 孙晶波答:“是,我要不交代他们就打我,我怕打就交代了。” 杨法官:“第三次审你打你了吗?” 孙晶波答:“打了” 杨法官:“是他们让你交代还是你自己交代的?”孙晶波答:“是他们让我怎么说,我就怎么说。” 杨法官:“你交待时说李秋伟没进屋?” 孙晶波答:“对。” 杨法官:“哪他们说李秋伟进屋了你怎么不按他们的意思说?” 孙晶波答:“我是按他们的意思说的。” 杨法官:“谁提出来说你和李秋伟一起盗窃的?” 孙晶波答:“公安局的人说的。” 杨法官:“公安局怎么知道的?” 孙晶波答:“我也不知道。” 杨法官:“你在检察院怎么说的?” 孙晶波答:“也是那么说的。” 杨法官:“你在开庭时怎么就推了?” 孙晶波答:“我认为法庭公正,不能打我,我不能害别人。” 杨法官:“你为什么供田蜜、李秋伟?” 孙晶波答:“因为田蜜是先进收容所的,我的事是田蜜把我咬出来的,我供他是报复他,我供李秋伟是梁兆国让我说的,我不说他要整死我。” 杨法官:“你一共盗窃十二次,和田蜜盗窃五次,和李秋伟盗窃三次?” 孙晶波答:“是他们让我这么说。” 杨法官:“你为什么说和田蜜盗窃五次?” 孙晶波答:“他们让我说的。” 杨法官:“他们怎么知道你和田蜜盗窃五次?” 孙晶波答:“我也不明白。” 杨法官:“你说和李秋伟盗窃三次,为什么不说其他几次盗窃和李秋伟一起干的?” 孙晶波答:“我也不知道。” 杨法官:“预审人员暗示或者说过田蜜盗五次,李秋伟盗三次,而指定的这几次吗?” 孙晶波答:“没有。” 杨法官:“你为什么交代这几次和田蜜、李秋伟一起盗窃,你解释一下?” 孙晶波答:“我也不清楚。” 杨法官:“你供与李秋伟盗窃是别人提示还是你主动供的?” 孙晶波答:“是别人提示的。” 杨法官:“你供李秋伟有没有目的?” 孙晶波答:“有,是想借光,当时办案人梁兆国说:“一个案子两个人分就轻了。”” 杨法官:“当时在提审时对你有什么行为?”孙晶波答:“用拳头打我的肚子,用铁丝打我的小便,用小板打我的小便。” 杨法官:“谁打的?” 孙晶波答:“不知道,人多记不清了。”证明了孙晶波受公安人员的刑讯逼供后,对李秋伟加以陷害。
  2,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15,1990年7月30日李秋伟的讯问笔录中,证明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
  3,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16,1990年8月8日杨柏林的询问笔录中,证明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
  4,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17,1990年10月25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法庭审理笔录中,公诉人问孙晶波:“你为什么以前交待是你们三个人一起作案,现在又推翻为什么?”孙晶波说:“因为公安局办案人打我让我承认的。”公诉人又问孙晶波:“检察院问你时你为什么承认,李秋伟他爸也不在检察院?”孙晶波说:“当时我怕推翻了以后,案子返回刑警队,我身体受不了,怕公安局打我。我就和以前承认的一样的交待了。”公诉人问孙晶波:“你为什么交待李秋伟参与三起盗窃?”孙晶波答:“因为那个时间和他有联系。”公诉人又问孙晶波:“因为什么交待和李一起盗窃?”孙晶波说:“是想和李借光,因为他爸在公安局。”公诉人问田蜜:“你没参加盗窃三洋牌电视机吗?”田蜜说:“在公安局打我,我交待的什么都记不清了那。”公诉人又问田蜜:“那这个事不知吗?”田蜜答:“是。”孙晶波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说:“我自己做案和田蜜是一次,和李秋伟没有参与。”孙晶波,田蜜,苏晓东在法庭上均证明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
  从以上证据中证明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而该裁定中指控我李秋伟伙同孙晶波,三次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而该办理此裁定的司法人员犯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裁判罪。
  三,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1995)长刑监字第44号刑事裁定书对李秋伟以构不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了申诉,而经本院重新审查,和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18,1995年4月13日去四平监狱审讯孙晶波的讯问笔录中,证明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而作出了:“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的裁定。
  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1995)长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在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依法公正的组成合议庭认为:“原审认定李秋伟的盗窃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撤销榆树市人民法院(1990)刑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1990)刑上字第76号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榆树市法院重新审判。”裁定。
  五,在榆树市人民法院的(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依据证据:
  1,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19,1999年9月15日榆树法院作的关于李秋伟等盗窃一案审理报告中,证明了李秋伟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20,1999年10月8日榆树法院对李秋伟等盗窃一案中止审理的情况说明。
  3,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21,1999年5月9日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法庭审理笔录中:审判长传孙晶波,公诉人问:“你和李秋伟一起盗窃过?”孙晶波答:“没有。” 公诉人问:“你以前为什么这么供述?”孙晶波答:“公安人员让我咬住李秋伟,李秋伟他爸在公安局,我能借光,才咬的他。” 公诉人问:“李秋伟究竟参与没有?” 孙晶波答:“没有,我在原审法庭也说过李秋伟是无辜的,我能负责任。” 审判长传田蜜,公诉人问田蜜:“你和李秋伟一起盗窃过?”田蜜答:“收监之前我不认识他。” 公诉人问田蜜:“你们一起盗窃过没有?” 田蜜答:“没有。” 公诉人问田蜜:“你以前怎么供述的?” 田蜜答:“公安人员打我让我承认,我才说的,实际他没参与。”审判长:现在公开法庭辩论:孙晶波说:“李秋伟是无辜的。”田蜜说:“李秋伟是无辜的。”孙晶波,田蜜,苏晓东均证明李秋伟无罪。
  根据以上审理的证据,2002年1月25日该判决依法公正的作出李秋伟无罪的决定。
  六,在2002年7月5日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02)吉榆检抗1号刑事抗诉书,和2004年5月17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04)长市检审监刑抗
  2号刑事抗诉书中,对榆树市人民法院(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榆树市人民检察院、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具体违法的行为。
  1,依据1997年版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旧“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有权对(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
  2,依据旧“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205条第三款之规定,抗诉期限为10日。榆树市人民检察院(2002)吉榆检抗1号刑事抗诉书远远超出抗诉时效期。而榆树市人民检察院绝对不允许对榆树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3,在证据提交情况表目录,序号,24,25,2005年7月20日,21日,证明孙晶波,李秋伟不在的鉴定材料,不能开庭。法律裁判文书不能送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85 条第(七)项的规定,证明材料找不到人,只有派出所公章,没有包街民警签字的证明,为无效证明。
  4,(2004)长市检审监刑抗2号刑事抗诉书中,长春市的抗诉是必须由自己审查作出的。而不能一味的去依据榆树市人民检察院用违法的手段,作出抗诉的证据去抗诉指控我犯罪。
  5,榆树市检察院和长春市检察院抗诉的原因是李秋伟贿买孙晶波、田密二人,指使二人在法庭上翻供。如果说在12年后法院判我无罪时,李秋伟具备贿买孙晶波、田密这个条件,可能性存在。但是1990年李秋伟、孙晶波、田密都在监狱,李秋伟根本不具备贿买孙晶波、田密这个条件。1990年两次开庭孙晶波、田密法庭上翻供和12年后法庭上的供述一样,都证明李秋伟没参与盗窃。所以李秋伟贿买孙晶波、田密这个事实根本不存在,这个命题是伪命题,检察机关抗诉人员作出的这个违反法律常识、相互矛盾的抗诉,是严重的触犯“刑法”第305条犯伪证罪的行为。
  七,在2011年10月2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的作出了(2011)长刑终字34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2004)榆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榆树市人民法院(2004)榆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10 03: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腐败分子为了他们的利益、荣誉,老百姓的命不是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10 03: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1989年5月19日,李秋伟被“刑讯逼供”3天3夜,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审诉讼卷宗询问公安办案人沈继笔录证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10 03: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渣败类 可恨的这些吃老百姓不为老百姓做事的狗官 我也是受害者13年11月3日两死一伤的惨案至今告状无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