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包庇山西省卫计委徇私枉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谁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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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10 04: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我一直上访、申诉,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同时,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向我收取了鉴定费。然而,1988年5月9日,我却收到了山西省卫生厅寄来的一份冠名:“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该文件既没有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印章,也没有鉴定负责人和鉴定专家的签名,公开违反法定程序,属于“非法鉴定”。对于这种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我一直上访申诉,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二、2016年8月20日,原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又说:“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这不是自己打自己嘴巴吗?用山西省卫生厅的“非法鉴定” 来冒充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这是典型的徇私舞弊!还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既然“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山西省卫生厅的“非法鉴定”能作为结案的依据吗?这是典型的徇私枉法!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至今也没有做出鉴定,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没有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医疗事故争议”从何而来?山西省卫计委凭借手中的权力:胡搅蛮缠,包庇犯罪,徇私枉法,祸害人民,完全丧失了做人的良知。他们惯用的这种瞒天过海的伎俩,欺骗了多少老百姓?制造了多少冤假错案?还有多少人要遭殃?因此,强烈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016年8月22日,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四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山西省政府为了庇护下属的违法犯罪行为,竟然以牺牲法制为代价,使死者无法安息,使正义难以彰显,让法律成为一张废纸,使受害人心如死灰,彻底陷入绝望。如果这种助纣为虐的行为得不到惩治,将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这恐怕就是山西省卫计委的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追究的根本原因。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为了推动山西省的法制建设、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山西人民的生命安全,请求有关部门、律师、媒体关注,好心人帮忙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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