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国土局工作人员"乱求整",两战老兵在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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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10 04: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仁怀国土局工作人员乱划界限扩宽土地乱颁证,导致两战老兵维权多年无结果的紧急情况反映
  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国土局:
  仁怀市人民政府:
  仁怀市国土局:
  我叫李庆刚,男,汉族,土生土长的仁怀人。1958年2月7日出生于仁怀市中枢镇人民街1号附1286号。身份证号码522130195802070175.我的联系方式为:13618521604.
  1976年为响应国家保家卫国的号召,11月5日我从仁怀市中枢镇光荣参军入伍。入伍后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孟纳县35507部队77分队属边防野战军侦察连任组长职务,受训轻机枪第一射手,第一教练员称号。1979年我部奉中央军委命令入越参与反击战,2月17日我随部队被派往老山、文山两地参加部队前沿侦查作战,在炮火纷飞的反越战争中,我英勇杀敌,每次都冲锋在前。1979年3月战争胜利结束后我才返回部队。由于耳朵炸聋,不适合待在部队,1981年我主动要求退伍回乡。回乡后我时时刻刻以一个优秀的共产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从未向政府提过要求,也未向组织提过条件,一切听从党的安排。
  作为一个优秀的共产党员,为捍卫祖国领土,维护祖国和平而流过血负过伤的两战老兵,今天,我以实名的方式在网络上发帖向你们反映本属我家的一块土地却被仁怀市国土局乱划界限扩宽土地乱颁证引发纠纷的问题实属无奈。
  纠纷的缘由来自于一桩土地纠纷,1988年9月我们家庭进行内部分家,按照分家协议,我分得位于中枢街道办事处城北社区玉屏组小地名为梨树脚土的土地84平方米。该地的性质为集体所有,系采划给我的自留地。当时这块自留地是1984年我父亲李吉洪及我家7兄妹依法取得所居房屋和房屋后面的土地,用于我家兄妹李庆平、李庆兰等修建房屋和自己使用。
  因与我发生土地纠纷的关联村民唐碧华在84年的时候还不是我村村民,那时他只是在中枢镇建筑队工作,无房屋居住,于是唐碧华于1984年12月5日向当时的仁怀县中枢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土地使用建房,中枢镇人民政府于1985年4月12日经研究同意将尸骨塔160平方米的公地安排144平方米面积给唐碧华修建住房,留出16平方米作为大路使用。然而不知为何,仁怀国土局工作人员在为唐碧华家量地制表时将界线 扩宽把属于我家的土地划归给唐碧华,让本该只能占地面积144平方米的唐碧华的土地使用证面积达到250多平方米。就这样,明明是我家的土地,却由仁怀市国土局工作人员乱划界限扩宽土地瞬间转变成唐碧华家的土地。发现问题后,我多次向国土及相关部门反映最后都无疾而终。
  1990年,唐碧华以该地是1985年6月8日由我父亲李吉洪与他的岳母丁天瑞商量用丁天瑞位于我父亲李吉洪砖窑旁的自留地互相置换并签订“宅基地置换协议书”为由申请建房。仁怀国土局工作人员作为领宗地指界人之一,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认可。
  1992年1月25日,当时的仁怀县国土局向唐碧华颁发了(仁国用(92)第01--01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该地座落于中枢镇东风街。东低人行小路,南低程大芬及李庆刚猪圈,西低李吉洪的土,北低李吉洪的土及蒋顺群的猪圈水沟,面积为250.42平方米,归唐碧华建住宅使用。
  1992年1月23日唐碧华、任良俊夫妻将上述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冯方龙、罗玉会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四界为西抵李庆平围墙。唐碧华、任良俊夫妻与冯方龙、罗玉会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将该地一并作了转让,仁怀市政府在明知道该宗地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不顾我的请求还是给冯方龙办理了(仁国用(2012)第01--1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将属于我家的土地规划进了唐碧华、任良俊夫妻与冯方龙、罗玉会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
  因该地在分家时已经分给了我,如果该地已经置换,我父亲不可能再将争议地分给我,宅基地置换协议书中的置换土地不存在。由于我父亲李吉洪去世,宅基地置换协议书中李吉洪所按手印是否真实有待考证,仁怀市未经核实就颁发土地证给冯方龙我认为是是错误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土地政策和土地管理部门给我颁发的仁土建许(1995)字第07号和仁集建(1992)字第01-0423号我的土地使用权。我讯即向社区、办事处及国土局反映并向遵义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认定宅基地置换协议书系仁怀县国土局颁证的依据,行政复议维持仁怀县国土局颁证行为。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根据(2014)遵县法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卷宗第71页(仁怀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证据)城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012年10月6日向仁怀国土局出具的调查情况记载:邻居李庆刚提出意见说冯方龙房屋院坝内有一块土地的产权是他的,李庆刚因此拒绝签字。根据城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邻居所做的证据足以证明仁怀市在给冯方龙办理(仁国用(2012)第01--1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是知道这块土地是有争议的。
  为此,我以仁怀市政府在颁证时未审查冯方龙提供的“宅基地置换协议书的李吉洪所按手印是否是真真实性和合法性为,依据(2014)遵县法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卷宗第70页(仁怀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证据)指界人,签名栏中李庆刚的签名笔迹不相同,不是我亲自签名具有涉嫌伪造证据,(2014)遵县法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卷宗第71页(仁怀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证据)城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012年10月6日向仁怀国土局出具的调查情况记载:邻居李庆刚提出意见说冯方龙房屋院坝内有一块土地的产权是他的,因此拒绝签字由此说明仁怀政府在给冯方龙办理土地证时是知道该块土地是有争议的为由向遵义县、遵义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撤销仁怀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冯方龙的(仁国用(2012)第01--1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可遵义县人民法院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持证人依法享有国有土地全的法定凭证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撤销前,持证人系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土地的合法使用人。至于宅基地置换协议书中李吉洪所按手印是否真实,遵义县、遵义市人民法院以事情过去20多年,我父亲已故无法核实真实性,冯方龙的仁国(2012)第01--1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基于与唐碧华的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冯方龙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并缴纳了相关的税费及土地出让金,仁怀市人民政府根据冯方龙提供的资料颁发仁国用(2012)第01--1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无不妥为由驳回我的请求。。
  为了讨得一个公道,求得一个真理,我家早已债台高筑。作为两战老兵,希望我今天的反映能引起你们的重视,派出专人核查,不要让年过半百的我整天还奔走在各部门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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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4: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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