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部的文件规定导致无数退休人员无法正常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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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3 | 回复13 | 2021-1-10 04: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文号】 劳社部发〔1999〕8号
    【标题】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2.2条: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此条导致数以万计的老人无法按时领取退休养老金。
    劳社部发[1999]8号文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首先,属于“上位法有明确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反的”这属于上述与上位法相抵触情况(一)。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之规定,实质就是规定“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法律效力高于身份证的法定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早在1989年9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和授权的《公安部印发的通知》([89]公发15号)明文规定:“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证的证件,具有一定权威性。凡签发、登记、注册的各种证件、簿册、证书、表格、单据、标券、卡片中,涉及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基本身份内容的,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了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办理涉及公民权益的18项事务。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中又作了重申。其中,第十八项为“办理其他事务”。“其他事务”主要包括:…(六)办理聘用、雇用和离、退休手续…”这是国务院批准和授权公安部对身份证法作出的法律适用解释,全国各级行政部门、法院都必须执行。“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这里的“均”是指“皆,都,全部”,无须再进行任何的比较,不再存在以谁为准的问题,因为“居民身份证对于其登记项目内的有关公民身份,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承认其法定的证明效力”。1992年12月02日,《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司法部、劳动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工作的通知》(公发[1992]21号)明文规定:“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证件”,并明确要求:“各部门在业务工作中所使用的涉及公民权益事务…时涉及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等项内容的,均以公民本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在办理下列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事务时,有关部门必须核查公民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六)办理聘用、雇佣和离退休手续,进行劳动力管理,申请社会保险;…”。这是包括劳动部在内14个部门联合制定发文,其法律效力高于劳动部自己单独下发的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至今有效,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都在执行,劳动部门同样必须执行。
    如果你的家人和朋友遭遇社保部的霸王条款,以至于无法领取保障金,请顶起来!谢谢
  “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与法无据,不能成为标准,真实才是标准;只能依据身份证法,通过公安部门查证,按照证据的审核认定法则确认2000年4月24日检察日报报道北京市行政申诉案抗诉成功的首例《出生日期认定有误退休教师诉诸法律》。《北京青年报》详细报道《遭遇生日侵权 执着上告四年》。蔡淑林案错判,也是依据其规范性文件“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规定,也是不相信公安查证的户籍证明,仅凭单位申诉人档案就作出其出生日期认定的答复。这里必须指出,并不否认档案最先记载正确的可能性,但不是简单的一律“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档案材料的历史性与真实性是两个概念,档案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是错误的,虽然它的记载的历史性存在,但它的记载的真实性却不存在。档案最先记载,也不必然得出真实性。首先,要弄清档案的概念。职工档案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并不是仅指装入职工个人档案袋内的材料才叫档案。其他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原始记载或凭证等能证明相关事实的都是档案的一部分,是可以作为证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国家档案资源包括国有档案资源和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档案资源。个人所有的档案也称为家庭档案,家庭档案的充实丰富了国家档案资源宝库,是国有档案资源的重要补充。家庭档案是家庭及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和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具有现时利用价值和历史查考价值的可归个人保存备查的各种文字、图表、印像及其他形式的历史记录。家庭档案分类有财产档案、证件档案、个人履历档案等,这些都是家庭成员当时生活的真实原始记载。家庭档案是维护家庭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特别律师”。虽然,个人所有的部份家庭档案在法律上证据效力比国家、集体所有的档案小,但是,只要该证据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符合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在法律上就应当认定。在家庭遇到债务、产权和著作权等各种纠纷及需要证明个人学历、经历及工资待遇等方面的问题时,家庭档案往往是最有权威性的法律书证。还要弄清楚认定出生日期事实证据关联性的概念。案件涉及到出生日期认定,不管从哪里找到的证据,只要上面记载了被认定人出生日期,与案件的关联性就是成立的,同时只要其合法性、真实性都存在,就应该予以认定。早在1988年1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就明文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这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并没有规定“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显然,“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与法无据,不能成为标准,真实才是标准。确认公民的出生日期,只能依据身份证法,通过公安部门的查证,有时,甚至于采用多种途径、多种方法查证,按照证据的审核认定法则确认。综上所述,“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这是执行法律中存在的一个严重误区,应该加以纠正。正如行政法专家、安徽省政府法律顾问、安徽大学法学院的陈宏光教授接受《经济与法制》杂志记者采访时指出的:法律在查证一个事实的时候,它要根据相应的证据规则去推导出一个相应的法律上的结论。客观事实是什么样的,需要还原一个真实,在还原真实的过程中需要依据,这个依据可以是法律法规、相关的比如劳动部门的规章等,在司法审判中都是重要的依据。规章的这样一个规定,跟法律的规定显然有冲突,有冲突怎么办,《立法法》有明确规定:规章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司法机关完全可以适用国家的最高法律——身份证法,法院不以身份证法撤销错误的行政行为是错误的,劳动部门错误地理解法律,拿档案记载的错误跟现在身份证中的正确记载进行类比,以最先记载的这种错误来做出推定。这是执行法律中存在的一个严重误区,应该加以纠正。改出生日期这种现象可能也有,即使有,法律的成本是必须尊重一个客观现实来克服成本问题,不能因为有人造假币,就把所有的纸币都废了,那不可能,假币再多只能打击假币,也就是说身份证作为一个国家证明,如果有人在原来的记录和身份证之间造成的误差导致没办法确定,还是应该以身份证为准。用这个全国统一、国家认可的法定证明,来证明职工的工龄问题,能够形成规范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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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4: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言差矣!
  出生日期真伪是一个法律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请问楼主,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是哪年的事?而早于此制度出生的又有多少人?就在我们身边,有多少人为了自己的目的,任意改变着自己的出生年月。当初为了逃避当兵、读书、参加工作、甚至下乡当知青,把岁数改小,而现在为了退休,又设法把岁数改大。这类事情数不胜数。虽然有关法规言之凿凿,但谁不知道中国是个关系社会,只要有关系,没有关系只要有钱,要改个出生日期就是小儿科的事。相比而言,档案的真实性就可靠得多了,改档案的的难度和风险就大得多了。所以人社部的规定是很正确的,也是很必要的。而且这个规定实施十几年了也没有什么负面影响,也经受了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应当坚持执行下去。
  档案本身就是最直接的证据。因为有个人档案的人都是从参加工作(包括参军、读书、下乡等)开始建立的,而其中必然少不了本人填写的《履历表》,入团入党的《申请书》,参加工作的《体检表》,这个出生时间应该是准确无误的,如果却系有误,也只能用医学出生证明来更正,而不可能靠身份证来改正。因为这里身份证在证据学上已是间接证据了。
  《民法通则》意见中“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并没有将档案排除在“其他证明”之外,为什么就说“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就没有法律依据呢?而且,这个规定并没有排斥身份证的作用,仅限于二者发生矛盾时以档案记载最早的时间为准,恰恰是充分维护了职工的利益。何以有错?
  以本人揣摩,可能楼主(或及其家人)就是企图改变出生日期被发现,没得逞,才来攻击此规定的。因为我作为一名搞人事工作20多年、处理类似事件不计其数的人,还是第一次听到反对意见。
  而且,这个规定执行十几年,在历经多次清理政策、法规文件都未被废止、失效,足以说明他存在的合理、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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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4: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楼主自相矛盾,既说“家庭档案往往是最有权威性的法律书证”,却又说依据档案认定出生日期是“推定”,既肯定档案效力又否认其效力,究竟想表达什么意思?
  而且,引用陈教授的话恰恰说明档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并不能证明楼主的意思,正好否认了楼主的意思。不知楼主是什么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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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4: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且有煽动闹事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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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4: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部门的一个锤子规定扼杀了几年的养老金。有点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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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4: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几年,有的要提前退休,子女顶替,一夜就长了十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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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4: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近年有的为推迟退休,原来年龄比我大的人,改成比我小。
  楼主年龄没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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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4: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或其家人)年龄没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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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4: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意见:这个规定执行十几年,在历经多次清理政策、法规文件都未被废止、失效,足以说明他存在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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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4: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thehots.info/?583176.htm
  
  
  我专门来看看这是不是真的。MLGBD。我就要看看这个网址是不是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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