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错了什么?济南市莱芜区法院竟枉法裁判“三轮车腾空落地撞人”内幕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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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10 05: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济南市莱芜区法院纪检监察组:

  2000年,受害人刘明广(原告)向法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诉称:“三轮车高速行驶,急拐弯,车体腾空,车尾向西猛甩,三轮车腾空落地时,三轮车尾部角铁将其左手轧伤”。 车辆驾驶员刘春剑(被告)答辩:以受害人医院口述“车轧石头,一颠,这不是要剐我的胳膊,耷拉手脖,迈了一步,亏了我一躲,不然就剐了我的胳膊。”证实受害人看到车轧石头,致使车身颠簸,受害人耷拉手脖横行误闯路中心,自酿车祸悲剧的事实。法庭认定事实程序严重违法,与双方代理人勾结串通,篡改未到庭证人“书面证言”,做伪证、变造虚假“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三轮车斜在路上”,毁灭原始证据。为受害人充当保护伞。栽赃诬陷讹诈车辆驾驶员。案件审判长李海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及双方代理人刘捷孔、宋振亮涉嫌民事伪证罪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反映如下:

(一)法庭未就相关事实向双方当事人询问了解。
(二)法庭违反法庭调查的先后顺序,第一次开庭,法庭以受害人伤残鉴定,被告提出异议为由,宣布休庭,然而,原告的伤残异议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继续向法庭出示证据。李海运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三)原告代理人刘捷孔在宣读案发现场见证人沈秀萍的书面证言“刘明广如何受伤,没有看到。三轮车斜在路上”。“三轮车斜在路上”,是原告代理人故意加上的,目的是伪造虚假现场,“三轮车斜在路上,受害人的独轮车斜在路上,故意伪造“两车相撞”的虚假现场。本庭法官未依法证据交换,让被告过目发表质证意见。
(四)原告向法庭提交伪证:原告受伤后,在东方红旅馆的住宿费证明。
(五)法庭依职权为受害人调查的原告孝义楼医疗费,其单位未发放工资证明。未经庭审质证依然作为有效证据。
  (六)受害人的伤残补助金9240元竟然是法律规定的1.3倍。
(七)被告提交案发现场见证人刘贵广书面证言(法律服务所依法调查)当读到:“独轮车斜在路上,车头朝向东南,车把朝向西北”时,李海运说“别念了,拿上来吧”。提交后,李海运未经原告发表质证意见、合议庭合议、 也未以任何理由作出“不认定”的结论。

(八)被告向法庭提交的物证三轮车痕迹证明(相片2张)法院未作勘验。证明(1)0.40米独轮车把水平直线撞痕,此痕迹深浅一致成直线。证实车祸发生过程中,三轮车平稳前行。证实双方是尾与尾的接触,证实三轮车是平稳前行。(2)角铁正面的骨骼平行刮痕。(3)角铁背面的喷溅点状血迹。三轮车留下的这些印痕印证原告单方闯入路中心这一客观事实。原告代理人质证说“痕迹不能证明什么”。肇事车辆的痕迹不能证明什么,那么,原告车祸之伤从何而来?
(九)第二次开庭退庭时,李海运说“被告代理人宋振亮留下”。目的是让被告代理人将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刘贵广的书面证言进行篡改,未能宣读完毕的书面证言后半部分,加上了:“过去时,三轮车开到一边去了”。复印后的这份证据后面,没有刘贵广的签名及手印。

(十)被告代理人宋振亮未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法律服务所分别向事发现场见证人,孝义楼村民刘贵广,沈秀苹发出调查函。但是,其代理人只向法庭提交了刘贵广做的调查笔录。但在法庭上因审判长阻挠未能全部宣读。对沈秀苹做调查的调查笔录未向法庭提交。被告对原告垫付的医院治疗费单据及交通费未向法庭提交。


综上所述,该院法庭为偏袒受害人,与双方代理人串通作弊,篡改未到庭的证人书面证言,伪造、变造“三轮车斜在路上,受害人的独轮车也斜在路上”。制造“两车相撞”的虚假现场。巧设陷阱,将三轮车驾驶员落入陷阱之中。故意认定事实颠倒,判令被告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成功为受害人将事故责任嫁祸于三轮车驾驶人,致使为受害人“人道主义救助”的三轮车驾驶员蒙受不白之冤。
案件当事人:刘春剑
2020.2.


车祸事实简介


2000年6月11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驾驶农用三轮车在济南市莱芜区鹏泉街道孝义楼村西,南北走向的生产道上,由南向北行驶。受害人也在该道上推独轮车在道路西侧由北向南行走。双方在经过孝义楼村民刘兴照道路东侧放置石块这段路时,双方在此相遇过后,原告左手受伤。在医院做完手术的原告说道:“车轧石头、一颠、这不是要挂我的胳膊,耷拉手脖、迈了一步,亏了我一躲,不然就挂了我的胳膊”。出院后又讲到:“车轧石头、这边高多少,那边矮多少,石头不向西挪也不咋的。石头踩咣向西挪,咣当一下就过来了”。原告的两段不同的陈述,使被告对事故的发生产生疑问?同时也有了一个大胆推测。是不是原告耷拉手脖误闯路中心,螳臂当车,自酿车祸。随后被告向事故现场见证人刘贵广、沈秀苹打听当时情况。同时查看三轮车痕迹,所有的证据显示印证了被告的推测。原告伤情痊愈后,要求被告向其赔偿。被告讲明事故真相,严词拒绝原告的无理要求。原告因无颜面对事实,隐瞒真相虚构陈述,诬陷嫁祸讹诈被告。至此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在法庭上,被告拒绝法庭调解。让被告想不到的是,法庭竟认定事实程序严重违法,该院法庭为偏袒受害人,竟与双方代理人串通作弊,巧设陷阱。篡改未未到庭证人证言,伪造虚假事故现场“三轮车斜在路上,独轮车也斜在路上”。幷巧借石堆作掩护,“路面狭窄”。故使被告“百口莫辩”。故意认定事实颠倒,遗漏承担民事责任的主题。判令被告侵权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就这样,一起民事冤案就这样产生了。

2000年,莱芜区法律服务人员,刘捷孔、宋振亮在代理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莱城民初字第1190号多因一果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代理人刘捷孔、被告代理人宋振亮与法庭审判长李海运勾结串通,篡改双方未到庭证人证言“伪造、变造”虚假事故现场“三轮车斜在路上,受害人的独轮车也斜在路上”。伪造现场证明,制造“两车相撞”的假象。以此混淆是非,浑水摸鱼,颠倒事实枉法裁判。原告代理人刘捷孔在法庭上,伪造原告在东方红旅馆住宿费证明。虚构了受害人的陈述,受害人的伤残补助金水分太大,远远超过法律规定。被告代理人宋振亮,未履行其代理义务,积极向法庭提交证据。法律服务所分别向事发现场见证人刘贵广、沈秀苹发出调查函,然而,在法庭上没有向法庭举证。被告向法庭提交的案发现场见证人刘贵广的未到庭证人证言被篡改。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院医疗费、出医院后的复查费及交通费,未向法庭举证等行为。在本案中,案件审判长涉嫌构成“民事枉法裁判”,双方代理人涉嫌构成“民事伪证罪”。综上,本院法庭为偏袒受害人,竟不择手段,不计后果。设计巨大陷阱,故使被告蒙受不白之冤。

  法院判决后,法院合议庭三位法官的不同解释,令被告当事人人哭笑不得。法庭与原告相互推诿扯皮。
  主审法官李海运在其办公室解释到“你家的公鸡跳过自家院墙将邻家小孩砸伤,你负不负责任?”
  陪审员卜庆勇在执行庭听了原告的口述录音和被告制作的现场平面图后,对被告说“原告不是东西,是他讹你,你不要怪法院。”
  陪审员韩国成在法院听证室听了原告的录音后,说“判来判去判证据,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法院做不到。法院判错案是常事”。
  原告在执行庭说“钱多少是法院判的,判多少拿多少,你怪不着我”。原告在法庭的淫威下,说出:“对被告是仁至义尽,换位思考”的恬不知耻的言词。
  法院审判员与原告既相互勾结又相互推诿。难道被告人救 人有错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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