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要求鞍山房地产交易中心取消办理房产继承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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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21-1-10 05: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强烈要求鞍山房地产交易中心取消办理房产继承的“霸王条款”
     当你走进鞍山房地产交易中心或登录其网{http://www.asfc.com}办理房产继承时,公示醒目写着收费标准:公证费: 2% (评估价) 评估费: 0.25% (评估价) 交易费: 6元/平方米(普通住宅), 印花税 ,住房登记费: 80元/件(个人购住宅) 这些收费项目一项也不能少,若少交一项费用就办不成继承,其中前三项收费公证费、评估费、交易费严重违法,纯属是违法乱纪的“霸王条款”。 (一个评估价25万旧房评估公司按评估价0.25%收评估费就是625元,公证费按评估价的2%收就是5000元,再加6元/平方米交易费,乱收费触目惊心。)
     1、要求房屋继承登记必需先进行公证是严重违法行为。
    建设部规章2008年7月1日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16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这其中并没有要求提交的继承证明等材料一定要经过公证。
    《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也就是说,对非法定公证事项申请公证是当事人的权利而非义务。房产局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要求房屋继承登记必需先进行公证就是把当事人的权利变更为义务,因而是违反《公证法》的行为。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几种合法形式,无论那一种都是合法有效的。而按房产局的做法,分明是说没有经过公证的继承都不予承认,法律规定了的都不算而只有房产局认可的才算,这显然是违法行为。
    2、《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因此在申请房产登记时当事人无需缴纳评估费, 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强制要求评估就是违法。
    3、《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房产局在办理继承时按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收取交易费与物权法相背。继承房产行为不是交易行为,房产局在办理继承收取交易费,难道谁能与逝者交易吗?继承房产收取交易费太荒谬。
     显而易见,自从《物权法》、《公证法》出台以来,鞍山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强制公正和评估就是“霸王条款”,这点得到了鞍山市信访办设置的法律咨询律师认证,房产局所依据的是1991年9月12日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还有2006年7月《鞍山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但是,房产局作为国家机关,应当知道这些是过时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不及规章,更不及法律、行政法规,在文件的规定和法律规范相抵触的时候,应当遵循的是法律规范而不是文件规定。房产局在既违法也没有规章依据的情况下为当事人设定义务的行为显然是错误的,房产局这样做,只是在保护公证处和评估公司的既得利益,因为这两个部门没有行政职能,只能挂靠房地场交易中心搭车收费,这样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为此要付出巨大的费用,本来正常办理继承房产只交80元工本费,及不足百元印花税,这两项收费不足200元,我国还没实行遗产税,在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免遗产税、免契税情况下结果乱收经营性收费公证费、评估费及房产交易费使得继承房产费用达数千元乃至上万元,比买卖房屋成本还高,令人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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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5: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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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5: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楼主留下联系方式,过两天去鞍山采访此事。
  
  站内短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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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5: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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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5: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的支持,鞍山政府考虑的是怎样的方便管理,而不考虑百姓的痛苦和感受,太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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