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投诉] 衡阳市仲裁委高收费却枉判瞎判,开发商迟迟不交房合理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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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10 06: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2013年初在衡阳市珠晖区荷福苑小区购买住房一套,该项目隶属于衡阳市联诚置业有限公司。根据购房合同规定,房产商必须在2013年11月30日交房。然而,该房产商一拖再拖,至今仍然没有正式交房,给本人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害。本人多次督促房产商交房,并办理产权,但房产商代理人每次都敷衍塞责。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本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衡阳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希望政府部门能为本人讨回公道。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衡阳市仲裁委与开发商蛇鼠一窝,完全不顾受害人的合法要求,做出了违背法律,违背道德,以维护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践踏受害人合法诉求的可耻的裁决。
  鉴于开发商完全丧失了诚信,本人对其谎言失去耐心的情况下,本人抱着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的信任才决定诉诸法律,根据合同规定提出了五个诉讼申请:
  一、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编号为HY2013005814《衡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退回申请人购房款人民币386709元,并赔偿首期款从交纳之日到归还之日的银行利息16747元(暂计至2015年9月);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已支付的按揭房款利息33276.68元人民币(暂计至2015年9月,以银行最终核定的利息为准);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违约金房价款3%人民币11601.27元;
  五、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以及其它费用。
  在铁的事实面前,房产商代理人百般狡辩,万般抵赖,信口雌黄地说该小区在2013年12月15日已经交房,当然他提供不出任何有力的证据,只是临时信手自己编造了一纸废文。事实是该小区直到2014年6月份才接通水管管道,又怎么可能2013年12月15日就能交房呢?难道一套住房建好框架,而没有其他任何配套设施也能算交房。该说辞显而易见是漏洞百出,不值一驳。况且,按购房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交房时房产商必须出具《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否则住户有权拒绝收房,而房产上至今仍然不能出示这些交房必备证书。
  在铁的事实面前,我们有些所谓的伸张正义的法官大人却有法不依,为了维护也许给了他们好处的开发商的违法利益而无耻地践踏法律,无耻地践踏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做出了颠倒黑白,指鹿为马,遗臭万年的裁决:
  1,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2,本案仲裁费15020元,有申请人自行承担。
  首席仲裁员 秦家湘,仲裁员 肖卫华 仲裁员 龙斌
  无耻啊,无耻,悲哀啊,悲哀,无耻的是法律这把正义之剑本该砍向作恶之人,如今却悍然砍向善良的人群,悲哀的是法律落入一些庸人鼠辈之手,成为任人揉捏蹂躏的面糊。我从来没有像现在感到人世间的悲凉,百口莫辩,有理无处伸张,合法权益被无耻践踏,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此案不重审,天理不容!此案不翻案,法治社会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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