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警察白波、姜大宝协助他人侵占数亿资产?(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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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1-1-10 06: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警白波、姜大宝利用职权便利,用黑恶手段假公济私,恶意出具虚假法律文书,非法拘禁陆女士,并非法取走陆女士银行保管柜内的物品并交给他人,致使陆女士几千万银行存款被盗取,公司股权被他人恶意侵占,造成陆女士数亿资产损失,陆女士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多年无果。陆女士认为,白波、姜大宝涉嫌黑恶犯罪。
  北京仁海维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海维公司)、北京本杰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杰明公司)均是陆女士及家人于2007年成立,100%股权均为陆女士家庭财产,另成立于2007年的北京中证万融医药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医药公司)70%股权也属于陆女士的家庭财产。
  成立于2010年5月19日的北京特格特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印文军,四股东为印文军、陈瑾、邢娜、朱力红,以下简称特格特公司)刚拿到营业执照,就利用伪造的各种材料于2010年5月28日、2010年5月29日无偿侵占了仁海维公司95%股权、本杰明公司95%股权、中证医药公司18%股权,这些股权共计几十亿。
  陆女士发现后立即在特格特公司注册地通州法院起诉,法院也委托鉴定机构对虚假材料做出了鉴定。因被告涉嫌犯罪,即于2010年11月中旬主动找陆女士协商,同意将仁海维公司、本杰明公司各95%股权还回陆女士及家人。特格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印文军协助陆女士进行了将仁海维公司、本杰明公司股权归还给陆女士及其女儿的变更,随后陆女士撤销了已诉案件,并停止其他案件的起诉。
  为配合他人侵占陆女士家产,朝阳区公安局警察白波、姜大宝炮制两起假案将陆女士刑拘,同时拘留并暴打陆女士的司机,强迫陆女士及司机在虚假问讯笔录上签字,陆女士均拒签。
  白波、姜大宝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2011年8月25日,将陆女士以九个月前即2010年12月7日抢夺麦子店派出所为由刑拘35天,因缺乏任何证据,朝阳区检察院未予批捕。真实情况是:陆女士因丈夫赵丙贤重婚并有多个私生子、家暴等原因提出离婚,赵丙贤觊觎霸占财产,迫使陆女士于2010年11月29日将一小保险箱交派出所封存,2010年12月7日派出所请陆女士至派出所办理领取手续,陆女士派司机开车刚取走小保险箱,还未揭开封条打开,又因有人干预,保险箱在派出所的要求下重新交回。2011年7月21日的报案登记表没有报案人签字,而所谓的报案民警,在检察院笔录上否认其报案并表示不存在“抢夺派出所”。 白波、姜大宝虚构事实刑拘陆女士35天, 这是典型的非法拘禁。
  必须指出的是,陆女士被刑拘期间,白波、姜大宝分别对所谓被抢的保险箱进行几次价值鉴定,每次均按赵丙贤提供的清单进行“无实物”鉴定,且每次签定结果不同。特别是:2011年9月19日的鉴定结论通知书上注明“已告知赵丙贤,赵丙贤无异议”,但2011年9月22日赵丙贤又提交申请说以前所列清单有误,要求重新鉴定,当日又出具一份无实物的鉴定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其上也注明“已告知赵丙贤,赵丙贤无异议”。
  2012年2月6日,陆女士又莫名其妙地被以取保侯审期间参与打架致人伤害为由刑拘12天,又一次被取保侯审。
  接着,白波、姜大宝出具假证明来佐证,把特格特公司归还本杰明公司、仁海维公司的股权,颠倒是非说成“提供虚假的工商变更材料”。
  2012年3月8日,白波、姜大宝以朝阳区公安分局预审大队名义给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出具了一份假证明,谎称“陆女士2010年12月7日从派出所抢走了一只保险箱,箱内有特格特公司、仁海维公司、本杰明公司等公司公章。”两人不敢在虚假证明上签名,只加盖了预审大队业务章,并特别注明“此案现在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陆女士注:事实上,因无任何证据支撑,检察院没有认可抢保险箱)。在2012年5月7日海淀工商分局举行的听证会上,该假证才被出示给陆女士,被陆女士现场用手头证据推翻,证明了白波、姜大宝炮制虚假法律文书。2012年7月27日,白波、姜大宝用同样手法又一次出具了类似的一份假证明,对第一份假法律文书进行修正,并特别注明“前期我局出具给你工商分局的证明均作废,以此次证明为准”。
  海淀工商分局未敢再举行听证会,于2012年8月23日直接以此证明为主要证据做出了针对本杰明公司、仁海维公司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陆女士不服,将海淀工商分局告到海淀法院,法院将海淀工商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所有依据都否定了,但对白波、姜大宝2012年7月27日以公安名义出具的假证明含糊其词,撤销了海淀工商分局对本杰明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却维持了海淀工商分局对仁海维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详见两份判决书)。同时陆女士也将预审大队告到朝阳法院,但法院以预审大队不具有独立对外资格且该证明没有任何人签字为由不予立案。
  因白波、姜大宝炮制虚假法律文书,导致特格特公司无偿侵占陆女士所持有的价值若干亿的仁海维公司95%股权。
  为继续配合他人侵占财产,在陆女士被拘期间,朝阳分局警察白波、姜大宝等人非法对陆女士搜家,扣押了陆女士在银行保管柜中的一批物品,在检察院已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后,白波、姜大宝于2012年8月3日将被扣押的大部分物品私自移交给张博(陆女士不认识该人)。
  白波、姜大宝以办案为噱头,假公济私,未告知陆女士即非法扣押了陆女士存在交通银行保管柜内所有物品,这些被扣物品没有随卷宗交至朝阳检察院(甚至连扣押物品清单也是在检察官再三催要下后被补充进卷宗的),其中大部分被违法交予案外人张博,至今尚有部分被扣押物品不知去向。张博利用从白波、姜大宝处非法获取的银行预留印签非法转移、侵占本杰明公司、仁海维公司银行存款合计4千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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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6: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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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6: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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