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产谁做主(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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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21-1-10 06: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化街区所有住户希望人民政府为文化街区(棚户区)改造居民主持一个公道。1、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一个真正人品好的、能真心惠及老百姓的开发商,而不是由房管局指定的没任何开发经验、无开发实力的开发商。2、要求增加补偿面积,既然你房管局和开发商都知道有几倍的利润,为啥我们老百姓自己的房子就不可以以一平面置换几平米呢,假如你买的股票经过10年的被套今天终于有几倍的利润你会和人一兑一置换吗?4、房管局的领导凭啥说保利地产的老板比文景地产的老板人品好,难道人品好坏也是可以任命吗?具体问题如下:
  一、《房屋征收安置与补偿协议》的问题:
  (1)既然文化街区属于棚户区改造,那试问,这项工程改造是否属于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如果是,那为什么协议的甲方只有开发商,而不是政府?试问,棚户区改造是党和政府在为老百姓办好事?还是只是开发商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开发?
  (2)在协议的第一段中提到:根据各项有关条款,在平等、诚信、互利的基础上,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文化街(棚户区)危旧平房改造的顺利进行,就本次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有关具体事宜签订本协议,那试问,何为平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道:平等泛指地位平等,既然平等这句话出现在协议中,那就是说,甲乙双方地位是相等的,可是,一系列的霸王条款也好,还是不合理的补偿也罢,对于乙方的我们老百姓来说,平等何在?
  (3)现在协议中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划出了被征收房屋面积至75㎡按经济适用房的1780元/㎡计算,75㎡至90㎡按照商品房价格2500元/㎡的价格计算,而90㎡以上按照市场价的3200元/㎡计算,这无形当中就把我们住在文化街区的居民分成了三个等级,在关于文化街(棚户区)改造拆迁相关政策解释中明确指出了部分补偿面积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试问,市上的公务员的经济适用房无论房子面积大小均按一个价格执行,而在文化街棚户区改造中,政府为何却要对我们文化街居民实行三种差价,中央及各级政府改造棚户区是为了美化城市环境,更主要是为了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中央为生活在这些棚户区的社会弱势群体实行救助,对于棚户区改造,中央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省级财政出一部分资金,地方财政出一部分资金,个人再少出一部分资金,那试问,文化街棚户区改造中政府的专项救助资金在哪里?中央财政的救助资金又到了谁的腰包?堂堂中国,处处体现人人平等,可现在呢?这项利国利民的棚户区改造却变成了衡量老百姓经济水平的一把标尺,试问,这样三六九等的划分是在为老百姓谋利还是在为某些人谋利?是想让老百姓住上更好的房子,享受人人平等,还是把老百姓的血汗钱及政府的救助资金挣到某人的腰包呢?而该改造工程按以上的条件称其暴利一点不为过,该改造占地面积8.8万平方米,假如按容积率1.6计算,就可以盖14万多平方米的房子,而需要还建的部分只有17583.26平,按协议中的计算方式,这17583.26乘以建房成本每平2000元,开发商只需支付3500万元左右的费用,余下的12万平如果每平均价3200元的话其纯利润都在一个亿以上。
  (4)协议中有一句话说,对于协议中所说的第三条《补偿方式》和第四条《其他补偿》在房管局即监督方的全程监督下,乙方(也就是我们老百姓)负责实施,那试问,为什么协议中只有乙方负责实施?而第三条和第四条中所提及的补偿也好补助也罢,是政府补助给我们老百姓的,而并非我们老百姓补助给政府的,而现在协议中这句话却没有政府和开发商什么事,难道从这句话体现的是政府在帮助开发商说话,而强制要求我们老百姓必须执行吗?试问,我们老百姓的权利何在?
  (5)补偿协议中第四条补偿方式中第一款提到过渡安置费和搬迁费,众所周知,过渡安置费适用于过渡期间租房用款,而搬迁费是在搬迁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为何这两款费用在签订协议时不一次性发放给居民呢?实事到如今,已签订协议的居民,旧房钥匙已交付开发商,而这两笔费用却不见踪影,试问,如果开发商连这两笔小小的费用都拿不出,那该开发商有能力有实力来对文化街区进行改造吗?(这个所谓的保利公司就是为文化街改造工程而注册的一个公司,该开发商曾经在文化街以市政工程公司职工住宅楼的名义盖了叁栋住宅楼,而其中的一栋楼是该开发商自己卖的,紧接着又把市政工程公司位于河口路永盛街的一块地以房管局经济适用房中心所属的家合房地产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享受的是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而售价和文景地产当时开发的文化街改造的商品房的价格相同,而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利润不得超过3%,强烈要求上级领导对该开发商与市政工程公司对职工住宅楼和河口路土地出让等问题进行审查,看其是否涉嫌国有资产流失和偷漏税款等问题。)
  (6)在协议中第五条第二款中提到对已签订协议后的居民,不按时交付钥匙者,甲方有权拆除并不与补偿,试问,甲方签订协议后不按时发放过渡安置费和搬迁费,居民又拿什么钱来租房和搬迁,试问,甲方又该负什么责任?
  (7)房管局某位领导在第二次论证会上多次提到,把文化街棚户区改造交付给嘉峪关市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是因为保利公司比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的人品好得多,那试问,政府评定一个人的人品是用什么标准?而我们老百姓评定一个人的人品是以谁为百姓着想,谁会给老百姓更多的实惠,谁最讲信用谁就是人品好,而保利公司用种种欺诈、诱骗、恐吓等手段让我们签订协议,这样也是人品好吗?为啥这个开发商能给房管局的领导如此高的评价呢,是因为该开发商和前任房管局领导关系特别,有人称其为房管局的‘二’局长.
  (8)在协议中第五条第六款中所提到的甲方不按时交工,甲方按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三违约金,试问,这个所谓的违约金是甲方支付给谁呢?甲方作为向政府申请改造文化街区的开发单位,难道这个违约金要支付给政府吗?我们老百姓的利益又何在?面对我们的疑问,房管局负责人当场解释到:按每天万分之三,任然未提及支付给谁,那试问,如此雷人的话都能出自一个政府干部之口,这种父母官我们老百姓还能信吗?如此可笑的协议又为何知错不改还在执行呢?
  (9)在签订协议前,房管局让文化街区居民填写诉求单,内容是:1、你认为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填此单。2、你认为你的合理诉求得不到支持可填此单。3、你认为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可填此单。试问,三条甲方全部存在问题而为何不及时改正,反而还在让居民签订这份漏洞百出的协议呢?
  (10)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开发的文化街区原地区物资局的平房属于商业开发并不享受国家补贴政策,而文景公司比保利公司给出的补偿高出很多,比如说,在“拆一补一”的基础上另送10㎡楼上和8㎡地下室,价格也比保利公司低,同一街区一个不享受政府补贴的却比享受政府补贴的补偿标准还要高,试问这是什么原因?文化街棚户区改造到底是安居富民工程还是某些人为得到政绩或是想借棚户区改造大捞一把呢?
  (11)在第二次论证会上,房管局负责人公开说雷锋只有一个,雷锋已成为过去,那请问,中央还年年号召老百姓向雷锋学习干什么?作为一名国家干部,人民的公仆,竟然在众多百姓面前说雷锋已成为过去?如此可笑的话让我们百姓不仅要问中央的权力大还是这位领导的权力大?老百姓到底应该听谁的?现当今社会许多的舍己救人、为国捐躯的英雄们那岂不都是傻子吗?这位负责人还说,文化街改造开发商不可能不盈利,三分之一用于安置原居民,三分之二用于让开发商盈利,那国家给的专项补助资金又到了谁的腰包?
  (12)开发商置法律于不顾,胆大妄为,公然以恐吓、诱骗、欺诈等手段迫使部分文化街居民签订了这份漏洞百出的协议,开发商的胆子为何如此之大?连温总理的讲话都不放在眼里?试问,嘉峪关的天是谁的天?嘉峪关的政府是谁的政府?开发商的行为又是什么行为?
  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无奈之下向政府进行了三次上访(三次上访人数均超过20人),嘉峪关市房管局也先后召开了一次推进会及一次论证会,但就是这样几次的沟通也没有得到政府予以我们的任何答复。被迫无奈在第三次上访时我们居民要求见嘉峪关市政府主抓拆迁工作的焦市长,希望焦市长能够予以答复,但却被拒之政府门外,并且还叫来了公安人员。甚至现在嘉峪关市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更加疯狂,置百姓死活于不顾强行拆除房屋内的煤气,致使文化街区四处弥漫着煤气味,给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同时,开发商还叫来一些回民,戴上袖标在文化街区到处砸玻璃,有几位上了年纪的居民因诱骗和恐吓不得已签订了协议,但却没能拿到一分钱的拆迁安置费和搬迁费,所以不愿搬迁交钥匙,这些开发商叫来的回民便趁人不备砸人家玻璃,甚至更让人气愤的是,很多已经签订了协议的居民在搬迁是想把家中的旧家具等物品卖掉,但这些回民将文化街区几处大门堵住,不让卖,要卖也只能卖给他们,还将进来收废品的人打走,试问,这是什么行为?这和强盗匪徒黑社会又有什么两样?
  嘉峪关市政府在没有经过公开招标的情况下便把文化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私下卖给了开发商,并且协议上的甲方也公然变成了嘉峪关市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社会主义国家,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开发商如此嚣张,百姓痛苦不堪,试问这样的情况应该是中国这个民主法治国家应该有的现象吗?开发商的胆大妄为究竟是黑社会行为还是另有后台支持呢?这样的情况难道就无法可管吗?
  在2011年1月21日由温总理签发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中提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而从文化街建成且房管局发放钥匙的那天起,就给每家每户都盖好了院子,也就是房屋及院子都属于居民的,我们在这住了将近30年,现在要拆迁了,我们原本非常支持,可是政府的补偿却只针对房屋,而房管局最初所分配给我们的院子也同样属于合法建筑,但却没有任何补偿措施,试问原因何在?难道在房管局及开发商眼中中央政策仅仅变成了一纸空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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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6: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怜的房奴:-可恶的房子,可憎的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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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6: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3#回复 作者:面对爱说不爱回复日期:2011-9-14 0:47:00
    可怜的房奴:-可恶的房子,可憎的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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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可议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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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6: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于国福有话说真诚的告诉大家,依法维权存在的问题和维权成功的方法:1、目前很多地方政府腐败官员,做了腐败勾当,怕投诉人维权,就以打击报复方式,制造冤案;2、经过实践证明一些无良记者及其他人士借投诉人有价值的证据,以采访、调查等为名收受对方“封口费”后,就装聋作哑;3、由于这些人的介入腐败分子就会掌握投诉人的证据,给投诉人的维权设置了障碍。出于上述问题。笔者为投诉人策划成功维权方案:笔者在维权过程中,只要确认投诉人事实证据,就可以配合投诉人以曝光、举报、追踪。笔者在北京有合作律师事务所。为此,对特大案件、要案有直接受理走法律程序、舆论监督互动的条件,真正的让投诉人明明白白维权。笔者拒绝一切官方非法律保障性邀请,全心全意配合投诉人维权。联系笔者可以网上搜索“于国福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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