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翰田坝煤矿675名股东跪求社会各界关注一下我们的疾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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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10 06: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开江县翰田坝煤矿675名股东跪求社会各界
  关注一下我们的疾苦
  1、春节即将来临,请翰田坝煤矿把拖欠我们几个月的工资发给我们。
  2、辛苦劳动一年了,我们最大的愿望就是能吃饱饭,一个月能吃一次猪肉就行了。
  3、开江翰田坝煤矿的法人王国祥,达钢集团的法人王怀云,达州市中孚能源的吴刚,达州市国资委的王能秋,希望你们的官德没有缺失,良知没有泯灭,翰田坝煤矿每天24小时的生产,但该企业职工在当今美好的社会,还要饿饭,你们要显现点人性的光辉。
  4、开江翰田坝煤矿外的一砖厂,六年来用煤矿的煤和电,让国有资产流失千万元,连最起码的国家税收都偷漏了,你们说,这中间难道就没有“猫腻”。
  5.开江翰田坝煤矿经权威评估机构评估现在市值数亿元。而达钢投了591万元,中孚能源投了400万元,他们就占该企业45%的股份,这种明目张胆的抢夺国有资产也太明显了,难怪中孚能源的人说:“做企业无用,只要和法院搞好关系,就不愁财富了。”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一、675名申诉人是开江县翰田坝煤矿的合法股东。
申诉人系开江县翰田坝煤矿职工,1 9 9 7年,根据开江县委、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属企业改革的意见》,开江县翰田坝煤矿于1997年1 1月1 5日向开江县体制改革委员会报送了《关于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施方案》,县体改委于1 9 9 7年1 1月1 5日作出了《关于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准了企业的股份制改制。此后煤矿按照改制方案实施改制措施,除8名职工买断国有职工身份领取了安置费之外,其余6 7 5名职工买断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并与新企业签订入股协议书,将应领取的安置费及配股金入股到新企业。新企业委托开江县审计事务所于1997年1 2月1 6日对企业截止1 9 9 7年1 0月3 1日注册资金进行了验证,确认新组建的开江县翰田坝煤炭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 3 8万元。次日由丁宣余、李隆广等发起人向开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获准登记后,开江县翰田坝煤炭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1 9 9 7年1 2月1 6日召开了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
  选出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选举李隆广为董事长,李良建为监事长。同时通过了公司章程,报开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1 9 9 7年1 2月,开江县翰田坝煤矿已经按照开江县委、开江县人民政府的文件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造,成立了新的开江县翰田坝煤炭工业有限责任公司。6 7 5名申诉人关断了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并与新企业签订了协议,成为了改制后新企业的股东。这有职工与开江县翰田坝煤炭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认股协议书、公司发给的股权证、还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商登记的确认,以及公司的财务凭证等书证。2 01 0年6月2 4日,开江县翰田坝煤矿委托四川全泰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2010]专审字05号《审计报告》也同样认定了职工个人股本金为2298984. 00元的事实。这些证据材料能够充分、客观、确凿地证明6 7 5名申诉人系开江县翰田坝煤矿的股东。
  二、四被申诉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侵害了6 7 5名申诉人的股东权利,是违法的无效协议。
  在我们向开江县翰田坝煤矿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过程中,201 3年8月2 3日才得知,四被申诉人于2 01 2年1 1月4日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将开江县翰田坝煤矿的股权进行了“分配”,其中达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占55. 02%,达州市中孚能源有限公司占19. 97%,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25. 01%,将我们6 7 5名申诉人所占的股份全部瓜分。四被申诉人在瓜分股权前,本是被申诉人达州市中孚能源有限公司诉开江县翰田坝煤矿联营合同纠纷,经四川省达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达州市中孚能源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殊不知,一个联营合同纠纷却演变成了四被申诉人对股权的瓜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四被申诉人的调解协议作出了( 2012)川民终字第1 6 6号民事调解书,对该内容予以了确认。
  我们是开江县翰田坝煤矿的合法股东,有《认股协议书》、《股权证》和财务凭证足以证明,全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对我们的股本金也明确进行了财务审计。四被申诉人隐瞒亭实真相,在我们一无所知的情况下,私自进行股权分配协议,将我们应占的股权全部瓜分,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利。其隐瞒事实真相,导致四川省高级法院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为四被申诉人作出了民事调解。我们在2 01 3年8月2 3日得知这一情况后,我们庚即委托了律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申诉,要求撤销该调解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我们申诉经研究后,于2 01 3年1 0月2 4日作出决定并告知我们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 01 3年1 1月1 1日,我们委托的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以我们不是该案当事人为由,不符合申诉条件不予立案,使得我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和保障。
  综上所述,我们6 7 5名申诉人为开江县翰田坝煤矿的合法股东,应当享有合法的股东权利。四被申诉人所送的调解协议侵害了我们的股东合法财产权,是违法和无效的。四川省高级法院根据其调解协议所作出的( 2012)川民终字第1 66号民事调解书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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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6: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永远的开江人 当官的能看到吗?会有人关注这个企业职工的死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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