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是怎么形成的,被控告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程家群渎职侵权,枉法裁判(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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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10 06:5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案疑点众多:
        如:一、淮南市卫生局出具的《关于认定淮南市尸检定点医疗机构的批复》是否只能对医院卫生系统的医疗事故做鉴定,而无权对刑事案件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果,不合法的鉴定结果应无效,无效非法的鉴定是不能作为判案依据的。
        二、鉴定人张先山只是人民医院的普通临床医生(医师证),有什么权力对刑事案件的尸鉴进行鉴定和出具结论(是否超出了普通医师职业范围了,不清楚淮南公安为什么不找法医而找张先山,这其中有什么猫腻)、
        三、所有证人证词中均无人指证李**打了龚头部。
        四、淮南市公安在取证时有严重问题,首先因为他俩发生了口角,公安机关就将打伤受害人的目标锁定在被告人身上,而调查取证的证人又局限在周围的几个学生,而真正在拉架的和站在外围很有可能看清全部事实的学生却没有被调查,也许旁观者清呢!因取证不完整致使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李**在知道龚**死亡后第一时间提供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新线索,有别人打了龚头部,不知道淮南市公安机关是不敢查,还是其他原因至今未查,只出具了一个说明,所有证人为外地人,且毕业联系不上,无法取证。在此我们想问一下淮南市的公安,以上证人当时是真的毕业了吗?以上人员都是否出国留学去了,即使出国留学也能查到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在此我们再次申请省高院,查清这一重要线索),在此我们想问下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警队的张国胜同志,你就是这样办案的吗?
        六、淮南法院要求淮南市公安机关出具当时120出诊记录和有关医护情况,但是淮南市公安机关又出具了一个情况说明:第一人民医院出诊记录因时间长久没法找到,医生外出学习(是否太巧合了吧,人民医院的管理有问题,120出诊记录这么重要的东西不到一年时间就找不到了,医生又外出学习了,护士是否也出国进修了吗?),请各位朋友帮发表一下看法。
        七、尸鉴不合法:淮南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张国胜同志又出具了一个情况说明:因死者家属要求将尸体火化,没时间做法医学鉴定(纯属胡扯,死者家庭要求火化跟案件发生之间有多长时间,60多天时间,不够法医做鉴定吗?那么找普通医师张先山做鉴定的时间从哪里来的,要么尸鉴是假的,要么张国胜跟医生张先生???),另外龚**父母及律师在庭上多次强调,当时要求火化时问了民警尸体需不需要保留,如需要暂可不火化,不需要就火化了,当时民警说不需要,可以火化……
        八、尸鉴结论最终也只是一个《外力作用》导致龚头部受伤,外力作用范围太广,为此我方多次申请要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尸鉴的外力到底为何种外力,多次申请要求进行“外力”类别和性质鉴定,但至今对这一本案关键问题没有反应,也没有新的结论。在此我们想问一下尸鉴在没有查清时,检察院能否指控,法院能否做出判决。我们再次恳请省高院给予重新鉴定或一个明确的结论。
        九、尸鉴结论只有张先山一个参加和签字,一个人参加签字的尸鉴合法吗?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又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当时参加尸鉴的还有马辉东医生,因当时家中有事外出探亲,故未在尸鉴结论上签字。在此我们想问一下,淮南市公安局的有关领导,淮南市公安局办案就是这么办的吗?出出情况说明,编点故事,草草了事。
        十、龚××当时站在台阶边,自己失足跌倒这是事实,那么怎么认定就不能跌伤呢?
        十一、有卷宗中众人均说现场混乱(七、八十人在场),多人证词证明有人往人群砸东西的、有人推、有人踹、有人头不知被谁打了一下等等,不能排除现场有人下黑手、打黑拳的。
        十二、20多小时后死亡,这其中又发生了什么,据说当晚龚**还在本校对面小酒馆再次喝酒了,公安局查了吗?另外头部右颞部皮下呈“l”骨折,是什么外力形成的?
        纵观本案,我们普通人都能发现众多疑问,难道淮南市公、检、法就没有发现吗?本案卷宗中根本就没有一人提到李**拿酒瓶打了龚头部,被告人在所有笔录中均说到没拿酒瓶及东西打龚,根本就没打龚头部,那么在此我们想问一下淮南市检察院在指控书中有什么理由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拿酒瓶打伤龚头部,在此请淮南市检察院拿出所有指控证据来,让事实说话。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要确认和判决一个被告人有罪,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一规定即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细化起来,该标准包括三方面:一是通过庭审所确认的证据能重构犯罪事实(庭审时公诉人都当庭说本案无直接指证,尸鉴有问题);二是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淮南市法院在判决时查证属实了吗,根本就没查,凭公安机关出具的众多情况说明能做判案依据吗?);三是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和印证性,证据之间没有本质冲突(淮南市公、检、法在处理本案时不能拿出证据来,根本就没有证据);四是排除了案件事实的其他可能(淮南市法院有证据排除龚不是自己失足跌伤的吗,没有证据排除被告人提供的重要线索,没有证据排除现场有人下黑手打黑拳),要判定一个犯罪指控是否成立,也必须在一些关键证据上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省高院办案人都认为淮南市公安局在办该案时确实有些问题)。显然,本案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严格证明标准,也不符合普通司法实践的证据规则。
        淮南市检察院指控:李**持酒瓶将龚**头部打伤,后龚**于10月20日下午12时许死亡(凭什么依据来指控?请拿出证据)
        淮南市中院在判决书上的判决理由如下:被告人李**与被害人龚**酒后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李**持啤酒瓶冲向龚**并与其厮打(注这里是冲向,打没打未下结论,一个伤口不可能有2种结论,到底是酒瓶打的,还是在厮打中怎么产生的,关键问题没有说清糊涂的判决理由。),致龚**因钝性外力作用(注到底是什么钝性外力作用是本案关键,不查清问题,法院是不能作出判决的,请查看《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从淮南市中院审判长朱昆同志下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到:淮南市中院实际上已经对公诉书中的指控理由否决了,但是我们不明白的是,审判长朱昆同志既然否决了公诉方的指控事实不成立,那么就应该判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应宣判无罪才对,为什么指控事实不存在,还判有罪呢?在此我们想请本案的审判长朱昆同志给众人一个都满意的理由。(注法院是否有权一个指控不成立,再找另一个理由指控,非到指控你有罪为止。)
        本案既不能证实受害人在20多个小时内是否遭受过其他意外,也不能证实被告人直接致其头部受伤,现有证据无法查清龚**伤的真正原因,也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得出的结论更不是唯一的,所以被告人和家人以及代理律师一致认为:淮南中院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证据严重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本案现已上诉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到高院以后,我们家人和律师多次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开庭审理此案,而法院和刑二庭的法官不予理睬,因为他们知道淮南公检法办的是一桩错案,为了维护淮南公检法而不敢开庭审理,刑二庭的经办法官亲口承认淮南公检法在办理此案中存在很多瑕疵,既然有很多瑕疵,那么为什么在众多瑕疵未查清之前,怎么能认定故意伤害罪成立。难道为了官官相护就拿一个孩子一生的命运当儿戏吗?有鉴于此,恳请高院开庭审理本案,彻查核实证据,澄清事实,依法宣判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帖所发内容真实,公安机关出具的众多情况说明有据可查:希望各位网友及相关律师发表您的高见,望有关新闻媒体介入整个案件并跟踪报道,我们将在安徽省高院最终审判结果公布后将省高院及淮南市法院的判决公布网上,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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