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海:限速60KM/H还是高速公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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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10 07: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450100119296193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二、起诉事由
  被告于2019年4月11日以450100119296193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原告作出了罚款200元及记3分的处罚,其认定的违法事实为:于2018年11月17日在广昆高速430KM+700M实施机动车违法行为(代码73010)。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原告实施该处罚。经原告研究发现,该处罚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况,同时该处罚也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确认为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
  (一)关于事实不清。据原告事后从网上搜索查询,机动车违法行为代码73010的含义是指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限速10%以上不足20%的情形。而在被告下属交警二大队处理时当班民警展示的图片显示该处限速60KM/H,原告所驾车辆行驶速度为80多KM/H,超速40%多。明显不属于超速10%以上不足20%的情形。
  (二)关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事后查阅《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其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该条款叙述的内容有两个部分,其中前半部分是对超速行驶罚款的一般规定,后半部分是对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罚款的特别规定。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的罚款的特别规定中,有一个特别的限定词是“在正常情况下”。在广西所能见到的高速公路正常情况下的限速有80KM/H、100KM/H、120KM/H三种。高速公路允许通行机动车的速度不得低于60KM/H(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KM/H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如果按限速60KM/H,则明显不属于高速公路行驶的正常情况。故此,被告适用该条款中的高速公路限速和超速的罚款规定,对原告实施的处罚,明显是错误的。
  (三)关于违法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关于的说明》的立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9号)第三条的表述,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并且仅指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当场是指并且仅指在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而本案做出处罚决定并非当场,因此,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情形,明显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被告对原告所作的450100119296193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违法,判决予以撤销。
  此致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XXX
  2019年5月9日

  附:有关法条及立法司法解释
  一、《行政处罚法》相关法条及立法解释:
  (一)《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立法解释
  1996年3月1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的说明》:
  ......造成乱处罚、乱罚款的主要原因是:一、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不明确,有些行政机关随意设定行政处罚;二、执罚主体混乱,不少没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程序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随意性较大,致使一些行政处罚不当。为了从法律制度上规范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制止乱处罚、乱罚款现象,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问题,草案根据实际情况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规定:第一,为适应实际需要,分别规定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其他违法行为,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经过认真调查、取证之后再决定给予处罚。......
  二、《交安法》相关条文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三、《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条文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四、最高法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相关内容
  200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9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郭玉文诉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二、......;
  三、本案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时间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将近一年,地点并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故不属于当场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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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7: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期待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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