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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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7 | 2021-1-12 22: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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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2 22: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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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2 22: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自己起诉的,在起诉前就有权选择管辖法院,还谈什么管辖权异议,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呀。当然如果原告希望变更管辖法院,可考虑撤诉后去其他法院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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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2 22: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原告没有必要提管辖权异议吧,在诉讼之前原告有选择权选择诉讼的法院,如:被告人住所地,合同缔结地,侵权行为地等,而被告没有这样的权利,为了维护诉讼中的平等,被告当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原告诉讼的法院本来就是自己选择的,又怎么提管辖权异议呢?如果再享有管辖权异议,这对被告就更不公平了选择起诉的法院是原告的行为,这时候原告实际已经行使了自己的选择权,还提异议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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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2 22: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的管辖权异议,就好像你先去法院起诉,然后再问法院:“你有什么资格管我和被告的事情,滚!”。法院这个汗啊……我也一样汗……嗯,你觉得这个问题有必要继续分析吗?!我是没有什么意见了。当然,原告有可能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会存在管辖异议,就是被告提起反诉,那么对于所谓的反诉,如果法院立案,而原告认为这个不能并案处理,而应该另外起诉,且这个案件不应该由同一法院处理的时候,可能提起管辖异议,但是这个反诉,实际上这个原告就是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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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2 22: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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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2 22: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被告而言,设定原告对案件的管辖权好像没多大意义。实际上,法律对于原告可选择起诉法院的规定,就是专属于原告的权利。比如,侵权纠纷,原告可选择侵权行为地、结果地及被告地法院管辖案件;合同纠纷中签订地、履行地、被告地都可以作为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依据。法律就是为了避免原告滥用管辖权,对被告造成侵害才规定被告有对管辖法院提起异议的权利,这同样具有专属性。所以,原告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上述两位说得都是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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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2 22: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我们认为,有三种情况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1 原告发现其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 诉讼开始后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3 受诉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或者认为自己无管辖权依职权将案子移送其他法院,原告对法院的移送裁定有异议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15日)被通知并知情后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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