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已成旧闻的新闻给承德带来什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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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3 | 回复13 | 2021-1-10 09: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五次判决十年生死
  
  五次判决,四次刀下留人。十年间四个人的生死,在似无休止的法律程序中辗转。
  
    直至终审时,一个暧昧的判决虽然留下了他们的性命,但也留下迄今未被澄清的诸多疑点。
  
    刀下留人一幕幕上演,是法律之幸,还是法律的不幸?
  
    本刊记者/孙展(发自河北)
  
    五次判决,四次刀下留人,最终留下了性命,同时也留下了尚未解答的诸多疑点
  
    2004年3月初,河北省承德市大石庙镇庄头营村的村民杨万英,收到了一封来自河北沧州监狱写来的信,发信人叫刘成金,是一名因盗窃而被判刑的囚犯。刘成金在信中写道,“我为士亮的事情也很头疼,该办的我都办了,也做了,结果怎样我就不清楚了。”
  
    这封信中的“士亮”,是杨万英的儿子杨士亮。此时,杨士亮因涉嫌参与一起抢劫犯罪已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次判处死刑。其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上诉,也正处于第四次审理之中。
  
    而刘成金信中所提到的“该办的都办了”,则是指这些年来他一直在坚持不懈地揭发曾经与其一起盗窃的另外三人参与实施了一起抢劫杀人案,而此案始终被警方认为是杨士亮等人所为。
  
    “不惜一切代价”侦破的杀人案
  
    1993至1994年间,河北省承德市相继发生一系列出租车抢劫案,其中发生在1994年7月30日晚和8月16日晚的两起案件中,出租车司机均被凶手残忍杀害。
  
    这一系列案件显然给承德警方带来压力,据《承德日报》报道,承德市公安局当时要求案件发生地所在的双桥区分局“不惜一切代价,全力侦破‘7·30’、‘8·16’劫车杀人案”。
  
    警方开始四处搜寻犯罪嫌疑人。当年10月底,承德市大石庙镇庄头营村村民陈国清被警方带走讯问。据《承德日报》报道,陈国清之所以被带走讯问是因为,距离“8·15”案发现场不远的庄头营村发生一起盗窃案,而该案被怀疑是陈所为。
  
    同时警方“通过秘密工作得到了陈国清近日情绪反常,郁闷不乐,而且经常在无人处偷偷哭泣的重要情况”。经过“具有多年刑侦经验的老侦察员运用出色的审讯策略”,陈国清“招供了劫车杀人的犯罪事实”。
  
    11月3日,陈被警方收容审查。
  
    在随后不久的时间里,陈国清交待了“十多个犯罪嫌疑人”,但是他们中的大多数在审讯过后不久就被放回,只有与陈同村的杨士亮、何国强、朱彦强三人未能洗脱。警方经过审讯认定,陈国清、何国强就是“7·30”抢劫杀人案的凶手,而“8·16”案件则是陈、何、杨、朱四人共同所为。
  
    承德警方并没有说明采用的是何种“出色的审讯策略”。而陈国清等人则在后来指称警方对其刑讯逼供,但未被法院采信。
  
    警方做出的《破案报告》中称:在如山的证据面前,陈国清、何国强二人的精神防线彻底崩溃,于绝望中供认出他们制造“7·30”、“8·16”两起血案的真相,并交待出真正同伙,庄头营村火神庙村村民杨士亮、朱彦强。此后,杨、朱二人也先后“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刘成金的狱中检举
  
    刘成金和杨士亮两人是在承德看守所共同关押期间认识的,那是1997年元月。此时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杨士亮做出的死刑判决已经下达。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于1994年8月16日按事先预谋,各携带刀子窜至市内。21时许,四被告人在承德市火车站拦‘河北03-00538’号波罗乃茨出租车,当司机张明开车至承下公路钓鱼台处,被告人何国强让其停车,四被告人用刀将张扎昏,后由被告人杨士亮开车到距市曲轴厂二百五十米公路左侧草地掩藏,杨发现司机未死,其余被告人便补刀,造成张明失血性休克死亡,抢走人民币400余元,BP机等物。”
  
    但是,这个在1996年8月做出的判决却在当年10月被二审法院撤销。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高院)认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事实不清”,并退回一审法院重审。就在此期间,刘成金与杨士亮相识,杨把自己的事情告诉了刘成金,并给他看了自己的判决书。
  
    据刘成金接受承德市检察院讯问时的笔录称,刘成金和杨士亮在一个监号里关押了将近一年的时间,两人关系不错,“平时说话不少”。就在当年7月,刘成金给承德市双桥区公安分局写了一封揭发信——双桥分局正是负责审讯杨士亮的地方。
  
    刘成金在揭发信中透露,曾经与自己一起参与盗窃的王树忠、刘福全、张玉全三人在“1994年8月26日前十来天”抢劫出租车一辆,刘的根据是1994年8月,王树忠等人到刘家商量盗窃的时候亲口告诉他的。
  
    现在并不清楚刘成金这封信是否发到了双桥分局,也并不知道双桥分局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在1998年5月,承德市检察院相关人员提审刘成金的时候,刘再次证实了这件事。
  
    四次被判死刑
  
    从现有的现象来看,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法院都没有认可刘成金的揭发行为——就在刘的揭发信发出一个月之后,杨士亮等人又一次被承德市中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一次,河北高院在1998年2月再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法院显然在当时已经注意到了刘成金的揭发信,在给承德中院的《发还提纲》中提到,“在押犯刘承(成)金揭发说,王树忠、刘福金、张玉泉(全)等曾在九四年七、八月份在大石庙抢劫过出租车、杀人,是否属实,与该案有无关系?”
  
    而在此背景下,承德检察院人士到承德看守所提审了刘成金。刘成金在回答检方的讯问时表示自己“不敢肯定1994年在大石庙发生的出租车抢劫案不是杨士亮等人所为”,但是他同时表示之所以不敢肯定是因为“没有亲眼看到”。刘成金还描述自己写检举信的目的就是为了“立功赎罪”。
  
    检方随后又提审了王树忠等人,其中王已经因另一起抢劫案被判处死刑,此时正在上诉期。王树忠等三人则在审讯中否认了此事。此后,检举事件就此平息,此事既没有在起诉书中提起,也未在法院的判决书中提起。
  
    1998年10月,在同一法院、同一法官、同一案由的情况下,杨士亮等四人第三次被判死刑。当年12月,河北高院又一次撤销了这个判决,案子被再一次发回重审。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三次发回重审的过程中,河北省高院每次都附有《发还提纲》,其间列举了此案存在的20多个疑点,集中在“赃物的下落”、“如何解释人未捕获,血型、唾液鉴定已经做出。人未招供,破案报告已经出笼”、“作案时间以及证明材料应该入卷”、“证人证言是否受到威胁”、“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等问题。
  
    在第三次《发还提纲》中,高院还特别提出“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留有余地的判处。”
  
    2000年10月8日,在变更了前三次的审判长之后,承德中院第四次审理该案,此次判决也与此前稍有不同。陈国清、杨士亮被判死刑,何国强被判死缓、朱彦强被判无期徒刑。
  
    终审改判死缓
  
    杨士亮多次被判处死刑的事情,后来并非同一监号的刘成金也略知一二,但他显然并不完全了解整个事件最后的发展——2004年2月29日,在刘成金和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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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9: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北高院四次刀下留人的背后》
  转载自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04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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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9: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尚存疑点
    
  本刊记者/孙展(发自河北)
  
    对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的20多处疑点和辩方提出的疑问,直至这次审判,公诉方和判决书仍然没有给出答案
  
  “这是一个疑点重重的案件。”辩护方律师吕宝祥在看完所有卷宗后如是说,可以引证此言的事实是——在河北高院三次发给承德中院的《发还提纲》中,共列举了涉及本案的20多个疑点,其中多处是影响本案定性的关键性问题。
  
  但遗憾的是,这些疑点的答案究竟是什么,无论是起诉书还是判决书都没有释疑。
  
  在1996年的《发还提纲》中,河北高院列举五处疑点,要求重点查明的有两处,一是四名被告均提出没有作案时间,这是否属实。第二是四名被告皆推翻供词,声称受到刑讯逼供。
  
  1998年2月,河北高院第二次《发还提纲》中同样还是重点关注这两个问题,同时还提出四被告的串供录音存在问题,明确指出“原来被告人在供述作案过程上有很多矛盾点(不再一一列举),后来逐步统一的,如果故意让被告人进行“统一口供”,这样取得供词是没什么价值的。”
  
  在当年年底做出的第三份《发还提纲》中,河北高院关注的焦点仍然是刑讯逼供和串供。同时,公安机关的鉴定材料与被告人被捕时间不相吻合;人未捕获,鉴定结果已经做出的等矛盾也被河北高院发现。
  
  对上述系列问题和律师提出的疑问,承德中院没有给出答案,但在河北高院的《发还提纲》中,还是有一句话值得关注:“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留有余地的判处。”
  
  公安机关有没有刑讯逼供?
  
  在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当中,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占据了非常重要的部分。但是每当庭审期间,陈国清等人都会翻供,否认自己实施了抢劫杀人行为,并称警方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
  
  据陈国清的一份上诉材料中称,“(11月3日下午)我转押到平泉县看守所……当我还没有明白怎么回事,他们就七手八脚把我捆上了,用大背剑、塞瓶子、蹲马步等手段又逼我承认7月30日抢劫的事。”
  
  陈还提到,警方“把我捆在椅子上,用电话线捆在手指上,脚趾上摇电话,电棍对我头部、生殖器同时相加。”
  
  警方对陈所叙述的问题予以了坚决否认。承德公安机关出具了多份办案说明,证明自己在审案期间没有实施刑讯逼供。双桥区公安分局刑警一大队则开据证明材料称,“我局已于1980年淘汰使用手摇电话机”。
  
  但是,据辩护人称,庭审期间曾多次要求对被告进行验伤均遭拒绝,最后一次庭审验伤结果也不得而知,在判决书中亦没有得到任何反映。
  
  关键物证是否合法?
  
  此案关键的物证为两项,一是1994年11月2日从陈国清家中搜出的一把带鞘的刀子;二是一枚遗落在现场的北戴河牌香烟烟头。
  
  检方出具的有关刀子的鉴定书有两份,一份是1994年7月31日,承德市双桥公安分局刑警队送检的“死者刘福军的血一部,车后座前的血各一部,刀子一把”,检验结果表明刀子上的血与刘福军的血同为B型;另一份是在当年11月4日承德市公安局送检的“单刃匕首”一把,鉴定结果表明刀子上的血点与刘福军的血“结果均为Gm23(一)。”
  
  被告律师认为,7月31日送检的刀子无法确认与陈国清等人有关——此时据陈等人被抓还有3个月。而11月4日送检的刀子,即便是从陈家搜出,也不能认定它就是杀害刘福军的凶器——人血的Gm23血清型非“+”即“-”,因为几率过大,所以,根本无从据此判定刀子上的血迹就是被害人刘福军的血。从“Gm23血清型相同”到“血型”相同,再到“血”相同,完全不是一个概念,仅凭Gm23相同就认定这把刀是杀害刘福军的凶器,显得过于荒谬。
  
  有关烟头的鉴定结果也有两份。一为1994年8月23日,承德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送来“死者张明的血一部,车内提取烟头一个”。检验结果张明血性为B型,烟头上的唾液为A型。
  
  令人惊讶的是,这份8月23日做出的鉴定中,居然有3个月后才被捕的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等人的血型检验,而单单杨士亮被检验了唾液,结果是A型。检验单后则添加了一行1996年7月25日做出的说明,“何国强的血、杨士亮的血、唾液均为1995年2月8日检验”。
  
  另一份则是1995年3月14日送检的“小北戴河牌过滤烟头一个”,通过“剪取烟嘴部0.5cm一圈的烟纸”检验结果表明,“送检烟头上的唾液斑与杨士亮唾液是同一个体的准确率为99.06%”,但是当律师对此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检验时,这个仅用了“0.5cm一圈烟纸”的烟嘴却被告之全部用完了。辩护律师强调说,证物要具备证明力必须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等等特点,而此案中的烟头来源十分可疑,公诉方也从未出示现场提取烟头的照片,因此无法认定这份证据的证明力。
  
  被告究竟有无作案时间?
  
  在辩护中,律师方提出陈国清等人根本就没有作案时间。一份承德市第二锅炉厂1994年7月、8月两个月载有陈清国名字的出勤簿上显示,陈国清在7月30日当天的记录是“1加”。而这也意味着陈国清不但在7月30日当天(第一起抢劫杀人案案发时间)按时出勤,并且有加班的行为。其工友也证实该厂的考勤制度相当严格,加班一般会到晚间9点。
  
  而朱彦强也提到,在1994年8月16日之前,因为头部被打伤而在家休息。8月16日(第二起抢劫杀人案案发时间),朱曾到村卫生所输液,医生还开具了处方。众多村民也证实朱在当时确实头部受伤。但据律师方称,这两件对被告人极为有利的证据被公安机关提走后,原件就失去踪影,而公诉方在庭审中,既不当庭宣读,也不请法院调取。
  
  证人证言又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当律师找到这些证人时,他们都同意作证,有些还做了笔录,但公安或是检察机关按此名单再一次找到这些证人时,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又表示不能确证以前所说的证言。
  
  而法院判决时,引述的是被告自己的供述和相关证人不确定的证言,从而判定陈国清虽然加班但是中途离厂,判定朱彦强虽然受伤,但不影响作案。
  
  赃物到底去向何方?
  
  公诉方称,“7·30”案件中,两被告“从(被害人)身上、车上抢走人民币三百余元,BP机一个、车钥匙等物,作案后逃离现场。”在“8·16”案中,四名被告“抢劫被害人现金四百余元、BP机一个、车钥匙一串后弃车逃离。”
  
  但是,据警方在四名被告家中的多次搜查,没能起获任何有关在此案件中提到的赃物,而四被告的供述显示,他们又不停变换“窝藏”地点,但所有实地搜查却一无所获。
  
  与此同时,被告在口供中供出的一些“赃物”,却被证明纯属子虚乌有,如被告人曾供述,将被害司机张明出租车上带血的坐垫或毛巾被之类的物品扔到河里,公安机关未能查获。而且张明的哥哥张智证明,其车上没有这些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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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9: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年生死两茫茫
  
  本刊记者/孙展(发自河北)
  
  
  在漫长的十年中,判决在有罪和无罪间犹疑,四名被告在生与死之间折腾,他们背后的四个家庭也在希望与绝望中挣扎
  
  2004年3月26日,凌晨5点。一夜没睡安稳的陈国富起了床,简单地吃了早饭,就匆匆赶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门口。大街上空荡荡,没有人会在意这个心情急迫的年轻人,这一天,他的哥哥陈国清等人涉嫌抢劫杀人一案在案发十年之后,将在8点半开庭宣判。
  
  1993至1994年间,河北省承德市相继发生一系列出租车抢劫案。其中两起案件出租车司机被害身亡。嗣后,陈国清、何国强、朱彦强、杨士亮被警方和检方认定是抢劫杀人凶手,被投进牢狱,接受审判。
  
  这是四名犯罪嫌疑人面临的第五次判决,前四次他们得到的都是死刑,却一次次地逃过了一死。
  
  但这一次呢?
  
  第五次绝望
  
  快到8点,陈国富进了法庭。而张桂兰则没有那么幸运,她被警察挡在了门外——每家只有一个旁听名额,张桂兰把这个名额让给了丈夫杨万英。警察站满了法院门口,张桂兰只能隔着铁栅栏,痴痴地看着囚车里38岁的儿子杨士亮。这距离她上一次见到儿子又过去了三年多,“他老了许多,后面头发都掉了。”张桂兰独自嘟囔着。
  
  张桂兰朝儿子挥了挥手,杨士亮此时也看到了母亲,两人的目光交织在一起,一名警察遮住了张桂兰的目光,张的眼泪顿时流了下来。“10年了,我就见了5次。”张桂兰开始啜泣起来。
  
  四名被告进了法院。没过多久,律师和旁听者就出来了。被拦住无法入内的记者和家属们一拥而上。“三个判了死缓,一个判了无期。”律师显得非常沮丧。一名家属听到这个结果后,晕了过去。
  
  陈国富对这个结果没有准备,他本来给所有的亲戚都打了电话,邀请他们到家里来,为哥哥平安回家接风洗尘,但这计划显然破灭。
  
  目睹囚车闪烁着警灯呼啸而过,家属们全都是一脸落寞。
  
  大祸临头
  
  杨万英至今还记得杨士亮第一次被警察带走的日子:1994年11月16日。
  
  “那天上午10多,警察来我家问杨士亮在不在,说有些事情要问。我以为问几句话就回来,谁知道出去就进了看守所,第二天就被收审了。”当听说儿子涉嫌杀人时,杨万英懵了。
  
  此前,杨万英担任承德汽配铸造厂的副厂长,妻子张桂兰是庄头营村20多年的老村主任,在村里,杨家当时是“数一数二的人家”。儿子杨士亮已结婚,孩子6岁。杨士亮自己买了一辆大卡车,给周边的矿拉煤,“一天少说挣三四百元,一个月下来能收入近一万元。”
  
  “我想不通杨士亮为什么会为了一两百元去杀人。肯定是警察弄错了。”杨万英说,杨士亮在看守所呆了45天之后,警方让他交2000元把儿子保出来。回家后,杨士亮说自己除了打麻将之外,实在是没干其他的事情。
  
  才过了7天,杨士亮又被抓了进去。“那天是个礼拜天,家里人正在一起准备包饺子,警察把杨士亮带走了。”杨万英说,杨士亮这次走后就没有回来过。
  
  在陈国富眼中,哥哥陈国清是个沉默寡言的人,家里杀鸡也难得让他动手,“话不多,胆子也小”。一些村里人给陈家的评价则是“老实本分”。陈家相比于其他三家来说,家境相对贫寒一些。陈国清就在临近的承德市第二锅炉厂当工人,弟弟陈国富13岁开始就出门打工。
  
  陈国清被抓走之后,陈的父母为此操劳出一身的病痛,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一家人的生活就全部压在了陈国富身上。而当时,陈国清的儿子陈博文刚刚两个月。
  
  何国强那年22岁,家里正给他盖了四间新房准备结婚用。1994年11月初,根据陈国清的“交代”,双桥区警方传唤了何国强。当晚,何国强自己捅开手铐跑回了家。家里人感到何国强被抓实在是莫名其妙,就主张何国强出去躲躲。11月17日,从辽宁回到家的何国强听说警察来家里找过多次,自认为清白的他,就由父亲陪同到警方那里去“说明情况。”据何的母亲说,当时父子两人是分开在两个屋子做笔录,结果没多久父亲何占一回来了,但儿子何国强再也没能出来。
  
  四个人之中,朱彦强被抓的时间最晚。1994年底,朱彦强前往北京打工。直到1996年的农历年才回家。正月初五,朱彦强准备再次出门打工,刚刚到了火车站又返回家中取东西,就在这时,警察进门,将朱带走。
  
  没有尽头的等待
  
  走进庄头营村,这件离奇的死刑案给这四家人带来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他们的房子几乎成为村里最破败的。“十年前可不是这样,我的房子在全村还是最好的。”杨万英感叹说。
  
  十年里,这四家人几乎走遍了所有他们认为能够为自己伸冤的部门。从市里到省城,从省城又找到京城,上访成为他们最重要的生活内容。“我们积攒下来的到北京去的车票,就足有一尺厚。”何国强的母亲付玉茹用手比了比说。
  
  现在,陈国清的儿子陈博文已经10岁,他自父亲被抓之后就一直跟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这个孩子长得机灵可爱,但是沉默寡言。10年里,他只在每次开庭的时候才能见到父亲,但每每父子相见,互不相识。
  
  26岁的陈国富还是一张娃娃脸,但是待人接物却显得十分老成,对于法院给哥哥做出的“死缓”判决,他感到无法理解,“既然定不了罪,就应该放人,这样不死不活的关起来到底要到什么时候?”
  
  “我肯定还要继续申诉下去,直到哥哥被放出来为止。”陈国富说,“上访”“申诉”已经成为他生活中的一部分。
  
  问题是,还会有第六次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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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9: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北承德“刀下留人”案:人命 面子 潜规则
  
  转载自:中国《新闻周刊》 2004年04月05日
  
    一边是人命关天,一边是所谓面子。此案背后起作用的,是法律还是所谓的“潜规则”?
  
    本刊记者/文晔
  
    人命与面子,孰轻孰重?这似乎是个不言自明的道理——没有人命何谈面子。然而深谙中国社会潜规则的林语堂却自有一套理论——他说,“面子这个东西,它可以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它使官司延长,家庭破产,导致谋杀和自尽。它在空气中生存,人们却听不到它那备受尊敬的声音;它是无形的,却又靠显示给大众才能生存。”
  
    “为何屡次重审,为何终审判决死缓?”在对本案的采访中,“可能是顾及某些方面的面子”的说法,屡屡从一向严谨的法律专家口中说出,让人不由想起这段60年前的老话。
  
    一边是4个农民的性命,一边是看不见摸不着的面子,在这场持续了10年之久的对峙中,谁战胜了谁?
  
    不合逻辑的逻辑:谁来证明刑讯逼供
  
    本案的终审判决书有一段话引起法律人士的注意:
  
    “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上诉均提出:原有罪供述系在刑讯逼供下屈打成招。经查:承德市公安局预审处1996年12月25日记载:我处于1995年11月10日受理此案,分别接触四被告人,通过正面接触,正常审讯取得口供,在整个预审环节无任何刑讯逼供情况,更没使用过任何械具……综上,四上诉人诉称在刑讯逼供下屈打成招不予采信。”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瑞华教授说,这是一个荒诞的论证过程。这就好比有人诉称张三借钱不还,张三写了一份没借钱的材料,而法院就此判决张三没借钱——道理很简单,谁会自己证明自己有罪呢?
  
    河北省高级法院在2003年二审此案时面临的难题就是,不解决“是否有刑讯逼供的这个疑点,就不能证实“口供”的真实性,二审就不能终审,此案就会第4次、第5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这对于一个耗了10年,已经在重审次数上破纪录的案子来说,实在有点说不过去。
  
    另外,200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在2003年12月以前解决“遗留”超期羁押的问题。
  
    但如何证实或证伪“刑迅逼供”的疑点呢,法院的方法是,让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自己证明。
  
    虽然2003年7月22日4位被告曾当庭点出对其刑讯逼供的警察名字,虽然被告人曾走上法官席,脱下衣服,5名法官也近前仔细查看伤痕,记录在案,然后再分别让辩护人和检察官查看,但在终审判决中,这些情节都没被提及。
  
    被判决书采纳的证据是4份盖着公章的说明材料,这成了认定没有刑讯逼供的全部证据。
  
    在洋洋万言的判决书中,仅仅百余字,这个重要情节就被轻轻带过,并且下了定论。
  
    “这是本案最大的败笔,法院的不深究,不得罪,其实是对刑讯逼供的恶性刺激。”陈瑞华教授认为,这一推理方式的不良影响超过了结果本身。
  
    陈瑞华解释说,对侦查人员而言,在处理大案要案的时候,在承受“民愤极大,限期破案”的压力的时候,逼供这条捷径是极具诱惑性的。不单中国,世界各国都是如此。问题的关键是,该怎样压制这种逼供的冲动?我国虽然在《刑诉法》中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但没有法律后果和制度保证的条文,最终都会被架空。
  
    据陈瑞华教授研究,每年因刑讯逼供受到刑事和纪律处分的只有一百多件,相对于全国百万件的办案量而言微乎其微。而这些受到查处的案件又分为两类,一类是致人伤残,产生了严重后果的,依据《刑法》的“刑讯逼供罪”论处;另一类是案件被定性为错案,当事人“秋后算账”的,往往依照内部纪律论处。
  
    事实上,绝大多数的刑讯逼供只求获得口供,嫌疑人虽然备受折磨,但不至于被打死打残,达不到惩处的标准。
  
    “过于迷信刑事追究和纪律处分,放纵了99%的刑讯逼供行为,但这还算不上病根。”陈瑞华认为,法庭对刑讯逼供的回避更加可怕。“我国在审判阶段只审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却很少对程序问题进行当庭辩论。”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傅宽芝研究员认为,如果能让警官、检察官在法庭上承担像医生那样重的举证责任,将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不具体的具体情况:死缓的潜台词
  
    终审判决书对陈国清、杨士亮改判死缓的理由是,“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对陈国清、杨士亮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但从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看——“陈国清、杨士亮持械结伙抢劫出租汽车司机财物,致被害人死亡的,且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严惩。”——陈瑞华、傅宽芝都认为,这样的情节,二人只能是死刑,况且陈国清、杨士亮不但没有“立功”或“自首”的情节,不能从轻减轻刑罚,二人还屡次翻供拒不认罪,从惩治犯罪的角度看,实在是没有不杀的道理。
  
    既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什么不判死刑却改判了死缓?只能是审判书中所说的“具体情节”在起作用。这个“具体情节”是什么?——判决书中没有任何解释。
  
    “不判死刑显然有难言的隐情。”中国人民大学赵秉志教授认为,判决理由如此含糊其辞是不妥当的,改判陈国清、杨士亮二人死缓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不清楚。
  
    陈瑞华说,“那个不便言明的‘具体情节’,已经成了一个标志,一种惯用法,表明这是一个‘留有余地的判处’。”
  
    “什么叫留有余地的判处?有罪就是有罪,没罪就是没罪,如果不能判定有罪没罪,就该按照《刑事诉讼法》162条3款放人。在我国的法律里没有‘留有余地的判处’这一说。”傅宽芝认为,“‘留有余地的判处’一说本身就是违法的。”
  
    对“留有余地的判处”一词进行考据,记者发现,它竟然是本案法律卷宗中的原话。
  
    1998年12月28日,河北省高院在给承德中院的《发还提纲》中说;“上述问题请你院查清后重新审判。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留有余地的判处。”
  
    河北省高院在这份意见书里共提了10个疑问,在案发4年后,有些疑点肯定是很难查清了。比如“陈国清供述作案时拔下车钥匙扔粪坑里,也未提取”一条,事隔4年,可谓时过境迁,即使找到了那个粪坑,恐怕也捞不到车钥匙了。
  
    查证没有新的进展,“留有余地的判处”却诞生了。
  
    “留有余地的判处实质上是从‘疑罪从无’演变成了‘疑罪从轻’,它不但践踏了当事人的人权,更可能放纵了真凶。”陈瑞华担心这一方法会成为法院摆脱疑案的“潜规则”。
  
    傅宽芝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我国,“疑罪从无”原则实质上早在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中已经得到确认——按刑诉法第162条规定,如果认为某人有罪,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达不到这个标准,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作无罪判决。
  
    “疑罪从无”有法律条文保障,但陈国清等人仍然被判了死缓,而真相依然模糊。
  
    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潜流是什么?赵秉志分析,有以下三方面因素:一是“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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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9: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不能被一些以“打击犯罪”为己任的司法工作人员所接受,他们强调“不放过一个坏人”,却往往忽视了“不冤枉一个好人”;二是证明标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掌握得还比较低,对于非法取得证据的效力基本上还予以认可,在定案中没有予以排除;三是公、检、法三部门的关系没有理顺,有些基层法院明明知道证据有问题,但还是做出有罪认定,其动机往往是为了维护公安机关的“面子”,维护公诉机关的所谓“胜诉率”,同时自己也可逃避“放纵罪犯”的指责。
  
    但是,这4个农民,也或者是4个杀人犯,有人考虑过他们的面子吗?
  
    还是听听林语堂的高论——“除非这个国家每个人都丢掉自己的面子,否则中国不会成为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不过,老百姓本来就没什么面子,问题是,当官的什么时候才愿意丢掉自己的面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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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9: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北承德“刀下留人”案:重审何时是尽头?
  
  转载自:中国《新闻周刊》 2004年04月05日
  
    本案何以在重审怪圈中反复循环?是法律的漏洞,还是管理体制的缺失?
  
    本刊记者/文晔
  
    多次判决,多次发回重审,多次刀下留人,何时是尽头?陈国清等人就带着这个疑问,心惊胆颤过了十年。
  
    重审循环如何结束?
  
    本案无疑是一个极端的案例。接受采访的专家都不无遗憾地承认,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因此尽管出现多次判决,多次发回重审的现象,也不能说程序上有违法之处。
  
    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傅宽芝认为,如果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办案,这种怪现象根本就不会发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对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按照这一规定,二审法院对事实不清的案件,并不一定要发回重审,完全可以在查清事实后径直改判。就本案而言,河北省高院完全可以在1996年,1997年,1998年历次二审中,行使依法调查权力,如果能查清就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如果查不清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疑罪从无’宣判疑犯无罪。”在傅宽芝看来,二审法院如果主动一点,这场循环其实早就可以终结。
  
    二审法院为什么一直不终结此案?使此案在10年间一直处于“死机”状态,“上下级法院之间谁都不愿承担改判的后果。”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回答了这个值得回味,却又被回避的问题。
  
    二审法院只有两个选择:判决被告有罪或无罪。但是,如果是后一种选择,就可能意味着一场风波。
  
    对下级法院的法官而言,上级的改判,不仅仅意味着自己的判决错了,而且“错案追究制”还要求法官对错案负责。
  
    “错案追究制度把案件与利益拴在了一起,当事人希望胜诉,法官希望不要改判,导致法官产生案件要错就错到底的不正常思想。”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生导师陈瑞华说。
  
    傅宽芝认为,错案追究制度本身并没有错,关键是要在执行中分清法官的主客观过错。如果法官在客观上有徇私枉法行为,则应该处理。对于因贪赃枉法,循私舞弊,不负责任导致错案发生的,必须追究相应的责任;而对于仅是认识问题产生的错误,则应另当别论。
  
    法院判决为何难纠错?
  
    此外,上级法院要想维持一审判决同样有风险,因为疑点太多,万一将来查出真凶,终审法院首当其冲,由此看来,只有发回重审最稳妥。”一位法官就本案评价说。
  
    4次重审,承德中院始终如一,1996年,1997年,1998年,2000年分别做出的四次一审判决书如出一辙。承德中院作为一个下级法院,为何在省高院认定“证据不足”,自己又无法补充的情况下,做出相同的死刑判决?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赵秉志根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阐述了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的关系——他们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存在质疑时,不能强制下级法院回应和调查。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非法干涉,实际上也包括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集中体现在对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的审理上,通过审理案件纠正下级法院裁判的错误。在这样的情况下,判出来的案件,即使是错案,也几乎是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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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9: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北“刀下留人”案:必须破除司法的地方壁垒
  
  转载自: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04月05日
  
    本刊评论员/秋风
  
    “在目前的政治-司法制度框架下,如何能够打破地方法院依附地方政府、丧失独立性、因而经常损害司法正义的困局?
  
    在死刑的边缘上徘徊了近十年的四位承德农民,终于捡回了一条命。然而,这样的悲剧,却已经大大地损害了有关司法部门的形象——承德中级法院的四次判决,加上河北高级法院的一次判决,在证据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却出现三个不同的结果。
  
    法律对于省高级法院一再发还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却固执依样判决的现象该如何处理,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最后的守护者,理应出面作出决定,或者指定省高级法院承审,而不许它一而再、再而三地发还;或者为避免各方干预,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当然,这些也许已是马后炮了。
  
    河北省高级法院目前的裁决已经是终审判决,人们有理由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一个案件五次往还,揆之以常理,不可能不存在问题,而仅从判决书看,河北省高级法院的判决也确实疑点重重。
  
    最高人民法院是拥有提审权的。
  
    《法院组织法》第十四条已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为了法治,为了让那四位农民及普通民众亲眼看到正义,最高法院应当有所为。
  
    当然,本案只是一个极端的案例。人们也有理由期望,最高人民法院在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过程中,扮演更为重要、更为主动的角色。
  
    在目前的政治——司法制度框架下,可能只有这种办法能够打破地方法院由于丧失独立性,因而经常损害司法正义的局面。
  
    即以本案而言,显而易见的,河北省高级法院之所以将案件反复发还,而中级法院之所以坚持原判,原因之一就在于,中级法院处于当地地方政府的约束范围内,难以对涉及到其它政府部门重大利害关系的本案,做出公正的裁决。而省高级法院也因为考虑到地方政府的利益,而一再回避做出裁决。
  
    而要做到司法公正,首要的前提是法院获得独立地位。但这种改革,目前也许时机不成熟,有难度。一个更具现实操作性的办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发挥更大作用。
  
    在今年两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时候,来自司法系统的代表提出,为了减轻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回死刑核准业务后的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各大区设立分院,专门受理死刑核准。
  
    其实,这些分院更恰当的名字是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院。它们还可以发挥更大作用。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无可回避。比如,在目前的司法框架下,跨省的重大民商事纠纷案件——几乎可以确定,在当事人所在省,很难对另一省的当事人做到公正的,这样的案件,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行政案件更需要有一个超越行政辖区的法院来受理。有些地方目前正在尝试,如果被告是县级行政机关,即可由市级法院指定另一县的法院审理。但如果被告是省级行政机关呢?可以想象,这样的案件,由省会所在市中级法院、甚至由本省高级法院审理,都会让法院承受不可抗拒的压力。因此,这样的案件,最好也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院审理。
  
    本案再一次以四个农民的遭遇证明:要真正做到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现在是对司法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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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9: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国清等四人抢劫案卷摘录
  
  (此案1994年立案收容河北省承德市中院四次判处四人死刑,河北省高院三次发回,发回提纲指出的20余处疑点一个未排除,至今不判不放)
  
  2004年2月19日
  
  案 卷 目 录
  
  一、对陈国清的强制措施
  
  1. (95)承市公捕字第16号
  
  二、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四次一审共用的两份起诉书
  
  1. 承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96)
  
  2. 承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97)
  
  三、定案的所谓铁证
  
  1. 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鉴定(第78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3. 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鉴定书(第91号)
  
  4. 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
  
  四、几乎照抄的四次一审判决书
  
  1.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6)
  
  2.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7)
  
  3.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8)
  
  4.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0)
  
  六、河北省高院三次发还重审裁定书及三次发还提纲
  
  1.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1996)
  
  2.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1997)
  
  3.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1998)
  
  4. 发还提纲(1996)
  
  5. 发还提纲(1998年2月)
  
  6. 发还提纲(1998年12月)
  
  七、上诉状
  
  1. 上 诉 状
  
  八、吕宝详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和两次辩护词
  
  1. 法 律 意 见 书
  
  2. 对陈国清等四人三次被判死刑发回后的第四次开庭时的辩护词
  
  3. 在河北省高院开庭时为陈国清作无罪辩护的辩护词
  
  九、法学专家义务论证
  
  1. 法学专家义务论证会纪要
  
  十、重大案件反映和上访函
  
  1. 重大案情反映
  
  2. 上访函
  
  十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信访简报》
  
  1. 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信访简报第8期节录
  
  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oci.org.cn/banmian/chenguoqing/anjuanzhuy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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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09: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这一新闻的相关报道请见http://www.oci.org.cn/。
  
  承德支柱产业为旅游业,面对这些针对承德司法现状的质疑,我不知道:还有多少人可以很放松的来承德。
  
  当一个以旅游业为支柱产业的地区真正存在了令人质疑的司法氛围时,这个地区首先让人缺乏安全感。
  
  而,没有安全感的景区,很多人是不敢冒险的!
  
  希望承德老乡谈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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