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新注册企业,注册资金120万元,是个一般的贸易公司,经营矿石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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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8-5-12 14: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基本税种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17%、4%(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2、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的7%缴纳;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2%缴纳;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8、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9、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内的适用18%,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适用27%,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注:2008年起税率为25%);10、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税种中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新设立的企业)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外,其他均向地税局申报缴纳。二、纳税申报期限1、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于次月10日内为限期缴纳期限;2、企业所得税季后15日内(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按月缴纳的,次月10日)为限期缴纳期限,汇算清缴期限为4个月;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缴纳(各地一般一年两次等规定不一)。4、限期缴纳最后一日,遇到休息日,顺延一日;遇到长假(春节、五一、十一节),按休息日顺延;5、滞纳金按天加收万分之五;6、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处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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