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万火急.法院之门朝南开,寻求法律支援(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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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10 10: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是一个打工者,2007年7 月,一公司为了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自行对公司进行整改.让我为其车间穿线管两天,做屋顶防水一天.
  
  2007 年7 月下旬,公司叫我找些人去为公司车间吊顶,工价计件,6元每平方.
  
  2007 年8 月1 日,我约同几个工友去公司吊顶.在当天下班时,公司方经理叫我在他单方面拟定的一份合同上签字.以作为一个结算凭证.合同如下:
  
  
装修合同
  
  甲方:公司
  
  乙方: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达成以下装修合同;
  
  1,甲方付给乙方6 元/平方,乙方为甲方进行车间吊顶工程.
  
  2.甲方付给乙方的工资只包括单项工人工资,不含材料费,装修面积为甲方指定装修车间的墙边到边.
  
  3,乙方自行安排工人进行装修,安全责任自行负责.
  
  4.甲方为乙方提供材料,不得无故拖延乙方工期.如有特别情况需要征得乙方同意.
  
  5.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工资.
  
  

  
  甲方
乙方
  
  
2007.8.1
  
  
  
  当时公司只为四个车间吊顶,公司经理约定这四个车间完工合同就到期.本人从签定过任何合同,当时也就自己几个人一起吊顶共同挣钱,虽然对第三条不满.但自己已经做了这么多天,而且这点活也做不了几天就完工了.自己小心一点就是了.并且合同上写的是付给我们的是工资,那理所当然应是劳动合同一类.并且朋友说这条是无效条款.不作数的.当时也不懂法,不知道这份合同意味着什么,权衡再三,也就签了字.公司经理也在上面签字,但没有公司盖章.
  
  2007年8 月9 日,公司指定的四个车间完工.合同到期.公司方验收后,没有付清我们的工资.
  
  多次找公司要工资,公司方一推再推,并说公司欠账不赖帐.
  
  2007年10月,在向公司索要工资的过程中,公司经理要求我再找几个人去给公司做点杂活,然后就把所有工资一起给我们.
  
  我们这行有个不成文的规矩:谁带头谁去要帐.
  
  本人04年曾因重症肝炎并肝肾综合症入住华西,负债累累.05年因胃出血入住三医院,更是雪上加霜.公司方为难我,但一方面大家都催要这份工资,另一方面我本身负债,没有积蓄,只能向公司屈服.再做点活一起算工资.
  
  2007年10月18日,我们在公司经理安排下,先后为公司打扫卫生,安装纱窗,刷油漆.修建更衣室两间.做车间隔断,.锅炉房隔断.刷乳胶漆等.当时还有公司另外请的工人在砌砖,贴磁砖,换屋顶瓦等.本次没有签过任何合同.
  
  2007年10月25日,公司安排的活做完了,10 月26日,到公司结帐,公司称暂时没钱,怕公司赖帐,于是我手写了一份欠帐清单让公司经理签字认可.
  
  一直找公司索要工资,公司始终未付.
  
  2007年11月上旬,
我在其它工地做活把手烧伤.
  
  2007年11月12日,公司经理称卫生检查过不了关,还要把两个堆货的仓库的顶吊了.叫我再给他叫些人去,做完后一定把工资都给我们.由于当时我烧伤了手,还在恢复中,我叫10月份去给公司做过的一个工友小唐找人去做,小唐说他也找不到人.于是我要公司经理自己想办法找人,我说现在没有人来做.我手没有恢复也不能来做.实际上一直拿不到钱也没人想做.公司经理说他找不到会吊顶的人,要我一定要去,并说月末就有钱给我们.反正只有两个仓库了.
  
  四处打工的人始终是受欺侮的人,2007年11月16日,我只有伙同小唐等三人去给公司做活,由于公司欠交电费,公司不能提供照明.仓库能见度极低.而且仓库中包装了的货物太多,公司叫我们直接在货物上搭架干活.本次也没有签过任何合同.
  
  2007年11月18日上午8 时,小唐在吊顶过程中从公司提供的搭架材料上跌落,摔成重伤.公司经理不在,由我直接送到416医院救治.
  
  救治当中,公司方故意回避,要求公司先把工资付了也被其拒绝.
  
  由于伤者小唐及其家人称一分钱都拿不出来,院方说不及时手术将是终生残废,院方称不先交够三万元不动手术.救人要紧,我四处借贷交了这笔钱.
  
  小唐申请了工伤,2008年2月25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2008年4月25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书,鉴定小唐伤情为七级.
  
  公司方不服,以2007年8 月1日要求我所签定的合同为证据,要求撤销工伤.
  
  经过行政复议,行政一审金牛2008行初第39号,都认定是工伤.
  
  2008年12月1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行政2008成行终字171号判决,撤销200703一143未经调查核实,认可了公司所出示的过期合同.撤销职理由是: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有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经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中,公司是收购,加工,销售茶叶的企业,不是建筑施工及矿工企业,该公司是否属于该处的”等用人单位”以及我是否属于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市劳动局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未经查实核准,所有程序都认定了哪位不知合不合法的过期合同.至少本人不懂法,不知这种不在事前签,不经过协商,不说明是用工合同还是什么合同就在施工过程中胁迫我不得不签的合同是不是合法,而且还掩盖其真实的推让责任的目的.并且已经过期,难道一张火车票可以永久使用.请求懂法之人声授.
  
  撤销工伤后,有人声称与某个地方的人有关系.
  
  2009年3 月23日,金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根据这份过期合同和行政判决书,认定公司与小唐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0年1月,小唐将我与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要求陪偿其13万多元.其中还把我为其借贷的医疗扣除在外,作为我已赔付的部份.而我为其借的4万多元,小唐写明了我为其垫支,是要归还我的.我第一次上庭,第一次说明事实经过,而法官却说我责任重大,有关人员说,本来我是没有责任的,但法院也有什么绩效考核,想翻案是很难的.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律真的是这样的吗,法律真的是为有钱有权的人服务的吗.请求大家的监督和帮助.我该怎么办?我能怎么办.一身债务,律师我也请不起.我真的该承担这个责任吗,不就公司叫我帮其找人干活,我找来的人就是我的责任吗?
  
  我的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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