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借条后借的钱无法返还是不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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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08-5-22 18: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以借钱做生意为名,但借的款项却拿去赌博,根本是编造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并且根本没有还钱的想法,构成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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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5-22 18: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构成诈骗罪...但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楼主应该在权益受到损害后两年内提起诉讼,过了诉讼时效就会失去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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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5-22 18: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构成诈骗罪,他没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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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5-22 18: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的!!没那么严重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其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模式一般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欺诈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具体到个案,应当根据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一、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双方彼此相互信任,双方基于友好、互助和信任而借贷。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多以欺诈行为取得对方的信任,双方的“友好”和“信任”蒙上了一层面纱,是行为人为达到骗财的目的,用尽苦心地刻意培养起来的。  二、借款的原因和数额。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多是因为确实遇到生产、生活方面的客观困难,无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少。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以虚假的理由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套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大,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诈骗惯犯经常骗些小钱。  三、借款的诚信度。一般来讲,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借款时不会欺骗、欺诈出借人,有客观存在的困难。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事先有计谋,以莫须有的困难为借口,有计划地实施欺诈行为,以达到骗取钱财目的。  四、还款的诚意度。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不否认借贷关系,并积极创造条件还款;即使没有按期归还借款,也是因天灾、疾病、亏损等客观原因造成其暂时或在较长时间内丧失偿还能力,是“不能”,非“不为”,根本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的意愿,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销声匿迹。这一点,是区分借贷与诈骗的关键所在。“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主观因素,认定起来有难度,不能单凭行为人的口供,而要看行为人有否还款的真实意愿,这就需要结合一些客观因素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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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5-22 18: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不知道,但如果是我的话,就找一家收账公司帮忙,要不就把他打成猪头好了,当然,如果你用了我的方法那你会有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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