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难道是在演绎"乱判门"? (续)(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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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21-1-10 11: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3年5月13日,天亿公司凭陈小原的书面退款函件,将购房合同变更备案登记给了后来的购房户。
    事隔两年多后,由于陈小原的举报和信访投诉,成都市房管局于2005年9月27日又将购房合同备案信息恢复至陈小原的名下(但至今6户购房户中有两户仍在备案信息中)。
    
      2006年6月,陈小原向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天亿公司的购房合同有效。经审理,法院于同年9月20日作出“(2006)武侯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判决后,天亿公司没有上诉。
    
      同年11月,陈小原又一次提起新的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天亿公司立即履行交付6套房屋的义务,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117万余元。
    
      2007年2月26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在没有通知张雪荣等6户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作出“(2007)武侯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天亿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陈小原交付6套房屋并支付违约金58万余元。同样,天亿公司也没有上诉。
    
      张雪荣等6家人的房产就这样无辜地被一纸判决夺走。
    
      惊闻判决 6购房户哭诉无门
    
      “自己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并实际入住的房屋,居然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给了他人!”张雪荣等人始终想不明白。他们不明白,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已经查明争议房屋曾经被天亿公司更改备案给他人,为什么不通知他们到庭参加诉讼?他们更不明白,为什么陈小原的退房款已部分退回,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仍没有解除?他们也想不通几百万元的血汗钱难道就这样打了水漂?
    
      2008年6月,在被逼出“家门”后,张雪荣等人找到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我们去了后,还找到了院领导,但他们告诉我们说,判决没有问题,审判程序和实体权益处理均符合法律规定。在我们向成都市中级法院申诉时,办案人员却说,我们不是当事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实在是没有办法了,不知向谁寻求帮助,真想去起诉法院。”罗军女士很无奈地说。
    
      据张雪荣等人反映,自去年被逼出“家门”后,他们曾多次向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成都市中级法院和有关部门申诉、控告,但问题的处理均没有得到实质进展。
    
      法官坦言 发现判决确有问题
    
      2009年8月11日,记者采访了案件的原审判法官、现任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庭长的代某。代庭长介绍说,得盛公司与天亿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设计施工合同,由于当时成都商品房不好卖,所以,天亿公司就让陈小原以个人名义购买6套商品房作为附加条件。后来,由于天亿公司违约,陈小原就要求天亿公司退还购房款。天亿公司退了一部分钱后,剩下的部分一直拖着未还。房价上涨后,陈小原在2006年起诉天亿公司,要求它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代庭长说,当时将争议房屋判给陈小原主要基于以下事实:一是陈小原的购房合同是已生效判决确认的合法有效合同;二是天亿公司从未提出已将房屋卖给他人的事实;三是退款收据上未写明是退房款字样;四是天亿公司主动将备案登记恢复至陈小原名下。
    
      代庭长还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争议房屋已有人居住,这才察觉到该判决出现了问题。对于现在6名购房户的遭遇,代庭长也感到非常同情,觉得他们是无辜的受害者。代庭长还明确表示,该案件肯定会被再审,以便彻底查清事实,从实体和程序上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关于审判监督的法律规定,院长发现本院判决错误,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当记者提出为何发现判决错误而不进行再审时,代庭长回答道,“《民事诉讼法》去年已作了新的修改,具体的法律规定,我还不是很清楚。”
    
      陈小原的代理律师:天亿公司涉嫌合同诈骗
    
      在电话采访中,陈小原的代理人雷勋律师告诉记者,在庭审过程中,他们和法官一再追问房屋在恢复备案给陈小原之前是否卖给他人,其代理律师和天亿公司员工一再否认。雷律师分析,如果天亿公司当时承认房屋曾经卖给他人,其就涉嫌合同诈骗,所以天亿公司不敢承认房屋已被卖给6住房户的事实。
    
      天亿公司:判决结果无法接受
    
      在采访中,天亿公司办公室的张勇主任说,天亿公司已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诉,目前正在处理当中,对这样的判决结果他们也无法接受,他们认为原入住的6位住房户应该是房屋的所有人。当记者问他当时为什么没有上诉时,张主任说他当时不在,不知道具体原因,现在天亿公司的办公人员主要是为了解决公司遗留下的后续工作,其办公室是租借他人的。
    
      张主任说,在签订装饰设计施工合同时,陈小原需向天亿公司缴纳保证金102万,而陈小原是为保证保证金的安全,才要求天亿公司将其6套商品房备案在他的名下。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装修合同未履行,天亿公司已退还其购房款50万元和支付设计费30万元。
    物业管理公司:原住房户才是真正业主
    
      8月6日,天亿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员工告诉记者,原6位住房户是他们认可的业主,入住时是他们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各项服务合同,办理了有关手续,而且直到案发,他们一直都在为业主服务。
    
      嘉宾律师:如此错误太低级
    
      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小敏律师认为,陈小原的购房程序并未实际完成,且已经解除购房合同,因此,武侯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有效是错误的。周主任还说,从案件审理来看,法院已查明争议房屋曾备案给他人,在可能涉及第三人权益的情况下,没有通知利害关系人到庭,而直接作出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样的判决不仅伤害了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剥夺了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权利,以及可能发生的上诉权和申诉权。另外,在执行过程中,针对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的有关处理也存在职责瑕疵的嫌疑。
    
      法学专家:第三人权益不容忽视
    
      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陈教授认为:“任何人不能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剥夺他人的生命和财产。”陈教授说,从该案的审判程序来看,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争议房屋曾经备案给他人,可能涉及案外人利害关系,就有义务通知该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赋予其说明理由,阐述事实的权利,从而维护其合法利益。
    
      关于此案是否涉及“一房二卖”的问题,陈教授认为,合同行为是一种债权行为,是物权行为的原因。从案件具体情况来看,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备案依法被注销后,又卖给他人并经过登记,就具有了公示公信效力,阻断了善意取得。也就是说,如果6位住房户是在之前备案的购房合同已经被注销的前提下购入房屋,且对购房合同进行了备案,就能阻止他人的善意取得,即他人就不能购得该房屋。
    
      陈教授还说,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本报记者 麻蓉生 鞠天敬 见习记者 范国明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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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11: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成都网友,因为媒体报道,我关注这个事情已经很久了。刚开始也是同情失去了房子的那几家,后来昨天在http://bbs.newssc.org/dispbbs.asp?boardid=5&Id=1409727听到了不同的声音,那是另一位当事人的陈述,楼主有理有据、以不可辩驳的事实阐明了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让我们不由感叹:原来媒体可以这样愚弄大众,原来当事人中的一方,不管有理没理,只要多哭诉就可以多得舆论的支持。
  现在,我们要说:法官,尽管依法判决,别受不良记者和媒体的舆论干扰!也别理会恶意攻击者,毕竟他们也只是受到了媒体的愚弄!当事人,特别是上述帖子的楼主,尽管依法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跟他们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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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11: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成都武侯法院的公正判决被弯曲、被恶意攻击的回应
  
  
  上述文章所提的成都开发商天亿公司被查明一房二卖。
  对第一位购房者,天亿公司以装修工程为诱饵,令其出资购买 6套房屋,并从沿海抽调大量技术人员前来成都近三年,为天亿公司完成了2000千万装修工程的设计并在现场配合,并签收确认。但后来,天亿公司违约,装修公司派往成都的全体人员群情激愤,趁装修公司无暇顾及的时候,竟然!竟然将对方出资购买的6套房屋全部挂在售楼部二次出售!
  第二批购房者,不做调查,未加甄别,只看到天亿公司的售价是邻近同类房屋售价的三分之一,于是以为捡到了大便宜,在手续根本不完善的情况下,赶快掏钱,于是构成了典型的一房二卖!
  显然,两批购房者的冲突只是时间问题。
  奇怪的是,第二批购房者畏惧开发商的势力,不敢去找他们理论,却纠缠着前一位购房者(以下简称“前者”)吵闹不休!面对前者铁证如山的、完善的《房屋备案号》、《房屋对应一览表》,武侯法院依法判决的房屋归第一位购房者所有的生效判决书,令这第二批有钱有势的购房者暴跳如雷!如是三管齐下,一边找黑势力威胁前者,一边扮成弱者到处哭诉,在各网站上发表了如《市民合法购买入住的房屋,法院竟判给他人》、《成都市武侯区法院难道是在演绎“乱判门”》等等恶意攻击和歪曲事实的文章;第三招,找到四川法制报记者,让缺乏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的记者,未对前者进行采访,竟然就发表了字字句句都是一家之言的失事报道。
  试想,如果法律,秩序都可以通过不良媒体和虚拟网络而随意践踏,那他们还有什么不敢做(引自于一位正义网友的话)?所幸的是,事实和法律不是靠欺骗公众的哭诉、假扮弱者博得同情可以抹杀和掩盖的。
  我本沉默,如今如法再沉默!详见http://bbs.newssc.org/dispbbs.asp?boardid=5&Id=1409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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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11: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房子多可惜的,就在浆洗街嘛。。。狗天亿公司。。一房两卖。。。。房子都是他卖出去的。。。。。欺负外地人和普通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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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11: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成都网友,刚开始在也是听信一家之言,觉得天理昭昭,怎会发生这种“市民合法入住购买的房屋,法院竟判给他人”的事情?后来看了http://bbs.newssc.org/dispbbs.asp?boardid=5&Id=1409727另一位当事人的帖子,才终于明白的,原来是开发商一房二卖。很奇怪后购房者们怎么不去找开发商讨说法?却浪费时间跟同样受害人的上述帖子的楼主去争个你死我活。还加了个低智商的记者掺和,水平低却强出头兴风做浪,把开发商骗人的话拿来当证据说,其逻辑能力、判断能力、观察能力、知觉能力统统不及格!明眼人都明白,前购房户购房在先,备案号等各种法定手续齐全,房子归他没什么好说,已经卖掉的房子开发商哪有权利再卖?法院判决再正确不过!
  那几户后购房户。你们找前者闹是毫无道理的,不管有意无意,你们已经事实上沦为了开发商的帮凶!你们有没有设身处地地想过,同时受害人,他们的巨额损失,谁来赔偿?你们还落井下石,网友们也绝不会支持,因为你漏掉了这个事件的始作俑者——开发商!集中精力,打起精神,去找开发商讨回你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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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11: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趁老板不在才敢看,
  http://bbs.newssc.org/dispbbs.asp?boardid=5&Id=1409727
  呵呵……帖子太长了,看得我眼睛发酸,眯一会儿再说,呵呵……
  
  不就是一房两卖嘛?双方都是受害人吵什么吵?谁不知道这种官司当然是手续齐全的人赢,更何况那个福建人买房在先,房管局手续又全,房子判给他,有法可依,情理之中!
  
  至于被记者写成这样,唉!我只能对“揭露记者的谎言”的遭遇深表同情。谁不知道找记者写文章是要给钱的,潜规则懂不懂啊?笔锋偏向决定舆论导向嘛,人家靠笔吃饭也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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