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街商业城是临时建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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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1 | 回复21 | 2021-1-10 11: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相关部门亮出“尚方宝剑”
    
    在海口市规划局里,某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重申了拆除女人街的政策依据和理由。该负责人称,解决“香港城”环形消防通道是拆除女人街的其中原因之一,但更主要的是因为女人街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据称,规划局当年在规划女人街时要求,整个街道必须有多处的紧急出口,但女人街至今却仅留下前后两个出口,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但这并不足以作为拆除女人街的依据。该负责人在强调规划局只是按照政府指示执行后,最终亮出“尚方宝剑”,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第51条称:“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必须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重新办理(延期)手续。”。该条例完全使女人街30年使用期限的相关文件全部失效。该负责人称:“女人街作为临时建筑,应当每两年补办延期手续,但他们一直没有办理,因此现在拆除是合法的。”据了解,该《条例》系1994年12月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6日修正。
    
    以上是今天出版的《海南经济报》有关报道中的一段话。
    
    规划局相关负责人面对记者列出了三条必须拆除女人街商业城(以下简称“女人街”)的理由:
    
    一、解决“香港城”环形消防通道
    
    笔者注意到,在此之前,规划局W科长对记者是这样介绍女人街由来的:
     ·记者随后采访了海口市城市规划局建筑规划管理科的吴科长。据介绍,现在女人街所处位置当初为大英山泄洪沟,因为地理位置比前一段排水沟要高,大量淤泥堆积在此,加上人们乱倒垃圾、煤渣等物,环境相当差。政府无钱治理,就由一家公司投资改造这里的排水沟。作为补偿,政府允许投资方在排水沟上盖商业城。当初审批的投资资金大概为400多万元。(注1)
    
    从这段谈话中,人们能够读出“消防通道”的半点信息吗?
    其实,W科长已经说得非常清楚,女人街30年土地使用权——建商业城,是政府当年对投资者改造排水沟使之成为一条步行街所作的一种补偿,和隔壁香港城后来冒出的消防通道问题毫不相干。
    试想,假如海口市规划局某相关负责人的说法成立,这岂不是说,有关部门当年竟然用一条投资者毫不知情的消防通道来作补偿?
    那么,他们是一时糊涂还是有意向投资者隐瞒真相呢?
    偶想,倘若让当年的相关人员知道了,能不找你论理吗?
    
    二、女人街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关于这一点,最有发言权的应该是消防部门。
    
    据报道,女人街商场管理处的张负责人对记者称,对于女人街存在消防隐患问题纯属虚谈。他介绍,女人街建设时就保留着6个紧急出口和通道,其中四个在店铺里面。该负责人还向记者出示了女人街消防验收通过书。(注2)
    
    那么,就算是存在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女人街是否一定要连根拔除呢?
    连W科长自己也承认:“但这并不足以作为拆除女人街的依据”。
    
    三、女人街作为临时建筑,应当每两年补办延期手续,但他们一直没有办理,因此现在拆除是合法的
    
    要弄清楚女人街是不是临时建筑,首先得弄清什么是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
    
     1993年12月6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对临时用地与临时建筑分别作了如下诠释: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土地使用手续。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提前二个月向市规划部门申请核准。
    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进行临时性建设工程的,必须经市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临时建设工程保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前二个月向市规划部门申请核准。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在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时,必须无偿拆除。
    
    众所周知,女人街的土地合法使用期限是30年,并非2年。
    既然如此,在其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只要不违反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市规划局批准的设计方案,自然可以在土地合法使用期限内合法保留。
    
    将长达30年的合法建筑,称之为“临时建筑”,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诠释与规定是: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 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读毕上述条文,人们不难找到答案,女人街商城项目的运作,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根本不是W科长所说的什么“临时用地”、“临时建筑”。
    所谓“应当每两年补办延期手续”云云,纯属无稽之谈。
    
    按照《条例》,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出让最高年限是四十年,女人街商业城作为商业用地,当时有关部门确定的使用年限是30年,没有超出《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
    
    如果确实需要对女人街进行拆除处理,其法律依据应该是1997年2月4日出台的《海口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对租让的土地使用权在租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才是W科长所要找的“尚方宝剑’。(注3)
    
    注1.来源:2004-12-14《海南经济报》
    注2.来源:2004-12-17《海南经济报》
    注3.对此,笔者已在《关注女人街事态的发展》一文中论及,此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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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11: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还对“土地使用权出租”作出了诠释与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条例》只是强调: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据此,人们不难看出,W科长所云“应当每两年补办延期手续,但他们一直没有办理,因此现在拆除是合法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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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11: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网海南视窗【椰岛时评】“女人街”是临时建筑吗?
  
  (以下网友评论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
J欢迎发表评论。
  
  ●回复者:琼友 回复日期:2004-12-18 13:26:05
     也评某负责人答记者问
     就“女人街”拆除问题,继市规划局吴科长答记者问之后,又有该局某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所说的话与吴科长同出一辙,只是说法有所改变,较为隐晦,并冠免堂皇地搬出了所谓“尚方宝剑”。
     一说拆“街”是执行市府指示。请问市府指示根据什么而来?据可靠消息得知是根据规划部门不负责任的假情况、歪点子,蒙骗了未作深入调查了解的领导,或是迎合了某个领导想拆“街”的意图。中央三令五申不许以权代法,不许以《纪要》代法规,身为规划执法部门为何不执行?职责职能何在?敢公布《纪要》内容吗?
     二说“女人街”消防有隐患。这个职能主要属消防部门,更不能成为要拆“街”的由头。况且消防部门经过认真整顿,已向“女人街”颂发了验收合格证书,并将情况公之于报端。某负责人信口雌黄,实属荒唐。
     三说为“香港城”开辟环行消防通道是原因之一。恐怕这才是主要原因,症结所在,天机所在,作为规划执法部门,为什么不在“香港城”报建、兴建、加层时加强指导、监督、帮助“规划”,而在“香港城”即将建成开业,遇到消防验收不过关之时才来“规划”,而且要践踏损害他人的权益呢?“香港城”的老板也应明白,商业竞争要靠公平合理,不要搞歪门邪道。靠权势,认老乡,拉关系,都是不行的,否则丢了票子又坏事,莫干“老乡害老乡,四眼泪汪汪”的蠢事。只有搞好邻里关系,加强同行合作,共造“大同”商圈才是正道。
     四、最后祭出了所谓“尚方宝剑”。这只能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既然94年出台的《规划条例》规定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限期为两年,“女人街”是93年建成开业的,为什么不在95年通知其延办手续,并告知用地30年的批文失效?又过去3个两年才以此理由罚款不了事,再过2个两年突然作出拆除处理决定呢?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宗旨哪里去了?!先是不作为,后是乱作为,其中还有什么不能明说的,敬请对照最近卫省长所讲的“机关病”检查医治吧!最后提醒一点,政府是最重诚信的,开发海南吸引投资是海南政府的长期政策,当时市府立项有偿批给“女人街”的30年用地合约是不能轻率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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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11: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艾吾海兄:
  您对相关法则的熟捻和运用,达到了入火纯熟的程度,在下甚是佩服。如果有可能,一定多与您做交流。文字严谨、说理井然、甚有张力,难得啊,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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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11: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言重了!
  愿我们互相勉励,勇为人民鼓与呼!为促进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臣民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变,为促进海南政治文明建设与政府转型,尽一份义务和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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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11: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和楼上的楼上惺惺相惜~~
  都是好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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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11: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弟我对楼上几位大哥也是十分佩服,大家都是人才,不必谦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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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11: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很多时候未能提供一个法制的环境,投资商要生存,就必须接受这样的事实。到那时,你的命运就操纵在政府个别官员的手中了。(来源:《阳光岛社区》.回复者:浪子 发表时间:2004/12/19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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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11: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直播海南,看了报纸的一些报道,女人街的事情,可真是热闹!女人街的管理者,才是真正的不-厚-道!连象我这样一个局外人早在半年前,在朋友们聊天的时候就知道女人街要拆,但作为女人街的管理者,它不知道女人街是临时建筑?女人街要拆?它不知道?它怎么不把女人街是临时建筑的事情告诉租店铺的人呢?真TMD不厚道!!!女人街里面的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切实不知道女人街要拆的,象刚刚承下店面的冤大头,如老泪纵横的东北老太太、十几万承下鞋店的年轻夫妇......;其实绝大部分的人属于第二种人,他们早就知道女人街要拆,他们有一些人找来冤大头接他们的店把风险转嫁了,另外一些人做做看看,如果真要拆,大家再闹闹,让政府补贴点!
    女人街长约三、四百米,墙外一边是商住楼、印刷厂、店铺,另外一边是住宅楼、学校,它并不是露天的,好象有层铁皮。不管拆还是不拆,它都是一个临时建筑。
    作为政府真的很难,拆,女人街的人要闹,难;不拆,是临时建筑,不符合规划,大家要骂它,万一出了火灾什么的,死了人,那它的责任就大了,女人街的人也要找政府算帐,因为不符合规划你还让我在这经营,你得赔我!不拆也难。拆也难,不拆又不行,但我们的政府还是有办法D,老办法——拖!(定性为违法的临时建筑,但在拆与不拆的问题上采取“拖”字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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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0 11: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真的拆吗?怎么不见那有大甩卖大减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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