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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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8-5-24 21: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述案件系保管的法律关系。李老汉与旅社虽形成了有偿的保管合同,但在保管时李老汉未告知旅社应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致使保管物损坏,旅社不承担保管不利的责任。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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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5-24 21: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旅馆与李老汉之间已经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不以旅馆的否认改变。旅馆收取李老汉200元的保管费,为有偿保管。旅馆对竹席受潮霉烂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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