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100分---[急]在反倾销案中分别裁决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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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8-5-6 16: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欧共体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我国涉诉出口商采取反倾销措施时,适用单一税率.欧共体认为中国公司缺乏独立性,给予分别裁决会导致政府规避行为.并以此为依据拒绝给予我国涉诉出口商分别裁决美国商务部在5月份的公告中曾提出,鉴于在虾反倾销案和家具反倾销案中出现大量中国企业申请“分别裁决”的情况,而商务部人员有限,难于应付,有必要考虑修改反倾销调查程序。在此次公告中,美国商务部对此又提出了两点新理由:首先,现行的“分别裁决”测试(即反倾销调查问卷A部分)所设计的内容无法最有效地证明被调查企业的出口活动在事实上独立于政府控制;其次,由于现行的“分别裁决”是授予各个出口商,而非特定的出口商与生产商的组合,这就难以避免那些被征收较高税率的生产商通过重新选择出口商出口本案产品,从而达到规避反倾销税的目的。有鉴于此,美国商务部提出了三点修改调查程序的意见:第一,单独设立一个“分别裁决”的申请程序以取代目前使用的调查问卷A部分。在该申请程序中,所有申请“分别裁决”的出口商(包括外商独资企业)都必须提交证明其出口活动独立性的相关文件,并需要指明本企业的关联企业和相关的产品生产商(供应商);美国商务部将列出所需文件清单,其范围扩大到省级甚至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并且,美国商务部还保留要求提交更多文件、做出更多说明的权力。第二,将“分别裁决”授予特定出口商和生产商的组合。即,出口商获得的“分别裁决”,只适用于在调查期内向其供货的生产商的产品;对于其他生产商的产品,即使通过该出口商出口,也不能享受较低的“分别裁决”税率,除非这些产品经过复审程序重新确认了倾销幅度。第三,关于通过第三地进行的转售(例如通过香港、台湾或马来西亚),鉴于中国生产商与转售商之间的复杂关系,美国商务部准备完全改变目前的做法,即从“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否则假定生产商不知转售产品的最终目的地”改变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否则假定转售产品将销往美国”。锦天城律师所北京分所专家认为,美国商务部所表达的意见如果付诸实施,不仅将大大增加反倾销应诉的难度(无论是提交材料的数量还是举证责任的转移),而且还限制了较低的“分别裁决”的适用范围,中国对美国的出口无疑将受到巨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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