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酒厂部长助理受贿千万仅获暂时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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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11 12:3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套房产、5辆车子、大量超市卡、名贵烟酒
  洋河酒厂许平先何来如此巨额财产?
  ——揭许平先一系列违法乱纪行为,望领导肃清风纪

  十八大以来,中央“打虎拍蝇”一直维持高强度。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25日共计237天内,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设置的“纪律审查”栏目中,共有472名领导干部被通报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平均每周约14人,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和对腐败的无禁区、零容忍。
  我也是反腐一员,亲眼目睹了被举报人许平先一系列违法乱纪及犯罪行为。许平先为洋河酒厂中层干部,负责招标工作。之前泗阳来安工程项目都由他经手,目前在湖南长沙做洋河项目工程,而他利用职位特权多次受贿。
  当我去案发地点搜集证据时,曾被许平先发现,他还警告我,若把此事说出去,将报复我们全家。经过三思,我还是决定冒着生命危险公开揭露此事,所说的情况句句属实。
  我相信,只有敢于发出自己的声音,这个社会才会得到进步。因此,希望得到众位领导的高度重视,肃清风纪。

  借用他人姓名,隐瞒房产
  现在国家实行阳光工资,作为一个中层干部,许平先的收入可想而知。但是许平先有4套房产,购买方式均为一次性付款,我想请问,他何来这么多的钱?
  据我调查了解到,许乾敏(大儿子)名下有一套房产,许凌坤(二儿子)有两套房产,许平先夫妇则有一套房产。为了避开执法部门的检查,其中,许凌坤的1套房产借用了亲戚刘勇的名字,但实际操纵为许凌坤本人。
  房产详细地址如下:
  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翰学院8栋3单元1109室 ,房产价值约50万左右,此房子为大儿子许乾敏所有;

  宿迁市宿城区富康路希望城D10栋3单元302室 (此套房产名为刘勇,但实际操纵为许凌坤本人),房产价值约45万左右;







  宿迁市西湖路66号用世水韵城2022号,面积53㎡,使用面积为40㎡,窗户朝阳,房产价值约50万左右,此套为许凌坤所有。

  洋河新区洋河新城中大街与西门路交汇处(新洋河酒厂西侧)的洋河梦都花园8#1708(房子于2014年购买),面积为160.34㎡,约60万左右(房子单价为每平方米2561元,总价为410630元,另装修及家电约20万左右。此套房子为许平先夫妇所有,
  这四套房产我都经过实地调查,有照片为证,另外许平先夫妇的房产我则有录音为证,希望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进行调查。

  家有5辆车,移花接木逃避检查
  许平先家中共有5辆车,他自己名下两辆,许凌坤2辆,许乾敏1辆,购买方式均为一次性付款。为了避开执法部门的检查,和房产情况相同,均使用移花接木的手法,一家亲戚所有的车辆都经常换着使用。
  车辆具体情况如下:
  许凌坤名下的汽车其中一辆为价值26万福特翼虎车,车牌号为苏NTG842,但这辆车的产权也写了小叔(许全先)的名字,实际操纵为许凌坤本人(本人有照片为证)。

  许全先在宿迁用世水韵城就职营销总监一职,有着高收入,借用他的名字来避开执法人的侦查,用心可想而知。
  红色奥迪A1车牌号为苏NDJ773,但实际是他小叔许全先的老婆孟丽丽在使用。
  奥迪车究竟如何来,这也令人值得深究。根据名义上的说法,买水韵城房子抽奖送奥迪,这份幸运恰好降落在他们的头上,有幸抽到了这辆奥迪车。但是,我所了解到的请况于此并不相符。这辆奥迪车产权为二儿子所有,实际为暗箱操作里应外合所获,只要付8万左右就可以免费开10年,10年后8万块会退还。
  孟丽丽(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中豪星城5栋1208室)名下的车辆为黄色福特,车型CAF7163B4,识别号:LVSHCADB2CE110960,车牌号:苏NEH551。令人奇怪的是,虽产权为孟丽丽,但使用一直都是许全先使用。

  许平先一辆是黑色SANTANA,车牌号为:苏NGV327,另一辆奇亚SUV(狮跑),车身颜色:银色总价:20万左右 (此辆写为亲戚名下)
  许乾敏:车牌号:苏NUP733 注册车:黑色蒙迪欧车牌照户主名称写为:袁侠
  实际操纵人为许乾敏,这辆车登记的车品牌是蒙迪欧,但所实拍到对应的确是福特车苏NUP733 ,车身颜色:黑色 总价:16万左右

  以上情况我均有照片为证,绝非虚假所言。


  大量超市卡、高档烟酒折成现金
  除了以上所说的房产、车子,许平先还收受了大量的超市卡(苏果/乐天玛特,每张面值 500-1000元,每一次受贿累计达数万元)以及高档烟酒(从最低档次烟中华玉溪到九五之尊,酒最低档次从海之蓝到梦之蓝,再到至尊版),累计以吨计算。
  据我调查得知,大部分高档烟酒经过变卖转现金后打入亲戚(刘勇)及他人账户。部分超市卡分散给两个儿子,二儿子则将数张超市卡放入希望城房子的衣柜衣服夹层里。因为这套房子为亲戚名下,执法查到,他们也完全有理由可以开脱。而我所拍摄的烟酒照片,仅仅是剩余的。


  当然以上仅仅是其资产的一小部分,为了避免引起注意,他们所有的行动基本上是晚上开展,让大儿子和二儿子分头进行转移灰色收入。
  我记得2014年三月的一晚,许平先夫妇吃完饭回到住所,我亲眼看见袁侠(媳妇)让许凌坤将高档烟酒从泗阳的翰学院转移到希望城。当我看到那么多的名贵烟酒惊呆了。

  工程承包豆腐渣工程,造成人员死亡
  根据以上情况可以看出,许平先的收入和名下的这些资产不相匹配。作为洋河的领导,他的正常公司收入远远达不到目前的资产水平。许平先一个人供给了全家人的需要,何来这么有多钱支撑一家的高消费,购入这么多的动产和不动产。
  而我了解到,许平先的家人基本都不上班,许凌坤一个月才2000块,老婆袁侠不上班,女儿袁茜云在外地上大学。袁茜云为收养,他大儿子(许乾敏)又养了2个儿子,一家老小开销全在里面。,
  之所以他们全家人的花费那么奢侈,那是因为靠这些灰色收入来支持的,据他儿子亲口说,他妈妈账户现金最少有400万左右。
  据洋河集团内部人员所说,许平先之前负责(泗阳来安项目)建新厂工程的时候,为了自己多获取利益,将工程承包给豆腐渣企业,后来导致房屋倒塌,人员重伤甚至死亡。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也严重败坏了企业领导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我所了解到的,这部分的灰色收入仅仅是冰山一角,其他的有待监察部门调查了。

  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影响之恶劣。就如我开头所说,写这份举报信,我是冒着自己的生命危险。为了防止被举报人在看到这些信息公开后对我以及家人进行打击报复,以及防止被举报人私下进行财产变更消除证据,希望执法部门能够尽快调查,肃清风纪。
  备注
  大儿子刚开了物流公司,接下来会投资给二儿子许凌坤开两个公司,另要购房计划。希望城的房产和水韵城房产和其他房产近期内要变卖,希望执法部门赶紧加快调查
  职务表:
  许平先----洋河股份有限公司中层管理干部
(部长助理)
  许乾敏----原洋河酒厂,之前在江苏华趣酒行集团南京有限公司就职,后开物流公司

  许凌坤----宿迁用世水韵城置业有限公司
(内装专员)

  以上许凌坤,许乾敏各有两张身份证,而两张身份证均不是一个区域,因为全国房产不可以联网,这样一来犯罪人可以在不同区域利用赃款进行购房交易
  详细情况如下:
  许凌坤:
  地址1: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388号义乌商品城A
  地址2: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中杨镇唐莫村卜庄组30号
  许乾敏: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
  地址2: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中杨镇唐莫村卜庄组30号

  刑事责任条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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