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中发现的惊天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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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22-6-1 13: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西昌航天杨周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搜索,我获取了宁夏理工学院在短短几年时间之中涉诉案件的相关情况,对这些公开信息进行一番研究之后,我发现了一个惊天秘密。
  在向各位读者讲述这一惊天秘密前,首先申明——我所收集的信息全部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表的生效法律文书,收集方式和渠道合法,不存在任何非法性,对信息本身我没有进行任何形态的加工,只对其进行简单统计和梳理,并由此进行事实推导,可能其结论并非完整事实,但至少可以从中发现一些被极力掩盖的真相。
  同时,对收集、整理、发表这一数据结果,我表达如下观点——如因此而导致对本人的更多名誉侵权诉讼或进一步包括人身伤害等不法行为的产生,本人将持续以实名举报等方式进行坚决斗争,也欢迎宁夏理工学院及一些人继续采用包括名誉侵权诉讼等任何形式来阻止本人坚决维护法律尊严的正义行动,我坚决维护法治的意愿和决心不会被一些人的胆大妄为而被恐吓住,更不会因为其间的艰难险阻而中止。
  宁夏理工学院短短的几年间,其名下至少有25起涉诉案件,这一数据还不包括私下和解、处于立案过程中的、处于上诉状态的案件,仅包括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明确的案件,且属于不完全统计结果。
  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个事实:一、宁夏理工学院涉诉的案件总数是25起(另有2起为原告,起诉我实名举报过程中对学校存在名誉权侵权),作为被告被起诉的案件共计有25起,占比达100 %。二、石嘴山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为受理案件的一审法院有25 起,占总涉及诉讼案件的100%,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的有4起,占比16%,而其中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占比高达72%。三、上诉到中院的案件共计有16起,但重审的只有1起,上诉结果维持原判决有15起,占比为93.7%。
  根据以上事实,我可否可以合理地推导:正如宁夏理工学院法人、校长赵惠娥向受害人公然宣称的“随便你告,无所谓”那样,宁夏理工学院领导对违法行为无丝毫悔改之意,对法律无丝毫敬畏之心,对是否成为被告并不在乎,对由此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无丝毫担心。好像她们知道不管受害人以什么理由、事实、证据起诉她,她总可以在一些人的帮助下很轻易地脱罪,法院并不会对他们的违法行为怎么样。在很大程度上,她们可以很好地左右一审判决结果。一个案件可以是如此结果,但如果全部被诉案件都是如此结果,我不能不佩服得五体投地,其嚣张是有底气的!
  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数据,我合理地认为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这家法院与宁夏理工学院存在着无法明确表达的特殊关系,而这种特殊关系对判决结果产生了直接的因果联系。
  起诉宁夏理工学院的案件几乎都由学校所在地的石嘴山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受理,而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中,有超过72%的比例的案件都出现了上诉情况,这种情况显然绝非是正常的。
  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只能上诉到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也就是宁夏石嘴山市中级法院,那么,我们看一看上诉到中院的案件是什么情况?共计有 16起,但维持原判的有15起,占比为93.7%,不能因此认为存在问题,但更不能认为不存在问题。
  我很想知道这些维持原判的二审案件就真的没有问题?如果不对上诉状中罗列的理由和事实进行认真的复查,只是就一审判决书作一次简单的重复,显然,这样的二审就是一次成功的忽悠,忽悠我们受害人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关系,但如果就此让我们受害人失去了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那么,受到伤害的就决不止受害人了!
  因此,进一步是否可以推论——宁夏的当地三级司法体系无法让受害人获得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
  这是一份宁夏理工学院值得向广大受害者夸耀的成绩单——你们看,不管你们多少人去起诉,有多少的证据?有多少的事实?又如何?结果,说结果,那就是法院不鸟你们。我嚣张又怎样?你奈何的了我?
  本文后附的表格实际也是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交出的成绩单。我不知道广大读者面对这样一份成绩单有怎样的感受?我更不知道武口区人民法院会有怎样的解释。我期待着有人能够拿出合理的解释,但很大程度上可能不会有什么解释,因为他们不需要向我们广大读者解释什么——法律是他们所掌握的,对法律如何使用不需要向我们受害人说明的。
  我无法判断这一研究发现是不是我们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现象?我不想也不能进行更多的推论,但至少可以证明我“西昌航天杨周”对宁夏三级司法体系存在严重司法腐败的怀疑是有道理的,我的实名举报并非是无空穴来风。
  基层法院或者法官与当地的密切经济和人际联系,这是我们法律体系不能够承担公平正义期望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种情况不从根本上解决,类似的情况就不可能根绝,法律的尊严就不可能建立!
  附:宁夏理工学院涉诉案件汇总表
  (考虑到可能对原告的隐私侵权,故我不能展现全部名单,但大家可以上网查证这份名单的真实性,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宁夏理工学院就可查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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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6-1 13: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纵容司法腐败是对司法尊严的践踏!
  今天是2021年8月14号,我等来了期盼已久的民事裁定书。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宁民申559号民事裁定书中,高法拒绝就再审申请书中罗列的大量司法腐败证据和事实进行任何查证或调查,拒绝就此向受害人作出任何答复。在没有对法律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的情况之下,在对欠缺法律常识和基本逻辑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书没有进行认真审理的情况之下,就急忙且武断地维持了存在严重司法腐败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这其实就表明了一种态度!一种让受害人无法接受的态度!
  所辖法院存在司法腐败又怎么样?我就是要纵容司法腐败,你能把我怎么样?法律是我说了算!我们怎能让你继续举报违法者和司法腐败的法官?我就是要用法律方式闭上你呼喊的嘴,就是不能让你持续举报下去。这份民事裁定书赤裸裸地表达出宁夏高法法官的傲慢和冷酷,暴露了其肆无忌惮张狂的嘴脸。维护司法正义,彰显法律尊严难道不是任何一个法官的义务和责任吗?面对有证据证明的司法腐败不理不睬是何道理?对所管辖法院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如此纵容,这样的行为,只能用可耻来形容!
  对于这样的结果,我其实早就有所意料。我在宁夏已有7次司法实践,我早就知道宁夏司法体系根本就不能够承担一个公民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宁夏三级司法体系的所作所为就是对我国司法尊严的践踏!更加搞笑的是——案由明明是名誉侵权纠纷,法律文书上居然能够错成了“民间借贷纠纷”,拜托我们的法官还是有一点职业操守吧,如此漫不经心的居然是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其业务素质和责任心无法让我受害人释怀。
  整个案件的过程是这样的:2017年4月12日晚上十时,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等4 名学校员工在酒后闯入学生宿舍内,寻衅滋事,对我儿子实施了暴力伤害。在此,请大家注意这样的一个事实——打人的4名男性教职工在晚上10点准备就寝的时间点,在没有女性员工或女教师陪同的情况下,特别是在酒后的情况下,以所谓的查寝名义闯入男女混住的学生住宿大楼(我儿子住这栋大楼的1楼,1楼为男生宿舍,在其上是女生宿舍),其意图不明。
  常务副校长姚远等多人对我孩子进行持续殴打之后,姚远及其手下又将我儿子从宿舍楼强行拖至后勤办公室,拖扯达100多米远,中途,四名教职工对我儿子不断地撕扯和殴打,几次将其推倒在地,实施脚踩等暴力行为。到后勤办公室以后,姚远还继续对同宿舍的几名学生(包括经过打人现场并上前阻止打人的周姓同学)破口大骂,语言之下流难以形容,然后再次打我儿子耳光,以至我儿子出现短暂性的失聪。姚远无视我儿子受伤的事实,并没有及时送医,反而以写保证书的方式将几名学生拘禁长达三小时以上。在我儿子报警后,当地公安机关介入进行了事实调查后,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对四名打人者给予了治安拘留5——12天和行政罚款500——12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
  宁夏理工学院赵惠娥校长为洗刷常务副校长姚远等人的违法责任,无视大量证据证明的事实,无视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在其后持续采取捏造事实、侵犯隐私、网络攻击等违法手段对我儿子进行公然地抹黑。对我儿子名誉权、隐私权进行了持续损害,并通过网络方式对我受害人家长进行人身攻击,赵惠娥更是公然地叫嚣:“随便你告,无所谓”。
  对此我一直心存怀疑,一所高校的法人为什么对法律没有丝毫敬畏?为什么会如此嚣张地用各种违法手段去维护一个打人者?为什么会如此毫无基本道德底线?我从学校一名教师嘴里获得了一些信息——赵惠娥校长作为一名女性,与打人的常务副校长姚远存在特殊关系,当然我没有证据,在此就不方便透露更多的细节。
  我向宁夏纪检委、区教育厅、市教育局分别实名举报宁夏理工学院赵惠娥校长、姚远副校长的违法行为无果之后,为反击宁夏理工学院赵惠娥校长、姚远副校长等人的嚣张气焰,我将宁夏理工学院诉之法庭。
  我诉宁夏理工学院人身伤害、名誉侵权、隐私侵权案件在先后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四道法律程序后,公平正义还是遗憾地在这四道关口均失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这些司法机关居然对我提供的多达100项的调查记录、录音、照片、证言、视频等书证和电子证据视而不见,对我提交给的可以相互映照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大量证据置之不理,仅根据辩护律师毫无证据支持的谎言就作出了一个漏洞百出的判决结果。令人奇怪的是这样奇葩——建立在没有任何证据和事实支持的谎言基础之上的判决书,还不具备基本的逻辑和基本的情理——居然能够一路绿灯,连续让四家宁夏当地的司法机构都不能制止。
  违法人不需要为其违法行为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不需要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在此情况下,我只能通过网络实名举报来获得我所期盼的司法公正,但实名举报却引来了宁夏理工学院对我的名誉侵权起诉。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不得不承认我在网上的实名举报内容是属实的,是基于证据和事实所进行的,不存在任何的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等情形。但判决书却挑出举报信中存在的个别字眼和行为评价性内容,声称我的评价性语言导致了违法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判决我从即日起停止实名举报,并向宁夏理工学院赔礼道歉。没有名誉侵权的法律事实,何来赔礼道歉停止举报的判决结果?所以,惠农区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的一审判决书在逻辑层面就是非理性的。
  在惠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话“被告杨周使用此类字眼,对于会引起读者的厌恶心理应当明知或者放任的 ”,把这句话翻译过来就是:虽然实名举报内容属实的,但受害人也不能够把事实真相公布于众,因为由此就放任了可能对违法人名誉产生不利后果的发生。或者再换一个表达方式就是:即使违法人存在违法的事实,作为受害人的我也不能用网络举报的方式把事实真相公之于众,因为这样会带来社会大众对违法行为人的负面评价,因此,法院不允许实名举报的发生,不允许举报人对相关事实进行任何形式的评价,不能对违法事实进行客观描述,不能对违法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价,不能质疑违法人的品行,必须保证被举报人名誉的完好性,否则,就是名誉侵权。违法人打了我儿子那是应该的,你实名举报打人者,那你就违法了。
  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剥夺合法公民进行实名举报的权力,也不能阻止受害人向社会公众公开事实真相,也不能剥夺受害人就事实原因、后果、行为的社会性进行评价的权力,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关于名誉侵权的一审判决书显然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背叛。
  我当然不能会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于是,我向宁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结果你们都知道——那就是维持一审判决。在此情况之下,我又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请求,现在结果也出来了,那就是维持原判。
  宁夏理工学院起诉我名誉侵权,是因为我举报了宁夏理工学院及宁夏三级司法体系在前案中存在司法腐败行为,因此,大概法院不好意思向我提起名誉侵权起诉吧,于是,宁夏理工学院站了出来,代表一群人向我提起诉讼,目的当然是要用法律手段堵上我的嘴,让真相深入黑暗中,让公正正义在宁夏无法得到伸张!
  打人者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对在校学生毫不犹豫地使用暴力,显示了他低下的素质和人格中的暴力趋向。为一己私利,不惜持续采用违法手段为打人者张目,这显示了学校法人赵惠娥校长对法律的蔑视和毫无道德底线。但这些还不是我最憎恶的,我最憎恶的是为虎作伥的帮凶或保护伞,因为正是这些人给了姚远、赵惠娥之流为恶的底气,助长了他们嚣张的气焰。打人者背后站着的这些群人,他们伤害的是老百姓对国家法律的信心,伤害的是法律的尊严。
  实施殴打行为的副校长和实施人身伤害、名誉侵权、隐私侵权的学校法人赵惠娥,能够让宁夏三级司法体系用6次奇葩判决破灭我获得公平正义的希望,显示了他们的势力有多么强大。为此,我查阅了法律文书网的公开信息,得知宁夏理工学院在短短的几年间,其名下至少有25起涉诉案件,只有2起诉我本人名誉侵权的案件是原告,当地法院石嘴山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占其名下总涉诉案件的100%,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有4起,占比16%,而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案例占比高达72%,上诉到石嘴山市中院的案件共计有16起,但重审的只有1起,上诉结果维持原判决的案件有15起,占比为93.7%。
  从这些公开信息中,我看见在权势的勾结和利益的交易下,丑恶在横行,基本道德被践踏,法律被公然地强奸,社会的公平正义被无耻地践踏!我一次又一次用法律方式呼唤正义,换来的却只能是深深的失望。宁夏三级司法系统的这些人玩弄法律、强奸法律的底气何其嚣张,毁掉了我对法律尊严的信心!
  很明显,现在我不是在与实施人身伤害、名誉侵权、隐私侵权的违法人宁夏理工学院校长、副校长斗争,而是在与宁夏三级司法体系进行一场事关法律尊严的斗争,是正义与私欲之间一场决斗!宁夏三级司法体系用7次司法实践活动(6次法院判决,一次检察院抗诉)告诉我一个结果——法律在他们手中就是面团,就是维护权贵利益的工具,但我不害怕,只要我还活着,我就要与这些人斗争到底!只要法律尊严没有彰显,公正正义没有伸张,我就拼到底!
  我用4年多的时间独自走过了一条漫长的维权之路,其间我谢绝了水军的主动,坚持用法律方式去争取公正义,在于我对法治精神的坚守!现在,不得不承认,我通过法律方式获得公平正义的期望已宣告破灭。现在谁能够告诉我应当怎么做?我能够相信的就只剩下你们了——关注中国法治进步,相信还有公平正义存在的你们!
  实名举报人:杨周
  手机:1390815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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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6-1 13: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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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6-1 13: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民申5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杨周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宁夏理工学院。
  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山水大道学院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惠娥,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杨周因与被申请人宁夏理工学院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 02民终 13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周申请再审称,一、本系列案件存在司法腐败行为。(一)一审法庭没有调阅重要证据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杨周向一审法官送达法律意见书,请求一审法院收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所做的治安案件调查笔录,一审法院未收集,致使一审判决遗漏了殴打行为的认定,属于程序违法。(二)一审法官没有全部阅读查看杨周在起诉阶段提供给法院的所有证据,没有进行案前诉讼准备属于程序违法。(三)一审法官在庭审中6次打断杨周的发言,并在证据没有完整展示之前,进行法庭小结,影响了杨周合法诉讼权利的履行。(四)--审法庭庭审笔录记录不完善,没有先全记录杨周的发言内容,法律文书不规范。(五)杨周在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多达100项,宁夏理工学院委托诉讼代理人不认可,这些证据就不能被当庭质证。针对杨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宁夏理工学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不是新证据"。二审法官采信该说法,拒绝当庭对该新证据进行当庭质证。(六)一、二审判决对杨周提供的大量可以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据视而不见,出现了严重背离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七)石嘴山市大式口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宁0202 民初 549号之五民事裁定书,本案以宁夏理工学院撤诉处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再次受理经过同一法院民事裁定的以同样理由和事实再次提起的诉讼请求。(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在生效判决没有执行完毕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 28日向杨周寄送了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落款日期为2020年2月24日。(九)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拒绝退还杨周多交的立案费用869 元。(十)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没有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二、本系列案作事实认定存在重大遗漏。(一)原审判决遗漏了杨周儿子杨弘毅受到殴打事实的认定。(二)一、 二审判决遗漏了宁夏理工学院捏造事实公开发布虚假性公告,侵害杨弘毅的名誉权的事实认定,(三)一、二审判决均没有对学校采用老师签名信方式对杨周进行人身攻击的事实进行认定。(四)原审判决遗漏了宁夏理工学院公布学生隐私信息,严重侵害杨弘般的隐私权的事实认定。(五)法庭遗漏了宁夏理工学院相关人员对杨弘毅和杨周进行人身攻击行为的认定。
  三、法律责任认定不清。(一)法庭没有认定杨弘毅被迫退学与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等人的暴力伤害及后续学校施加的精神损害、名誉侵害、隐私侵权等违法行为之问的因果关系。(二)法庭对杨周维权费用的认定极其不合理。
  四、法律适用错误。(一)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类案件。杨周通过纪检机关和网络对宁夏理工学院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实名举报,内容真实,不存在侮辱、诽谤内容,不存在严重失实的问题,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理由不充分。(二)杨周实名举报的对象是宁夏理工学院的常务副校长姚远和实施名誉权和隐私权侵权的学校法定代表人、宁夏理工学院院长赵惠娥,违法行为人与学校不是同一法律主体,宁夏理工学院不能成为起诉的法律主体。(三)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0)宁0205民初 1369 号民事判决书逻辑关系混乱,法律适用错误。首先,杨周依据证据和事实进行实名举报,其行为不具备违法性。其次,杨周实名举报内容不存在捏造实施的情形,没有侮辱、诈谤等方式损害他人民誉的法律事实,举报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再次,判决书所称的负面评价与宁夏理工学院的违法行为有关,与杨周的实名举报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审法院认定杨周构成名誉侵权的法律依据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操的解释》的规定,实名举报基本属实且没有人身攻击、虚构事实等情形的,不构成侵权,杨周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不构成名叠侵权。(五)杨周针对违法行为人所作的评价属于正当的言论自由,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杨周从即日起停止实名举报,并向宁夏理工学院赔礼道歉于法无据,(六)宁夏理工学院副校长打人事件的广泛影响与其自身的违法行为直接有关,与举报行为无直接关系。(七)宁夏理工学院称,杨周在文章中使用了"酒后"两个字,对宁夏理工学院构成侵权没有依据。(八)客观事实也不能证明举报对宁夏理工学院名誉造成了影响,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确实对宁夏理工学院名誉造成实质损害。五、存在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的事实认定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存在相互矛盾。
  综上,杨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弘毅、杨周与宁夏理工学院、姚远、孙惠连、姜奇、闫文才人格权纠纷一案,已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杨弘毅、杨周因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 02民终221号民事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 25日作出〔2018)宁民申679号民事裁定,驳回杨弘毅、杨周的再审申请。杨周提出关于该案的相关再审事由不属于本案的再审审查范围。
  关于本案是否应当受理和宁夏理工学院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杨周发表的《宁夏理工学院我向你宣战》、《我要与宁夏理工学院斗争到底》、《宁夏理工学院副校长圾打学生事件内幕》,《无法无天的宁夏理工学院有什么样的后台》等文章的标题和内容均指向宁夏理工学院,宁夏理工学院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且本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式口区人民法院报请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合法。因杨周在(2018)宁 0202 民初 549 号之五民事裁定生效后,仍持续在网络上发表涉及宁夏理工学院的文章,故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受理本案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杨周是否侵害宁夏理工学院名誉权的问题。根据宁夏理工学院提交的《公证书》可以证实,杨周利用网络在新浪微博、天涯论坛、百度贴吧、麻辣社区等网站发表《宁夏理工学院我向你宣战》、《我要与宁夏理工学院斗争到底》、《字夏理工学院副校长殴打学生事件内幕》、《无法无天的宁夏理工学院有什么样的后合》等文章中对宁夏理工学院使用了"贪婪无耻"、"流氓加法育"等明显侮辱性质及贬损性的言辞表述和主观负面评价语言,杨周亦对在网络上发表以上文章的事实以及在文章中使用"流氓加法言"等贬损性言辞的事实予以认可。且根据文章阅读量和跟帖内容"这是什么流氓学校,连校长都动手打人"、"这校长真混蛋,哪里还敢把孩子送到如此这般的学府"、"败坏校风、丧失师德"的评价可知,社会公众已在一定范围内知悉和关注,杨周发表的文章引导网民对宁夏理工学院的声誉和信誉产生质疑和否定性评价,对宁夏理工学院的声警和信誉产生了负而评价和消极影响,产生了一定的损害结果。杨周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其侵权行为与宁夏理工学院名誉受损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杨周的行为侵害了宁夏理工学院的名誉权事实清楚、理由充分.
  综上,杨周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周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樊学礼
  审判员:张梅?
  审判员:杨金梅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于榕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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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6-1 13: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宁夏司法腐败已不是个案,而是群案、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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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6-1 13: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查处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的枉法裁判震慑效果远比发几个文实际、强大、管用,那才叫动真格!
  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还少嘛,不是缺了,是人治社会,权治社会,有法不依,监督缺失(监督者也是违法收益者)。
  以法制不健全作理由是忽悠百姓。法律制度是健全的,是为违法官员开脱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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