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百万是如何被转走的,法院在做什么?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1 | 2021-1-11 01: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强制执行期间七百万是如何被转走的,
  法院在干什么?
  一个普通公民的陈述:
  (给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的公开信)
  我是合肥嘉利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福德,因我公司一个在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案件,在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下,淮南中院一直袒护被执行人,导致可执行财产现金被大量转移,从立案执行到现在已经三年整,我公司仍有近1000万元的执行款未被执行到位,给我公司造成经营中的严重困难。该案件已成为执法不公的典型案件,我们请求领导对本案予以督促,对淮南中院搞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执法的行为予以监督,使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案号:(2014)淮执字第00081号
  执行申请人:合肥嘉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福德
  被执行人:合肥广大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瑾
  被执行人:淮南福特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民
  执行立案时间:2014年4月28日
  执行法官:孙少华、魏宁
  执行依据:(2013)皖民二终字第00116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申请执行款:1750万元
  主要事实经过:调解书约定由合肥广大项目投资有限公司2013年12月31前支付2200万元(被申请人已支付1450万元,余750万元未支付), 2014年1月31日前支付400万元、2014年2月28日前支付300万元、2014年3月31日前支付300万元均未支付,以上款项分别至到期日次日起被申请人应承担提起银行贷款利息两倍的违约责任,年利率为5.6%,即11.2%分期计算。
  淮南中院立案受理后由孙少华法官承办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嘉利公司向执行法官提供了广大公司和福特公司的账号,还要求查封福特公司的等值房产,冻结合肥广大公司和福特公司账户资金,法官孙少华口头上说已经冻结查封了银行账户,还说也做了一些协调工作,但均未执行到任何款项。2014年11月嘉利公司向执行法官递交了《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以及追加被执行人巢湖市金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系合肥广大公司99%股权的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证据,之后嘉利公司也未得到法院的书面答复。本案执行期间,执行法院也未向嘉利公司送达任何有关执行查封、冻结的法律文书,时至2015年5月没有执行到任何财产。
  2014年11月孙少华到合肥找到嘉利公司的何福德和律师唐智灵,说汪瑾准备在12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如果到时不履行就拍卖福特公司房产,并做了一份谈话笔录,何福德与唐智灵都签了字,但被执行人仍然一分钱未给。
  事后嘉利公司才知道孙少华以这份谈话笔录将案件作出了执行结案,造成在法院系统内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假象。嘉利公司再找孙少华时就以工作忙、在外出差等各种理由搪塞,使执行无法进行。2015年5月21日嘉利公司到福特公司的开户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法院并未冻结,到淮南市房管局查询法院也未查封任何房产;更出乎意外的事情,被执行人福特公司的徽商银行淮南潘集支行的账户从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21日期间共转移700多万元。嘉利公司于是找到法院,并将被执行人转移资金的证据提交法院,最后才知晓该案件在强制执行一年多的时间,已经被结案。
  2015年6月5日嘉利公司向安徽省高院提交了《关于执行案件情况汇报》的书面材料,汇报了淮南中院在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一年多时间没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人淮南福特置业有限公司从其银行账户转移700余万元资金的事实。并请求高院执行局向淮南市中院下达了案件执行督促函。这时淮南中院执行局主要领导出面处理,嘉利公司要求追回已转移资金并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之后淮南中院重新调整了执行法官,但对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故意转移资金的行为未作出任何处罚。
  2015年7月在淮南中院执行局领导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一份执行意向,被执行人支付了445万元执行款,被执行人承诺今后福特公司销售的房屋款70%用于执行款,两个被执行人的其它银行账户超过5万元的全部由法院强制划转为执行款。同月法院查封了部分不好销售的福特公司的房产。
  2015年11月20日嘉利公司向淮南中院提交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申请书》,在与中院执行局领导当面沟通时嘉利公司得到的答复是可以,但多日后执行法官说不行,要求法官给书面说明理由而被拒绝,该申请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之后,被执行人仍然不诚实履行该约定,2015年12月1日嘉利公司向法院提交《要求被执行人报告真实财产的申请》,12月21日再次向法院要求被执行人报告真实财产,2016年一月底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一份不真实的财产清单,嘉利公司提出了明显不真实的事实,要求法院予以核查,但法院没有做任何核查工作,法院长期姑息被执行人不诚信的行为,不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和强制执行措施执法,嘉利公司完全失去了对淮南中院执行的信任,中院的行为就是故意拖延执行,搞地方保护主义。
  嘉利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在淮南市房管局查询得知福特公司从2015年6月1日至12月28日共销售房屋14套,销售价格超过400万元,而嘉利公司仅获得不足100万元的执行款。另外被执行人将所有银行账户的资金刚进账就被转移,而中院也放任其行为。
  嘉利公司于 2015年6月18日向淮南中院提交了《拍卖查封财产、划转冻结资金申请书》同时也交了评估费,期间嘉利公司多次向中院催促拍卖程序进展情况,通知嘉利公司拿报告是12月17日,而评估报告已于10月20日完成,然而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评估报告的价格偏低,在评估机构作出报告具有真实性的说明后,法院不但不进入拍卖程序反而作出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决定,嘉利公司极力反对也无效。在法院重新指定评估机构后,提出申请的被执行人不按法定时间缴纳评估费,依法应终止评估,以原有评估价格绩效拍卖,法院继续姑息养奸,强推重新评估。2016年9月26日嘉利公司领取了新的评估报告,发现新的评估报告的比原来的价格总算高出近300万元,并书面提出评估所参照的实例存在重大的不可比性,要求予以纠正,法院反而袒护该评估行为。依法规定被拍卖财产经过两个拍卖未成交的,该财产就将给嘉利公司抵着执行款,对本就不好销售的房产查封其实就是法院在故意偏袒被执行人。
  正因为淮南中院在该案执行中的诸多不作为,仅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淮南福特公司就销售房屋62套,超过2000万元的销售金额,且销售资金被转移,导致嘉利公司仍有近1000万元没有得到执行,极大地损害了嘉利公司的合法权益。
  另外,该案的主要被执行人合肥广大公司法院没有对其采取任何执行措施,让人更觉奇怪。
  嘉利公司还于2015年12月30日向省高院领导和执行局再次汇报了该案不依法执行的情况,并明确提出了要求:重新查封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并立即启动执行拍卖;由于淮南中院执法不公,不能严格依法办案,搞地方保护主义,在实属无奈的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变更执行法院】的规定,特申请该案由高院予以执行;依法查实追究淮南中院执法不公的相关责任人。
  嘉利公司作为在皖的一家川籍民营企业(安徽省四川商会会长单位),在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无助情况下,我公司再次恳请省高院领导对该案予以调查,对执行部门的执法不公现象予以查处。我公司承诺将如实提供本案的相关证据,并原意为我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我渴求领导予以关心帮助。
  我坚信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相信高院的公信力。
  合肥嘉利置业有限公司
  何福德
  2017年4月23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11 01: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