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互助]冤案谁能来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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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11 01: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年1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长桥长新村胡桂冠门口发生的一起打架案 在2006年1月29日(正好大年初一)上午12时许,王新波在长桥镇长新村胡桂冠厝旁空地上赌博,胡林法向王新波追讨车钱,两人发生口角,王新波被胡林法的堂兄堂弟,堂妹夫甘盲勇等人团团围住,踩在地上进行殴打。当时这些人说要把王新波的命送掉。在这时王新波的弟弟急忙跑回家告诉他父亲说哥哥被人打,其父王荣产急忙跑到现场,看到儿子躺在地上,不停地哭喊,而这些人仍凶残地用脚踢,用脚踩。王荣产再也看不下去了,顺手拿起一根木棍向这些人打去,正好打中了胡林法的堂妹夫甘盲勇的右臂,他们这才住手。这时王荣产拉起儿子王新波一看,已经不能站立,脸色苍白,只看到一颗颗豆大的汗从脸颊滴落下来,原来手已被折断。父子俩想急忙离开这打架现场,但背上,腿上不停地被他们用石头仍中。事件发生后,甘盲勇和王新波均被送进屏南医院就诊。两人均被鉴定为轻伤。由于王荣产是个有担当的人,即使家庭穷的叮当响,当时还是借了两万元高利贷放在长桥镇派出所进行赔偿。可对方硬是不要,一定要王荣产被判刑。(在长桥派出所有底做证)
    在屏南县人民法院(2007)屏刑初字第74号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盲勇诉称,被告人王荣产故意伤害其身体健康,致其轻伤后果,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证人胡贞坤(原告人岳父)、胡桂冠(当时打架案发地点店主及村长)、卓秀清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王荣产持木棍殴打被害人甘盲勇右臂并致伤情况。于是王荣产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一年半(即自2007年7月20日至2009年1月19日止),并赔偿人民币18013.23元。
    在事故发生半年后,甘盲勇没有得到钱,这些人急红了眼睛,并为两万元互相责怪。他们渐渐盯上了王荣产的哥哥王荣田(当时是长新村的党支部书记),想从他那得到一点补偿。因为王荣田的两个儿子各人拥有一辆客车,家庭较富裕。并且甘盲勇自称当时他并不认识王荣产和王荣田,做笔录时把王荣产打了他误说成了王荣田打了他。于是以胡林法为首,伙同胡良县、胡桂齐、胡廷彪(案发不在现场)、苏枝顺、王新敏到长桥派出所,要求长桥派出所为其做笔录,说原告人甘盲勇是被告人王荣产系与王荣田共同殴打致伤的。
    又过半年,胡林法请胡良县、胡良江、胡廷彪、苏枝顺喝酒,喝完之后到长桥派出所,要求长桥派出所为其做笔录,说原告人甘盲勇是王荣田一人殴打致伤的。
    就这样王荣田在2008年7月13日被长桥派出所传唤,长桥派出所指导员(现担任长桥派出所所长)要王荣田说一下案件发生当时的情况,王荣田说我不在现场,有些事我不清楚。指导员连哄带骗的说,你就说说你知道的吧。王荣田说我在家吃饭,听我的小侄子回来对他的父亲说哥哥要被打死了,看见我弟王荣产急冲冲地跑了。我想我身为一个村的党支部书记,又是一个镇的人大代表,更是一名全村人信任的当家人,我不能坐在这里,我要去阻止这场事故的发生。可是我刚到半路的时候,王荣产已经拉着侄儿回来了。看见侄儿的手下垂,脸色苍白,表情好像很痛苦,可能是断了。后来我听说村长胡桂冠都参与了这次打架,于是我又径直去了胡桂冠家了解情况。说完之后,指导员也做完了笔录,要求王荣田在上面签字。由于王荣田根本就不认识字,因为他从没读过书。这几年在家人的帮助下才可以勉强写出自己的名字。于是他想也没想就签上自己的名字。签完之后,指导员告诉王荣田这是一份取保后审的笔录,王荣田也不知道什么叫“取保后审”,可是却无缘无故地被扣上了“取保后审”的帽子。
    在王荣产获刑一年半后,检察院追诉说王荣田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检察院人员传唤,并在当日就被羁押屏南看守所。
    本案在2009年10月12日下午3点以故意伤害罪开庭审理,并在当日上午检察院人员甘某威胁被告王荣田的律师,说你怎么还没有让王荣田承认犯罪,被告王荣田的律师说这王荣田脾气非常倔强,我也没有办法,下午就要开庭了,现在讲有什么用。在开庭时,被告王荣田的律师以证据不足加以辩论。列举了以下几个方面:
    1、检察院以故意伤害案追诉,可在这一案之前王荣产犯故意伤害案已经被判刑一年半,可见这一案是同一案,一案分两案,可见检察院做事的效率,甘盲勇的手只被打了一下,可以在医院的治疗处、本人和证人的描述中证实,这王荣田故意伤害案不能成立。
    2、从当时第一份的笔录中,只有原告甘盲勇一人说是王荣田,其他人的笔录都说是王荣产,因为甘盲勇是上门女婿,几乎都在外地,很少在家,可见甘盲勇当时并不认识王荣田,误把王荣产当成王荣田。由于王荣田的大儿子王新强以前与胡林法这一家人有过节,当时王新强还赔了很多钱。某些人将错就错,进行报复,这就是造成冤案的源头。
    3、原告方在半年后的证人笔录如出一辙,就像是出自同一个人的手,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位置,看到的事物是不一样的,但是这些证人却是一样。可以设想这是一个人事先写好了一份笔录,让这些证人背诵,才会如此的雷同。可见,这些人都在做伪证。
    4、 这一次开庭,法院有传唤五位目击证人。可在开庭时,证人在家被原告方家人辱骂并控制,现在还有一个证人不能到庭做证,可见原告方在这案件中的非法手段,以及可以看出这件案情存在着极大的虚假性。由于长新村这王胡两家的恩怨,法院也是知道。
    5、原告没有物证,当时的木棍在哪里,拿出来,现在科学那么发达,看看这上面到底是谁的指纹。原告如此的精明,不可能没有保留这一重要证据。如果是虚假的,法院是会给予公正裁决的。没有物证,没有人证,我建议法院判被告王荣田无罪,应当当场释放。
    
    本案在2010年3月17日上午8点30分以民事调解开庭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方要求王荣田赔偿损失,王荣田说我不在现场,不曾看见打架过程,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决不出这些钱。原告方说就算你没有打架,可是你在现场出现过,也要负连带责任。王荣田说正月初一,光天白日,在现场的人多了去,你怎么就要我赔呢?在打架时我根本就不在打架现场,是打完以后一会儿我才到现场,况且我身为一个党员,一个村的党支部书记,一个镇的人大代表,就凭着党和人民对我的信任,我也应当到现场了解案情的始末。如果我是一个不明事理的人,我就不会从十八岁开始当生产队队长,二十多岁开始当选副支书,副村长,就不会每次参选都是我的得票数最多,就不会是从2004年到2009年连续两任当选长新村的党支部书记,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是我打的,我一分一毫赔给你,但是这件案子根本与我无关,我决不会出这些钱。本案调解失败,王荣田至今仍积压屏南看守所。
    特恳请党和政府能敦促相关部门秉承公正严明、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办案宗旨,早日平反此案,民等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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