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互助]欠了三年的工资何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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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1-1-11 03: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宁省绥中县2005年教师晋升职称工资欠了三年了,至今没有补发,而2004年和2006年晋升职称的教师的工资都给补发了,也不知是为什么?有没有人管一管绥中县人民政府,让他们把应该办的事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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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1 03: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教师法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从上面2条法律可以看出,教师的平均工资不应该低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而且应该按时支付,不按时支付还有赔偿金。教师平均工资普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在公务员拿绩效工资的今天,教师还没有拿到这一块。也就是说教师的平均工资低于了公务员的平均工资,还没有完全足额发放。关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0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个一般原理,为现代人权观念所公认。在教师法规定的工资没有得到法律保障的情况下(没有完全领到手不低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要教师履行教师法的义务,何况是可能付出生命代价的义务(比如潭千秋老师的例子),是不是霸王行为?从劳动合同上来说,在没有按时拿到足额报酬的情况下,是不是必须完成相应劳动责任(对方已经先违约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怎样保障?要让教师履行完整的责任,就先支付完整的报酬吧!有牺牲的风险,也应该尽到告知的义务,这样学生在选择是否报考教师的专业上也提前有心里准备,招聘教师的时候也应有告知义务,让当教师的人有可能牺牲的心里预期。所以这件事情本就是各方利益的博弈。
        教师和学生之间没有任何契约。既然教师和学校签订契约,代表国家委托的学校行驶对学生的教育义务,教师所做的一切,就是代表国家委托的学校的,如果学生出事了,学生家长没有找教师的权利,学生的受教育权利的契约是和国家委托的学校签订的,只能找相应学校。大地震的时候教师不顾学生跑了,家长也应该是要求学校承担责任,是学校违返了和学生的契约。然后学校根据和教师的契约来追究教师的责任,这是应该说明的。代表国家行驶教育义务的学校已经严重多年违反教师法,教师在没有按时领到足够的法定报酬(学校已经严重违背契约规定),自身利益受到极大伤害的情况下,难道还应该单方面继续履行契约规定吗?教师工资低于公务员工资已是不争是事实,教师法从1994年1月1日实施以来,教师没有依法按时领到应得的足额法定工资已经10多年,在这种长期违法违约行为中,还要求教师履行足额的义务,这不是笑话吗?违约责任也应该完全由首先长期违约的学校负责,学校没有得到足够的工资款,去找他的上级部门负责。马克0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要求教师履行完整的义务,就先支付完整的报酬吧,这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平等。
        学校既然可以任意时间不按法律规定足额发放工资(违背契约),教师效仿,也可以选择在任意时间不履行义务(比如地震的时候是时机之一),下次也可以选择在洪灾、火灾的时候不履行契约(你可能想让教师平时跳出来,然后找理由辞退这些教师,平时教师处于弱势地位,就像打工仔怕老板,不敢说,到了关键的时候就不会给学校补台,而是撤台了)。在学校没有完全履行契约的前提下,逃跑有理,逃跑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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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1 03: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真,钱早就用了怎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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