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利民村“农民新村”建设中存在的违法问题(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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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11 04: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新年伊始,中共中央书记来重庆考察时强调,“发展过程中,都要注重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使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特别是要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领导干部要把依法办事作为重要准绳,思想上时刻绷紧这根弦,行动上时刻对准这个表,任何时候都不滥用权力、以权谋私。领导干部要脚踏实地、实干苦干,求真知、说真话、办实事、求实效”!
  由此来看,发展是为了“民生”,“使人民群众享有更多获得感”,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发展成果的分配原则是“公平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其切入点就要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要“让发展成果公平惠及”,“使人民群众享有更多获得感”,其前提条件就必须拥护党的主张,做到“依法办事”!
  然而,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利民村的“农民新村”建设,其目的是真正为着“民生”吗?不是!
  农民群众在“农民新村”建设中有多大的“获得感”?待查!
  其发展的“成果”真正“公平惠及”到农民群众了吗?没有!
  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即利民村数十亩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含基本农田;及其使用权被“权力寡头”非法转让、交易,以及在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上所建的数百套“商品房”所产生的数千万元的“红利”不归利民村集体和劳动人民群众所有)解决了吗?也没有!
  希望上级党委高度重视、好好查究、认真解决云台镇利民村这些事关农村发展稳定繁荣、农民全面奔小康的问题!这个生产资料私有化所导致的分配不公的问题,必然极端地导致暴贫与暴富;两极分化的结果则出现有产和无产的对立,极易引发社会矛盾,这是个大的政治问题,不容忽视!在云台镇利民村的“农民新村”建设中,只有坚定不移地坚决拥护党的主张,依法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固民之本,农民才能拥有真正的“获得感”!
  众所周知,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群众;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成员才能享有,土地的收益自然也应当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劳动农民群众所有,这是党的土地政策的底线,也是土地法的底线!更是确保农民“获得感”的红线!
  可是,利民村“农民新村”项目“委建”施工合同被人事先内定:“剩余的房屋由‘施工方’自行处理”!面对这“是否有政策和法律依据”的质问,回答是:“这没得政策依据……”!须知,房屋是建在土地上的,“剩余的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属于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劳动农民群众,使用权属于本村符合条件的农民。这一点,请异想天开的村镇“权力寡头”务必好好学习一下党的土地管理政策和法律——因为只有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最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获得感”!难道硬是不要党的土地管理政策和国家土地管理法了吗?当然,“权力寡头”以权破法,任性蛮干,不讲政策,不讲法律,那就另当别论了!
  违背了党的方针、路线,与政策唱对台戏,对抗国家法律的人,能把党的事业干好、让人民群众享有获得感,恐怕前所未有,后无来者!利民村的“农民新村”建设,个别动机不纯正的“官员”之胡乱怍为,严重背离了党的路线就必须“调整”,严重违反了党的政策就必须“纠正”,严重触犯了国家法律就必须坚决“摒弃”!只有如此,才能“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使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中发【1997】11号、国办发【1999】39号、国发【2004】28号、国办发【2007】71号、国发【2010】47号、《宪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数条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等党的主张和国家法律法规,可谓早就给“农民新村”标出了底线,划出了红线,一些“权力寡头”在政策和法律外“自由活动”,这就必然伤及利民村“农民新村”发展成果的“公平惠及”,使农民失去“获得感”!
  利民村的“农民新村”建设,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劳动农民,而其产生的土地收益却与之无缘;在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上进行经营性房屋开发建设所产生的数千万元的集体土地收益却让享有主体地位的集体劳动农民靠边站!“权力寡头”带头违法,硬是“巧取豪夺”了政策和法律赋予主体农民本该拥有的“生产资料”及其增值收益,这难道不是“异样的冲动”在作祟吗?试问,抛弃了党的主张,违背了“国家意志”,发展成果的“公平惠及”从何谈起?农民群众的“获得感”从何谈起?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利民村“农民新村”建设中,现行的农村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即土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被“权力寡头”人为地改变而不给予纠正,势必殃及“三农”发展,利民村的农村经济就要伤经痛骨了,农民群众的“获得感”恐怕行将丧失殆尽!
  只有不折不扣地贯彻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才能公平、公正地保障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得以实现!只有这样,利民村的“农民新村”建设的发展成果才能真正“公平惠及”到农民群众;也只有这样,农民群众才能真正体验到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利民村的“农民新村”建设是拆迁农民幸福家园的建设,不是那些“悬牛首于门,卖马脯于内”而又试图“混过昭关”的“权力寡头”的利益建设。那些“盗跖行,孔子语”的始作俑者务必认识到,利民村的“农民新村”建设毕竟是要让“获得感”“公平惠及”农民群众的惠民工程,而不是“权力寡头”的赚钱工程!
  “农民新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群众,他们才是真正的主人!生产资料——土地的拥有者才是土地收益的获得者!利民村的“农民新村”建设决不能让主体农民受害,也不可让“建设者”上当,而让村镇某些“权力寡头”掠食该发展的成果、剥夺农民本该应有的“获得感”!
  
曾严肃批评:“近年来,一些农村土地开发利用显得无规划管理,出现掠夺性的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现象......”
  书记要求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中央头号文件强调,“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增进农民福祉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无一不是对农民“获得感”的保障和强调?
  关于“农民新村”建设,重庆市委孙书记曾提醒:“不要把农民新村建成了‘小产权房’”,特别强调了党的政策,指明了“农民新村”建设的方向,也“话”出了法律的底线,体现的是法治的要求;“农民购房要按成本价”,高度体现了孙书记对农民的关爱和体贴,标明了“农民新村”建设的主题和宗旨——惠民!
  如果继续让违法“官员”导引着商业资本疯狂剿占“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阵地”,农民失去了生产资料——土地,未来的“获得感”也势必荡然无存!
  在利民村的“农民新村”建设中,那些具有“异样打算”的“权力寡头”,为什么就不敢公开的、正面的于会上会下向利民村的党员、村民代表及广大群众宣传上述党的主张呢?
  为什么就不能展现出丁点的法治意愿呢?
  为什么就不尊重一下农民的主体地位、允许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来保障群众从中享有“获得感”呢?
  对此,是否应当让那撮沽售党政国法、惯于愚弄群众的“权力寡头”改弦易辙,回到拥护党的主张之正确道路上来,保证农民群众公平享有政策和法律赋予他们的“获得感”呢?
  诚盼上级党委高度关切、重视,将“利民的事”提上议事日程,让老百姓久久期盼的“纠正”和“查究”工作求真务实地依法深入进行下去,“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人民群众享有更多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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