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年被戴铁链游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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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21-1-11 06: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戴院长您好:
  贵院少审庭(2013) 渝北法少刑初字第35号一案,仅15岁的未成年人邓远阳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被强行戴上又长、又大、又笨重的非制式警械,在重庆市渝北区的闹市中心,“游街”的作法已经严重违法,虽然渝北警方表示那不是“游街”,而是指认现场,但押着戴上如此又长、又大、又笨重的非制式铁链的未成年人走在街头,也是公开羞辱、人格伤害。别说当时嫌疑人还未受审,即便他们确实实施了犯罪,也只能受到法定刑的处罚,任何附加的对他们的尊严羞辱,都有悖于法治原则。众所周知,一条又长、又大、又笨重的铁链套在一个仅15岁小孩稚嫩的身体上,连同四肢连为一体行走肯定会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这也是最起码的常识,所以才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明文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本案审判长却再次声称“邓远阳自己说的,是到了才戴的铁链” 而 再次相信口说而罔顾事实,声称这样的取证居然合法有效,似乎准备坚决予以采信;公诉人黄自强在法庭上的解释和证明“是渝北区看守所有这样的规定,凡是岀所的嫌疑人都要加戴这种戒具”不但于法无据,更是荒谬至极,这更加道岀了办理本案的一些部门的个别办案人员目无法纪,无法无天,本案审判长对公诉人黄自强在法庭上这样荒谬至极的解释居然也表示认可,实在令人惊呀!实在令人大开眼界!
  本案的相关办案人员执法则应严格遵循“法律授权”原则。依法办案、保护人权两条法定原则。在法治观念、人权意识进步的当下,一些执法者不能刻舟求剑,按某些违规违法的“老皇历”办事,而应尊重权利,循法办事。若少了人权保障这根弦,执法者难免会掉进“执法犯法”的泥沼。
  投诉人为邓远阳的监护人 邓永勇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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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1 06: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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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1 06: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梦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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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1 06: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黑想晓得这个娃儿犯了啥子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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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1 06: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是指认现场,肯定犯了大事,从小没教育好,现在出来喊冤枉,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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