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浙江新昌烟草公司解释下(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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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1-1-11 07:4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二天来围绕烟草公司和陈士祥之间的纠纷大家一直都在摆证据,在辩论,相信烟草和陈先生之间谁是谁非总会有结果
  在这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个问题,就是有关烟草公司对网络订烟送烟有否存在违规的问题
  对网络订烟送烟是否违规涉及到烟草公司送货部门的行风政风形象,是否存在工作失职及私下利益公配,及烟草证的私下转让出租等问题,所以请烟草公司慎重事实求是。有证有据的向广大网民解释下
  根据陈士祥的反映原来鼓山东路73号店铺经营者俞玉琴也就是原证所有者,于2014年1月4日起就把房子转租给徐*玲。同时烟草证一并私下转给徐玲玲使用,2014年4月14日房东收回房屋装修(注:是房东收回房子),73号店铺停业,烟草证又再一次转他人。徐玲玲将烟草证转交给徐的阿姨使用(店铺开在73号对面金立大厦店面房西首第一间)。陈士祥也提供了有关房产所有人就是房东的证明。来证明了鼓山东路73号承租情况变化的真实性,
  我们也对此事去现场走访了下,发现房东4月14日把房子收回是事实,73号那一带包括73号在内的十几间店面均为一个房东,4月14日房东把所有房子收回改造,走访中通过对周围商家的了解,掌握二点信息
  一.周边多家商家均表示俞玉琴对73号店铺的经营早在一月份就结束,早已把店铺转让徐玲玲经营,俞玉琴本人也从此离开店铺。直到房子收回
  二.店铺开在73号对面金立大厦店面房西首第一间的烟酒店店主据周边商家证实,确和徐玲玲是亲戚关系
  根据网上订烟送烟管理办法,订的烟必须要在烟草证所在地址由烟草证上所有人的名字本人签收,烟草证不得私下转让他人使用。
  现在根据如上情况,这二点明显是违反了,但烟草公司对这本证上的订的烟,一直在正常送达,直至5月4号,陈士祥反映此事后才停止。
  现在请烟草公司解释下
  1.俞玉琴一月四号店铺转让后所订的烟是谁签收的?如仍然是俞玉琴签收的,请问烟草公司如何证明这个签名是俞玉琴本人签收,签名是不是和俞玉琴今年一月前的签名一致,而不是他人冒充?如他人冒充签字,工作人员为什么不阻止,是否存在失职
  2.4月14日房东房子收回后,店铺都不经营了,按大家都知道的常识。不经营哪来需求,为什么订烟照样正常。请问烟草公司这订的烟又是谁签收的,如果仍然是以俞玉琴名义签收,又是谁在冒充,或者说是送烟人员和其它经营户是否存在利益关系,把烟送到他处再以俞玉琴名字冒充签收,这些都请烟草拿出证据来解释下。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把所有签收的底单,有俞玉琴签名的单子全晒出来看看笔迹的区别,同时把4月14号后店铺关了后订的烟的数量也公布下,以查清为什么店关了还需要如此数量的烟,这烟用到哪了。
  以上二点望烟草公司做出解释

  下面是陈士祥在另外贴发的房东有关店铺经营情况的证明
  

  

  原帖子链接:http://www.xc.zj.cn/read-htm-tid-1243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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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1 07:44: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新昌烟草分公司副局长汪文渊利用职权与法交量
  2014年5月3日我们夫妻租得新昌县鼓山东路73号营业房。5月5日一早,我们与房东签订了一年期房租协议,并立即到新昌县工商部门取得“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2014年5月5日、6日,我多次到浙江省绍兴市烟草公司新昌分公司申请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办人潭艳丰也审查了我的申请资料,并指出几点资料补充意见:1、房租期限一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就只能办一年,最好房租协议能签订5年;2、房子是单位的,要法人代表签字;3、提供银行存折复印件。我又对潭艳丰说明了此营业房原来经营者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说明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不想潭艳丰在仔细查看了资料中的房屋门牌号后却马上就说:这本证还没有停止使用,所以要等老证注销了才能申请,不能予以受理。
  2014年5月5日、6日,我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等法律知识后,认为我的申领申请是合理合法的。所以我马上与房东商量并重新签订了5年期的房租协议、补齐申请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需的所有资料;并向潭艳丰再三要求,能否先行受理申领申请,排队等待老证的注销,但还是遭到拒绝。
  2014年5月7日,我得知新昌烟草分公司有人通知老证持有者俞玉琴与受证者俞钱康,迅速同时去办理注销、申请。我赶紧带着齐全的申请资料,又到新昌烟草分公司要求受理申领申请,潭艳丰却说:今天已经有人申请了,你不必要再申请了。并对我说:你73号门牌老证注销的同时,俞钱康已经立即申请了。(注:也就是说潭艳丰已经立即为存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买卖现象的双方:俞玉琴(持有老证者)、俞钱康一边注销老证、一边受理申请。)
  但我还是再三要求潭艳丰说:我知道他们的申请是违法的,请你把我的申领申请受理下来,我同时向你们局长反映情况。潭艳丰就受理了我的申领申请。
  当我将证据提供给新昌烟草分公司证明是我先进行申领申请时,新昌烟草分公司副局长汪文渊竟然利用职权伙同相关人员无理否定了我5月5日、6日的申领申请。还说我不与俞玉琴搞好关系,取不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无理取闹。
  试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取得,为什么要与老证持有者搞好关系才行?那么新昌烟草分公司的个别领导与俞玉琴、俞钱康
  究竟存在什么扯不清道不明的关系?为什么这么简单的事,烟草的个别领导会这么卖力的去搞得很复杂?是什么力量能让烟草的个别领导敢愿大胆与法较量?
  二、对违法经营者和违法送烟者的举报置之不理
  俞玉琴实际从2014年1月4日开始,已经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转买给徐玲玲使用。在2014年4月14日房东收回房子整修开始,俞玉琴更是从停业日起,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订烟密码、银行帐号等等交给徐玲玲的阿姨(店面在新昌县鼓山东路73号营业房斜对面)订烟销售,直至2014年5月5日我去申请申领时潭艳丰说还没有停止过进烟(徐玲玲没有租得新昌县鼓山东路73号营业房)。而且新昌烟草分公司送烟的人也曾经对徐玲玲的阿姨说过:万一有事,我可就要吃苦头了。
  2014年5月5—6日,我多次分别向科长袁航、副科长梁旭峰等领导反映了俞玉琴的违法经营行为,汪副局长却对这个举报的说明是:我们在2014年5月4日才知道这个事,已经停止了俞玉琴的订烟销售。还说他汪副局长不管违法经营烟草的事。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仿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五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我想不明白了:汪副局长是不懂法律法规还是有法不依;即然5月4日汪副局长已经停止了俞玉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使用,为什么潭艳丰5月5日却对我说没有停止?新昌烟草分公司送烟的人员、还有烟草管理员等等拿薪水的人也是2014年5月4日才知道的吗?几个月来,他们一次一次的送烟上门,是不认识字还是不认识路还是脑子迷糊了不认识人,汪副局长没有想过吗?还是汪副局长当我们老百姓根本是大傻瓜,还用老一套来骗我们,为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让违法者消遥法外?
  三、汪副局长知法犯法,他的审批合法有效吗?
  2014年5月21日,新昌烟草分公司将上面写满了法律条文的没有经我签名的“新昌县烟草专卖局不予受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书》送到我店,理由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五十七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起诉。”
  但汪副局长却在允许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内迫不及待地审批了俞钱康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他的所作所为合情合理合法吗?为什么他有如此胆量?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他真的一点约束也没有吗?他真的能一手遮天吗?
  如果汪副局长能及时发现俞玉琴的违法行为,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及时被停止使用,我的申请不会被无理拒绝;如果汪副局长能懂一点法律法规,我的申请也不会被无理拒绝!!!!!但是事实证明了汪副局长的无知无能、行政不作为,所以,我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来保护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为盼

  陈士祥
  201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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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1 07:4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居然没人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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