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了,我的官司还要拖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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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11 07: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达十多年的民事纠纷何时才能还我一个公正?!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的执法不严,不公,就没有人管了吗?十六年来我们所受的冤屈就没有地方平复吗??下面是这件民事纠纷案件的基本事实:(我不知道有没有人会看完,也不知道会不会有人帮帮我,但我仍恳求你们看完,恳求有人可以帮我。我已经63岁了,身体有许多大大小小的毛病,这个冤案已经耗了我16年,难道还要耗我下一个16年吗?)
  一、本案的事实经过
  1.我于1996年11月1月从赵某手中以135万元的价格购得侯马市新兴铁厂的全部资产;我当天与候马市张村乡大李村村委会签订租期五年的《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房屋35间,土地10亩,租金70000元);我于1996年12月16日子一人出资注册成立侯马市宝鑫铁厂(以下简称宝鑫铁厂);我又于1997年7月26日以宝鑫铁厂与大李村委会续订《租地合同书》,约定合同书有效期至2000年7月26日止。为了恢复和扩大再生产,我在1998年12月20日申请贷款时对宝鑫铁厂的资产评估为2047349元。
  2.1997年1月15日宝鑫铁厂在侯马市场张村信用社贷款80万一元到期未还,张村信用社于1998年5月19日向候马法院申请支付令,位马法院于1998年5月21曰作出(1998)执字第178-1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宝鑫铁厂的财产全部予以查封。并责令宝鑫铁厂支付侯马市张村信用社贷款80万元及利息,共计956621元(截止目前欠款187个月的利息是1830507.9375元,这里不包含银行的滞纳金),相加总计为2787128.94元。
  3.第三人建邦集团(侯马市建邦铁厂吴建邦)于1999年9月28日子指派数十名工人驾驶推土机及装载机将宝鑫铁厂的围墙、大门等建筑物推倒后,我及时向侯马法院执行庭举报反映,执行庭工作人员立即给吴建邦作了《谈话笔录》,载明:“从即日起宝鑫铁厂子安全问题暂由你厂保管负责,发生丢失、破坏由你厂承担赔偿”。随之宝鑫铁厂的全部资产灭失殆尽,宝鑫铁厂已不复存在,被其全部予以侵吞。
  ?二、各级法院的支付令及判决、裁定书,执行和解协议
  ?1.侯马法院于1998年5月19日发出支付令,5月21日制作裁定将宝鑫铁厂财产全部查封。
  ?2.侯马法院于1998年5月21日作出(1998)执字第(98-1)民事裁定书,将宝鑫铁厂财产全部查封。执行员朱某,书记员郝某。
  ?3.侯马法院于2004年8月27日作出(2003)侯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其内容为:“被告山西建邦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320000元。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14510元,其他费用8705元,共计23215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剩余8215元由被告承担。审判长朱某,审判员刘某,代理审判员张某,书记员冯某”。
  ?4.侯马法院于2014年11月1日作出《执行和解协议》,其内容为:“一、被告山西建邦就集团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贰拾万元(协议生效后3日内给付)。二、本案一切诉讼费及执行费由原告王某承担。三、此和解协议为一次性和解,原告在本协议生效后不得再向被告提出任何主张及任何诉权。四、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注:本人最后仅领到12.7万元。」
  ?5.侯马法院于2007年6月25日作出(2007)侯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6、侯马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2007)后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其内容为维持本院(2003)后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
  ?7、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临民终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书,其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上诉人王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8、山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09)晋民申字第946号民事判决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9、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1)临民再终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08)临民终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和侯马人民法院(2007)侯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侯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10、侯马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侯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其内容为:维持本院(2007)侯民初字828号民事判决。
  ?11、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临民终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书,其内容为:1、撤销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2012)侯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2、被上诉人山西建邦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上诉人王某2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4510元,剩余8215元由被上诉人山西建邦集团由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有上诉人王某负担6000元,剩余5000元由被上诉人山西建邦集团由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所述,第三人建邦集团故意强行霸占我厂的全部资产是严重的过错方,而且,侯马市人民法院有一下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明显枉法裁判之处:法院查封的财产明显属超标的查封!不论根据哪次资产评估结果来确定宝鑫铁厂的资产价值,法院均无理由以80万的支付令查封宝鑫铁厂的全部财产。
  ?基本案件情况就是如此了,我想要知道,我到底该怎样做,才能得到公正的待遇,得到我应该得到的赔偿。我希望有人能帮帮我!我希望在我有生之年能给我的家人一份安宁的生活,16年来官司缠身的我早已家徒四壁,负债累累,如果就这么撒手,我的妻女将背负我所有的债务,她们的生活将苦不堪言。这样我死都不会瞑目!
  ?丞盼好人的帮助!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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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11 07: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帮帮我!我已经走投无路了!这是最后的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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