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对国家机关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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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0-5-14 21: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精简原则。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按 照精简原则,国家机关只能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而设置。但是,国家机关的设置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越少越好,它应当适应现实的需要,现实需要发生变化,国家机关设置及其相关职能也应作出相应改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进行了几次机构改革,撤销了一些计划经济时期设立的管理部门,建立了一些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监管和服务机构,对原有的国家机构的职能作了大幅度的调整,有力地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第二,责任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人民负责。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在贯彻和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重大决策时,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第三,培训和考核原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精通业务,不断增长才干、提高素质,才能适应本职工作的需要。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公务员的考核、激励、竞争、轮岗、回避、辞职、辞退、培训等制度,极大地增强了国家机关的生机与活力,提高了公务员队伍素质,促进了国家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树立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第四,密切联系群众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成部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有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接受人民的监督,才能使自己的工作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使自己的工作更加符合实际,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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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5-14 21: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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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5-14 21: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无规定的不能做,不同于自由人,法不禁止即自由。因为国家机关是公权力,权力导致腐败,更要严格规范,所以法无规定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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