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有办理过从台湾带骨灰回大陆安葬的板油吗?

[复制链接]
查看13 | 回复13 | 2021-1-11 08: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知道需要什么手续,
  自由行就可以吗?
  骨灰出境入境麻烦吗?
  请办过类似事宜的板油指点一下,非常感谢。
  ps:台北搞拆迁,拆到外公的墓了,今年就要去把骨灰拿回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11 08: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办个自由行,事情办妥了,就用黑色双肩包背回来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11 08: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台灣時要小心民進黨會誣陷你是間諜,而且你外公的後人也會受到牽連的,只要他們還在台灣居住就會有危險。民進黨什麼都做得出來,你應該能想到這點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11 08: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背回来就可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11 08: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可以先了解一下,是不是你不愿意就可以不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11 08: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網上,人家說的。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來臺運回遺骸、骨灰
  一、適用對象:
  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子女之配偶、孫子女、外孫子女、或兄弟姐妹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得申請來臺運回遺骸、骨灰。
  二、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
  (一) 申請運回遺骸、骨灰之次數以一次為限,在臺停留期間自入境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一個月內)。
  (二) 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者,原定居或已排配額之居留申請案不予許可,且應於出境後一年以上始得再申請來臺短期停留。
  三、應備文件:
  (一)
  旅行證申請書一件(附最近二吋半身黑白照片二張)。
  (二)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大陸)、港澳通行證影本(港澳)或中共護照影本(海外)一份(尚未領居民身分證者、以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替代)。
  (三) 運回遺骸、骨灰對象八十一年底以前死亡除籍之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文件一份。
  (四) 保證書一件:
  1、保證人如係一般公民,保證書應送戶籍地派出(分駐)所辦理對保手續。
  2、保證人如係服務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者,免辦對保手續。但保證書上須加蓋機關(構)、學校印信。
  (五) 申請人與運回遺骸、骨灰對象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戶籍謄本已登載者得免附。
  (六) 委託書一件(除申請人親自送件外,由在臺親友代送件者,應附委託書,倘在台無親屬由朋友代送件者應加附說明書及身分證影本)。
  (七) 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一件。(申請人在大陸免附)
  (八) 證照費新台幣肆佰元整。
  (九) 掛號信封一個(填妥收件人及住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11 08: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移民署公告: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_cert.asp?xItem=1089286&ctNode=32595&mp=1
  資料來源: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更新日期:2016/2/4
  更新頻率:不定期
  聯絡電話:(02)23889393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奔喪、運回遺骸、骨灰
  一、適用對象:
  (一)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3親等內血親、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死亡未滿6個月,得申請來臺奔喪。
  (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外國人,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且死亡未滿六個月,其在大陸地區之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但以二人為限。
  (三)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運回遺骸、骨灰。但以一次為限。
  (四)依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運回遺骸、骨灰之大陸地區人民年滿六十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得同時申請其配偶或十八歲以上二親等內血親一人同行照料。
  二、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奔喪、運回遺骸、骨灰之次數以1次為限,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1個月,不得延期。
  (二)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應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再申請來臺短期停留。但奔喪不受此限。
  (三)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查證、驗證。
  (四)依第一點第四款申請同行照料者,停留期間與申請人相同,應與申請人同一航(船)班入出臺灣地區,並不得申請延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
  2、罹患疾病或受重傷須延後出境。
  三、應備文件:
  (一)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之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申請人與奔喪、運回遺骸、骨灰對象間之親屬關係證明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同行照料者應檢附與申請人間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已於前申請案提出本次申請案應備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者,經申請人或代申請人申請送件時於申請書空白處填載曾經來臺,並在旁簽名,經服務站查得該資料者,得免附。但若查無,仍應依通知補件。)
  (四)相關證明文件:
  1、奔喪對象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未至戶政機關完成死亡登記者,加附死亡證明文件正本1份。
  2、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外國人在臺死亡者附在臺死亡證明書。
  3、運回遺骸、骨灰者附民國81年底以前死亡之證明書或法院裁判書等足資證明文件。
  (五)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移民署各服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
  (六)委託書:除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探人親自送件外,由在臺其他親友或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倘在臺無親屬由朋友代送者,應加附說明書)。
  (七)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本。
  (八)證照費新臺幣600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在國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其居住國無駐外館處者,得由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移民署申請。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1座4樓)或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5樓J~O座)申請。
  (三)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五、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11 08: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找火烧车那些死亡的家属问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11 08: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实际办过的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11 08: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自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