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职能缺失,还是派出所不做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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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11 08: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吉林省辉南县大龙湾自然保护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某大法修练者、疑似精神病屡次伤人,却得不到有效处理。派出所以一句“精神病杀人不犯法”来搪塞受害人。如此现象谁该负责???
  范立廷又名范二,原吉林省辉南县大龙湾林场职工。
  范因屡次偷盗、诈骗、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寻衅滋事、故意伤人等行为被多次举报、报警,然金川镇派出所、大龙湾林业派出所均以范是精神病为由,既不对范进行相应的处置、约束,也不对其监护人进行传唤。
  受害人曾在金川镇民政局、医院、司法所等相关机构查询,均无范的精神病司法鉴定证明。派出所是怎么得出范是精神病的结论?
  范曾系统学习过弱电知识,具有一定的电器修理能力。其常年游走在红旗林场、金川林场和金川镇各村屯,以家电检修为名,打开电视机等电设备后,以注射“电瓶水(稀硫酸)”等手段故意损毁用电器,以达到其骗吃骗喝的目的。因其做案目标多为熟人或林场职工,故很少有人报案,但其行为在红旗林场、金川林场、金川镇永丰村等地人尽皆知。
  范还以其目前居住家属房为饵,企图通过给金川中学王某某老师买烟、酒等,让其游说张某某老师,达到其诈骗张的目的(范试图以5000元的价格诱引张购买其居住的家属房,但范根本不具该房屋所有权),后王被识破。
  范四、五年前,因故意拖欠电费,经金川镇农电所数次催缴无效,在其直系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其住宅被停止供电。从止,范开始其无所不用其极的偷电行为。历数其行径,已知对其所在大龙湾林场西家属房居民王某某(已报警)、逄某某(已报警)、曹某某(已报警)、张某(已报警)、李某某(已报警)等户分别进行过数量不一的偷电行为,计偷电近2000度,造成直接损失1000余元。以上大龙湾林场派出所均有备案且出警,并有现场勘验。范偷电所用电缆多为废旧电线或电话线,用电器多以电炉等高功率用电器为主,线缆发热量非常高。家属房是上世纪70年代建设,砖木连脊结构,屋顶防寒采用的是锯末子,线缆高温情况下,极易发生火灾,且火势蔓延速度会非常非常快。历年来,多次火灾已经证实,连脊房起电火,都是一烧一片,一烧一趟房。
  范屡次偷电行为,受害居民均有报警,派出所也均出警,可为什么对范都是抓了就放?因为范是精神病吗?派出所怎么认定他是精神病的?
  范在大龙湾林场家属房区域和金川镇内区域的偷盗行为数不胜数。其好逸恶劳成性,屡次偷盗左邻右舍的柴火、粮食、食用油及水果等物,因每次偷盗数量不大,邻居多选择了忍耐,没有报警(事实可在大龙湾林场西家属房住宅区调查)。范好吃懒做,曾在金川镇栖凤楼酒店偷窃财物若干(被抓现行,是否报案未知道,事实可查)、屡次在金川镇西头乐超市偷窃财物若干(监控视频发现,是否报案未知道,事实可查)、屡次在金川镇福满多超市偷窃财物若干(被抓现行1次,是否报案未知,事实可查)、在金川镇龙天祥酒店偷窃财物若干、并损毁成品菜肴若干,造成财产损失千余元(抓现行,未报案,事实可查),后龙天祥酒店不得在设立栅栏防其偷窃。范在其它旅、饭店也多有偷窃记录,数额均较小。因其疯子和精神病名声在外,各商家多选择了隐忍(可在金川镇西所有旅、饭店及超市调查)。
  因偷盗、辱骂他人等行为与邻居发生冲突,其装疯卖傻、破窗砸门、扔石头、持木棒等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多次。造成直接损失千余元。大龙湾派出所出警后,范曾屡次对民警进行威胁。大龙湾派出所现任所长岳某曾被范持械追砍。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岳未反击。
  范因不交有线电视费,有线电视被停,而与金川镇广电所长王某结怨,在金川镇黄泥岗村路口埋伏并棍击骑摩托车路经的王某,至王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伤害。范因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被拘留15日。王某治疗花费5000余元(金川派出所出警,备案可查)。
  2015年6月1日上午,范持板方木棍欲伤害曹某某之妻闫某,闫某避开。9时许,范于大龙湾林场林业加油站与金川镇农电所交汇处无故辱骂骑摩托车转弯的逄某某之子张某(张由大龙湾派出所向南转向,速度很慢),并用木方击打张。张抢夺木方后报警,大龙湾派出所出警,范逃窜。
  2015年6月1日下午3时许,于龙天祥大酒店门前,范用石块向骑行摩托车的张某投掷,并再次持棍棒击打张的背部。后经一小段追逐,范被张堵在金川镇卫生院后院,并被制服。张拔打110报警,金川镇派出所出警,将范扭送到金川派出所。后派出所以范是精神病为由,将其放回。
  后经查,范二造成张左小臂大面积挫伤、皮肤擦伤,右手掌撕裂伤,右手小拇指擦伤,左侧第9根肋骨根部骨折(伤情可查)。
  范二的行为,已经越来越具有攻击性,且有多次攻击并伤害他人的行为,对周围居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和重大损失,民怨极大。而对此,金川镇派出所和大龙湾派出所给出的解决办法都是“躲着他点走、和他一样的干什么”。俗话说,有千日做贼,没有千日防贼。如果有一天没躲开呢?青壮年能躲开,老人和孩子怎么办?自6月1日起,逄某已不敢回家居住。这些实际的问题,应当由谁来解决?
  范偷盗从不大数额,明显在规避盗窃罪;故意伤害时目标选择明确、伤害工具准备多样;实施犯罪行为时,目的清楚,逻辑明显,思维清晰,非常理智。但其只要一进派出所,就马上胡言乱语。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正确适用该条规定应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首先是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第二,精神病人犯罪时必须是正处于发病时;第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而范的行为,明显与刑法规定不符。
  假设其真的是精神病,根据《民法通则》133条之规定,范亦有多位法定监护人可追责,但为什么派出所多次出警,却无一处理结果?其第一监护人(父母)为大龙湾林场退休工人,两人月收入4000元左右、第二监护人(儿子)在青岛打工,据说月工资5000余,第三监护人(其有兄、弟各一名)均为森经局职工。这些监护人有义务对范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管制或送精神病院,以确保其不再对社会和其它公安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范二以“精神病”为名横行乡里,对金川镇社会稳定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极大威胁和损害。请问各级派出所责任何在?谁该为范二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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