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让一个商人成为了阶下囚的?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1 | 2021-1-11 09: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网友关注传播!
  事情经过:
  1992年4月14日和6月28日,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在《辽宁日报》上刊登诚招老城区改造工程引资招商信息,但一直无人参与投资改造。此时,王志凡任盘锦市兴隆台区宏远公司法人。时任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区长林仁堂等人多次主动找到王志凡商谈合作事宜。
  1993年7月9日,双方签订“溪湖区站前小区改造开发协议书”,约定“甲方(溪湖区政府)将一次性收取回迁户回迁新居差额面积款在动迁工程完成后十天内并入乙方(王志凡)账户”,并“在图纸确定后按售价提前交工程款80%”,甚至约定“如房屋销售困难,乙方同意甲方以房屋成本加10%收购”。由此,王志凡正式参与到溪湖区站前小区改造工程建设工程中。
  1993年8月16日,双方签订“补充意见”:“乙方注资50万元以上即可”,“乙方确定的施工队伍以材料垫付形式弥补资金不足,份额为工程3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二层楼一下所需材料数量”。
  1993年7月10日,宏远公司为该工程成立“溪湖站前小区建设工程指挥部”。成立“本溪市溪湖站前小区建设工程指挥部” 附“站前小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和“本溪市溪湖站前小区建设工程指挥部组织人员一览表”,加盖宏远公司公章后,向溪湖区人民政府专门成立的“溪湖区人民政府旧改办”发文通知。
  1994年元月8日正式开工建设,宏远公司以“本溪市溪湖站前小区建设工程指挥部”为工程实施机构 ,开始履行协议组织了当年施工建设,于1994年10月末进入冬季而正常停工。据审计形象评估完成工程量1600多万元,以超额履行协议。
  1995年12月20日和21日,本钢铁厂和石灰石矿厂将105万元购商品房款,转入溪湖区站前小区建设工程指挥部账户,宏远公司法人王志凡三次在工程指挥部账上共支走65万元用于其它。
  1996年4月15日,宏远公司在溪湖区人民政府的资金不能到账的情况下,向溪湖区人民政府提出全部接收、对小区整个债权、债务的认证及结算。双方因分歧很大,之后双方相互诉讼到法院,已按民事纠纷立案。
  1996年5月2日,溪湖区人民政府诉宏远公司,次日在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1996)本民初字第22号。
  1996年6月26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宏远公司法人王志凡同时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
  1996年7月4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编号:(1996)本民初字第22号。“……本院认为:……由于被告缺乏资金…… 裁定如下:立即终止执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溪湖区站前小区改造开发协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1998年9月22日,还是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1996)本民终字第22号,“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1999年1月17日,王志凡因65万元一事,被溪湖区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由溪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志凡犯有合同诈骗罪10年 ,本溪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申诉3年后辽宁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判!
  2007年11月16日,王志凡因表现良好及患脑血栓等原因被提前释放。
  申诉理由:
  1.溪湖区人民政府违约在先。
  在这个事件过程中及此后诉讼过程中,法院对于王志凡有罪的认定,皆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中一个就是“缺乏资金”。对此,通过双方合同和审计报告即可看出,造成王志凡“资金缺乏”的主要原因是溪湖区政府没有履行双方合同,未能按时将资金到位导致的,溪湖区政府违约在先,却让被违约方承担此后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的责任。
  2.挪用资金理由不成立。
  在这个事件过程中及此后诉讼过程中,法院对于王志凡有罪的认定,皆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中一个就是“挪用65万元购房人的购房款”。本钢铁厂和石灰石矿厂签订的17份购商品房合同,宏远公司按协议销售的2号商品楼。依据溪湖区人民政府公开对外招商承诺“(4)允许开发单位浮动商品住宅售价,所获超额利润自行支配”的表述意思为,整体承包单位宏远公司(王志凡)利润部分是自行支配的。又依据“协议书2条建设性质:整体承包,自行设计,自行施工,自行订价销售”的表述意思为,宏远公司(王志凡)是自行订价销售的。再依据“协议书10条(3)剩余房屋销售困难如乙方同意甲方以房屋成本加10%的价格收回”的表述意思为,房屋销售款应该归乙方(王志凡)使用及所有的。所以,在宏远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投资及工程量情况下,已知投入本金和保底获利约236、1万范围内,支出自己应得的65万。是合法、合约、合理的,不存在违法挪用行为。
  3.溪湖区政府在案件审理期间发公函给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存在影响干扰司法嫌疑。
  1996年5月10日和20日,溪湖区政府两次发公函给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平息动迁户上访为理由,第一次发函中写到,“希望贵院尽早尽快办理此案,便于区政府早日组织施工,满足动迁户的要求,实现区政府的承诺,维护社会稳定”;第二次发函中写到,“请市中法从快办理站前小区改造工程一案,按法律规定,先行裁定终止原被之间的开发改造合同,由原告方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使动迁户尽早回迁,维护社会的稳定。”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果然于1996年7月4日下达民事裁定,立即终止执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溪湖区站前小区改造开发协议。
  申诉请求:
  1.法院真正调查双方民事纠纷的根本原因,即溪湖区政府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及后续产生的双方纠纷的责任。
  2.溪湖区政府作为诉讼双方,应确保司法独立,不应以公函形式干扰法院裁决。
  3.法院判决应审视责任主体,不能单纯为了息访和维稳,而牺牲王志凡个人利益和权益。
  最后陈述:
  两次民事裁决和8次刑事审判,让王志凡从一个商人,经历了投入大量资金改造站前小区,后因政府资金不到位而烂尾,再到双方对簿公堂,又经5年8次审判换4次罪名,最后身陷囹圄、一无所有,所投入资金和建设项目也均划归当地政府,这样一个荒唐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当地政府违约在先,继而干扰司法,当地法院未经深入调查,不经开庭审理,不经双方举证,一级法院直接作出“初字”和“终字”两次裁决……一系列有法不依、违法裁判的行为,让王志凡从一个商人成为了阶下囚。
  如果说,王志凡的命运只是一个缩影,那么,当地政府和法院的行为,则是深刻地影响着“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等四个“全面”重要思想的进程。
  希望此事能引起媒体的广泛重视。

  代理人:杜建平 18640042445
  2015年4月28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11 09: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沈阳正义 道理很简单,因为政府控制。呵呵。政府违法也不能关闭政府。导致违法没有人承担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